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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性法律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宪法性法律在Thoburn案中,英国法官对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作出一个经典的定义:宪法性法律是用一种全局性的、高屋建瓴的方式规制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对基本权利的范围有所影响[25]。因此,宪法性法律不同于普通的议会立法,尽管议会可以通过明示的立法将其废除,但其不能被默示废除。同时,英王对平民(自由民)不得非法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逮捕。

一、宪法性法律

在Thoburn案中,英国法官对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作出一个经典的定义:宪法性法律是用一种全局性的、高屋建瓴的方式规制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对基本权利的范围有所影响[25]。因此,宪法性法律不同于普通的议会立法,尽管议会可以通过明示的立法将其废除,但其不能被默示废除。另外,宪法意义的法律议案往往是由下议院全院委任的委员会进行详细审议,而非由下议院常务委员会审议,还有些涉及根本性宪法改革的议案是经由全民投票来通过。有些制定法的地位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与其他议会立法的地位没有区别,但却有特殊的宪法意义[26]

(一)1215年《大宪章》

1215年《大宪章》是英王约翰受大贵族、大封建主的压力被迫签订的一部宪法性文件,1297年按照爱德华一世所确定的形式编入成文法汇编,其目的是限制王权。《大宪章》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具体包括: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除上述条款外,《大宪章》甚至还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27]

《大宪章》规定,除英王被俘赎身、英王长子被封为骑士以及长女出嫁等三种情况外,必须经过大会议的同意,才能征税。同时,英王对平民(自由民)不得非法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逮捕。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大宪章》中都得到了体现。法律汇编中保留的《大宪章》条款已经屈指可数,但是《大宪章》却一直被誉为“英格兰历史上不可替代的“根本性制定法”[28]

(二)1628年《权利请愿书》

1628年,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中出现的新贵族与工商业者以请愿书的形式迫使英王接受其要求,该请愿书被称为权利请愿书。《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条,列举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在居民住宅,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29]

(三)1679年《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权利法案》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在资产阶级和贵族的妥协下,英国议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1679年《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权利法案》奠定了英国宪法的基础。

1679年《人身保护法》规定,除犯有叛国罪或重罪外,人民有权请求法院颁发人身保护令,从而确定了只有法院具有审判和提审权的制度[30]。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制定了《权利法案》,至今仍然是英国宪法的有效组成部分。《权利法案》共有13个条款,主要规定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英王的实际统治权,例如规定国王不得停止法律;一方面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例如限制国王征募或维持常备军。苏格兰议会于1689年制定了《权利宣言》,其内容在维持《权利法案》的基础进行了一些修改,有关条款至今仍在苏格兰有效[31]

(四)1700年《王位继承法》

1700年《王位继承法》由英格兰议会通过,它不仅规定了王位继承,进一步扩大了议会的权力,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同时也增加了对《权利法案》的重要补充。例如,《王位继承法》规定“任何在王权之下担任公职、获取利益或领取薪俸的人都不得担任下议院议员”,“法官为终身制,并且其薪俸应当明确而稳定,只有议会两院通过才能依法解除其职务”。[32]

(五)其他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英国议会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宪法性法律,包括1707年《与苏格兰结盟法》、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1947年《政府诉讼程序法》、1972年《欧共体法》、1981年《英国国籍法》、1986年《公共秩序法》、1998年《苏格兰法》、1998年《人权法案》、1999年《上议院法》、2000年《恐怖主义法》、2005年《宪法改革法》等。以上法律构成了英国宪法的重要渊源,其中较为重要的有1911年《议会法》、1998年《人权法案》和2005年《宪法改革法》。

根据1911年《议会法》,上议院丧失了对财政法案的否决权,上议院对其他法案也只有2年的搁置权。1998年《人权法案》确立了《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权利,并将其作为原则渗入英国的法律。2005年《宪法改革法》以司法独立为依归,将上议院的司法权剥离出来,改变了英国上议院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集一身的传统模式,由绝对的“议会至上”向相对的“议会至上”转变,建立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并准备清理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以便制定一部成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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