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98年《人权法案》对英国公民权利保障的作用
1998年《人权法案》的制定,对于英国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本部分将结合该法案的制定、法案的框架与内容、法案的影响等方面来介绍1998年《人权法案》对英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作用。
(一)1998年《人权法案》的制定
英国从1990年开始了关于制定该法案的准备工作。英国在制定和通过该法案之前,对世界各国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模式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和论证,首先是英国内政部组织人员对其他国家是如何采取措施执行人权公约进行了广泛的调查以吸取各个国家的经验。内政部分别派出人员对加拿大、新西兰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访问,尤其借鉴了加拿大通过制定《权利与自由宪章》执行1966年联合国两个基本人权公约的情况。同时也在国内展开了广泛的调查,征求社会各界的咨询意见。最后,采取了比较独特的方式,择取《欧洲人权公约》中最核心的内容,结合英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人权法案》。英国制定《人权法案》的原则不是简单地把《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变成国内法,而是有所取舍,坚持主权。英国学者指出英国并没有简单地将《欧洲人权公约》直接地规定为必须遵守的国内法,而只是吸收它的精神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尊重《欧洲人权公约》[131]。
1998年《人权法案》于1997年10月24日被公布并提交到上议院,同年11月3日法案通过了二读,1998年2月5日通过了三读。在下议院通过二读是1998年2月16日,通过三读是1998年10月21日。法案于1998年11月9日获得女皇同意,但考虑到需要进行司法教育的时间,它的生效时间推迟到2000年10月2日。但法案的第18条(关于英国指定到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第19条(部长声明一致的义务),第20条(关于部长们根据本法案颁布命令的权力),第21条第5款,于1999年11月24日提前生效。
(二)1998年《人权法案》的框架与内容
1998年《人权法案》包括了22个条文:采纳了《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绝大部分实体权利,而没有纳入公约关于程序性权利的规定。第1条说明了《人权法案》保护的权利和自由即该法案涵盖了《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哪些权利;第2条要求法院或者法庭在判断问题中如果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的权利要尽可能地考虑斯特拉斯堡的相关决定(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委员会和部长委员会的决定)。第3条要求立法的解释要尽可能地与公约权利相一致。而该原则对一切法律都适用而不论其生效的时间;第4条赋予法院(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军事法院的上诉法院;苏格兰高等刑事法院[并非初级法院或高等民事法院];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在发现基本法与公约权利不一致的时候可以宣告不一致。但是该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该宣告的影响;第5条指出当法院考虑作出不一致的宣告时,英王有权依据法院规则发布通告。这使得王室大臣有权依照法院规则通过的通告成为诉讼当事人从而可以向法院提供任何与相关问题有关的信息。第6条就“公共当局”作出了定义并指出如果公共当局的行为方式与公约权利不一致则是违法的,除非该行为是由基本法要求公共当局不得实施不同的行为或者公共当局实施该行为是为了使基本法或根据基本法作出的一些规定生效或执行,而这些规定不能被解释或赋予与公约一致的效力;第7条赋予了受到公共当局违法行为侵犯的个人向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且具体规定了提起诉讼的条件和诉讼时效;第8条规定了对于受到公共机构侵害的个人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及赔偿;第9条是对司法行为的具体规定;第10条规定了救济行为的权力和具体规定;第11条规定了《人权法案》对与公约权利的保护并不排斥英国已有的对于权利的保护,因此是对英国既有人权的保证;第12条、第13条规定了其他相关的权利和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第14条规定了联合王国对《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条款的克减;第15条规定了联合王国对《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条款的保留;第16条规定了关于指定废除的有效时间;第17条规定了关于指定保留的定期审查;第18条规定了关于指派的欧洲人权法院法官;第19条规定了关于“一致声明”的程序,即提出议案的大臣应当在该议案二读前作出该议案是否与公约权利相一致的声明;第20条是关于本法案下的命令之规定;第21条是关于“修改”、“适当大臣”“委员会”、“公约”、“不一致声明”、“王室大臣”、“北爱尔兰部长”、“基本法”、“第一议定书”、“第六议定书”、“救济命令”、“附属法”、“移送事项”、“法庭”等用语含义的规定;第22条是关于法案生效和适用的规定[132]。
1998年《人权法案》在引言的第1条就明确地表明该法案所保护的是“公约权利”(Convention rights)即《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和基本自由[133]。它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第2~12条和第14条,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1议定书第1~3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6议定书第1~2条所载的权利和基本自由,涵盖了生命权、禁止酷刑、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表达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结婚权等内容。1998年《人权法案》只是将《欧洲人权公约》保障的大多数权利和自由纳入到了英国国内法中,而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和自由。尽管《人权法案》对规定于附件1中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效力,但是并不是直接地以一揽子的方式将《欧洲人权公约》的权利和自由纳入到国内法中。其对于权利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不完整性,因此也有待于日后通过修订的方式加以补充。
(三)1998年《人权法案》的影响
《人权法案》于2000年10月2日在英国全面生效,该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到国内法中,从根本上转变了英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由于英国的传统相对于积极权利宪法只承认消极的自由。司法所关注的焦点也总是落于针对争议问题相关限制的内容与本质方面而不是相关权利的价值与范围。而《人权法案》的生效从根本上扭转了这一传统,《人权法案》的核心精神就是无论是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公共权力机构都应将对人权的尊重放在首位,人权是所有机构行事所必须考虑的前提。《人权法案》的生效将会使尊重权利的原则渗透到英国每一个法律领域法律体系的每一个方面,任何一个法律界的人员都不能忽略这种影响[134]。
在立法方面,《欧洲人权公约》与英国法律的“结合”,对英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影响主要体现在1998年《人权法案》的第19条为英国制定新的法律设定了一个特殊的程序,我们可以说这是《人权法案》对于英国立法程序的影响,但是实质上通过这一程序,《人权法案》影响的是英国立法的实质性内容。根据第19条,负责上议院或下议院法律议案的王室大臣必须在议案二读前作出就该法律议案的条款与公约权利一致的书面声明。如果该王室大臣不能作出一致性的声明,那么他必须作出尽管该法律议案与公约权利不一致但是政府仍然希望该法案能够通过的说明。这一规定在一部法律议案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之前已经对于其与公约权利的一致性进行了审查,这种相当于预先审查的程序使得立法上的漏洞或者是源自于制定法本身对个人权利产生的侵害大大减少[135]。可以说相对于权利受到侵害后通过司法途径给予权利救济的形式,《人权法案》第19条的规定为英国人权的保护在立法阶段就已经设立了一道屏障,并试图通过这一方式从根本上防止立法对权利侵害的产生。当然要从立法层面就完全避免对于权利的侵害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人权法案》第19条在立法阶段设立的这一屏障只是希望尽可能从根本上、从源头减少对权利的侵害。
对于司法方面,韦德指出,1998年《人权法案》极大地促进了司法权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范围,将司法审查建立在“几乎没有边界的管辖权基础上”[136]。1998年《人权法案》为英国的司法审查设定了新的审查依据“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本是在德国产生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公法原则[137],为欧洲法所采纳,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法院都将比例原则作为衡量公共权力机构行为合法性的一种标准。在涉及人权的案件时,英国司法审查的根本性依据已经由合理性原则转变为比例原则,这将大大加强英国对于侵犯公约权利的行政行为的审查维度,降低司法审查的标准,从根本上提高公约权利获得救济的可能性[138]。《人权法案》不仅为司法审查创设了新的依据,而且还为英国司法审查设定了新的事由。根据《人权法案》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公共当局实施与公约权利不相一致的行为是不合法行为。”并且第6条第6款进一步指出不作为也构成违法。由此可见如果公共当局以一种与公约权利所要求的不一致的方式行事,或者没有作出与公约权利一致的行为都构成违法,除非有议会制定的基本法要求他们这样做。由此可见该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的效力是确立了一种新型的、跨越式的对行政行为、行政决定及行政不作为予以司法审查并认定其违法的事由。而在此之前,如果不基于这种事由许多案件的原告是难以在此类诉讼中胜诉的[139]。
英国出台的1998年《人权法案》虽然没有赋予《欧洲人权公约》英国国内全面适用的效力,但是它已经迂回地将公约权利纳入了英国国内法的保护体系。这将大大减少当事人在涉及人权案件时所要耗费的时间及精力,为公民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更为积极的保护[140]。该《人权法案》的生效并没有影响英国传统的公民权利的保障形式,因此,其并非是对英国传统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推翻,而是以与欧盟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模式的出现,促进了英国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补充和发展。
思考题
1.如何理解英国宪法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间的关系?
2.如何理解英国宪法不成文性?
3.如何看待议会主权原则在当代面临的挑战?
4.简述英国的国家结构及其最新发展。
5.简述英国上议院改革的内容。
6.简述首相在英国内阁制中的地位。
7.简述英国2005年宪政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8.1998年《人权法案》对英国公民权利保障的影响。
【注释】
[1]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09页。
[2]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3]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6~77页。
[4]参见宗传军:《英国宪法形成过程》,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4期。
[5]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79页。
[6]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33~334页。
[7]参见宗传军:《英国宪法形成过程》,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4期。
[8]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84页。
[9]参见宗传军:《英国宪法形成过程》,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4期。
[10]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4~85页。
[11]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
[12][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79页。
[13]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103页。
[14]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51~352页。
[15]参见曲兵:《布莱尔政府与上议院改革》,载《欧洲研究》2003年第6期。
[16]何勤华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17]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103页。
[18]参见王克宁:《二战后英国选举制度的变迁》,载《党政干部论坛》2007年第10期。
[19]参见刘杰:《国际人权体制——历史的逻辑与比较》,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106页。
[20]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7~398页。
[21]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0页。
[22]参见汪再祥:《英国宪政的历史性转折》,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23]参见[英]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09页。
[24]参见汪再祥:《英国宪政的历史性转折》,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25]Thoburn v.Sunderland CityCouncil[2002]EWHC 195(admin)
[26][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6页。
[27]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28]Pollock and Maitland,History ofEnglish Law,Vol1,p 173.转引自布拉德利、尤因译:《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7页。
[29]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8~79页。
[30]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页。
[31]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8~29页。
[32]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9~30页。
[33]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6~37页。
[34]参见[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21页。
[35][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23~424页。
[36]参见田为民:《内阁集体负责制及其例外——英国宪政习惯研究》,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37]Macarthy v Smith[1979]3A llER325.
[38]PeterMadgwick and DianaWoodhouse,The Law and Politics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Simon Schuster InternationalGroup 1995,p.21.
[39]参见张海廷:《英国议会主权的变迁》,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40]M ichael A llen and Brian Thompson,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Blackstone 1998,p.74,p.75.
[41]M ichael A llen and Brian Thompson,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Blackstone 1998,p.74,p.75.
[42]参见卡雷尔:《议会至上原则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祝捷译,网址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5353#m7,访问日期:2010年7月18日。
[43][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44][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45]参见[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136页。
[46]参见卡雷尔:《议会至上原则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祝捷译,网址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5353#m7,访问日期:2010年7月18日。
[47]参见张海廷:《英国议会主权的变迁》,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48]Shields v.E.Coomes(Holdings)Ltd.(1978);Macarthys Ltd.v.Smith(1979).
[49]H ilaire Barnett,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9,2nd edition,p.336,p.230.
[50]参见张海廷:《英国议会主权的变迁》,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51]参见张海廷:《联邦制与单一制“对立”还是“统一”》,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3期。
[52]参见张海廷:《联邦制与单一制“对立”还是“统一”》,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3期。
[53]参见[英]莱兰、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54页。
[54]参见张海廷:《评英国〈苏格兰法〉》,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55]Jeffrey Jowell and Dawn Oliver,The Changing Constitu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4th Edition,p.50.
[56]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9~43页。
[57]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5~50页。
[58]参见梁淑英译:《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59]Rights BroughtHome:The Human RightBill,London,1997.
[60][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28页。
[61][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
[62][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页。
[63][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64][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页。
[65]参见龚祥瑞:《法与宪法——读詹宁斯〈法与宪法〉》,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4期。
[66]参见[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9~42页。
[67][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6页。
[68]参见龚祥瑞:《法与宪法——读詹宁斯〈法与宪法〉》,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4期。
[69][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0~41页。
[70][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2页。
[71]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72]参见莫纪宏:《英国权力下放》,http://www.e-cpcs.org/yhyj_readnews.aspx?id=1139&cols=1110,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12日。
[73]参见张海廷:《评英国〈苏格兰法〉》,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74]参见莫纪宏:《英国权力下放》,http://www.e-cpcs.org/yhyj_readnews.aspx?id=1139&cols=1110,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12日。
[75]参见张海廷:《评英国〈苏格兰法〉》,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76]参见[英]莱兰、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55页。
[77]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78]参见莫纪宏:《英国权力下放》,http://www.e-cpcs.org/yhyj_readnews.aspx?id=1139&cols=1110,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12日。
[79]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80]沈汉、刘新成:《英国议会政治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
[81]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82]Bradley&Ewing,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Pearson Education 2007. p.180.
[83]Bradley&Ewing,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Pearson Education 2007. p.181.
[84]Bradley&Ewing,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Pearson Education 2007. p.183.
[85]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86][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53页。
[87]Bradley&Ewing,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Pearson Education 2007,p.153.
[88][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93页。
[89][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97页。
[90]Bradley&Ewing,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Pearson Education 2007,p.155.
[91]Bradley&Ewing,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Pearson Education 2007,p.159.
[92]Bradley&Ewing,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Pearson Education 2007,p.162.
[93]Bradley&Ewing,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Pearson Education 2007,p.163.
[94]Bradley&Ewing,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Pearson Education 2007,p.165.
[95][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63页。
[96][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81页。
[97][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82页。
[98][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76页。
[99][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91页。
[100][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10页。
[10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102]吴大英、沈蕴芳:《西方国家政府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190页。
[103]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104][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57~458页。
[105][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59~460页。
[106]张越编:《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5页。
[107]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页。
[108]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109]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5~98页。
[110]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111]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09~510页。
[112]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
[113]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16页。
[114]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115]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32页。
[116]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117]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42页。
[118]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717~718页。
[119]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718页。
[120]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62页。
[121]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上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714页。
[122]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123]李世安:《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发展及其世界影响》,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124]参见芦雪峰:《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125]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126]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下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8页。
[127]参见芦雪峰:《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128]参见[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243页。
[129]参见[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下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9~10页。
[130]参见芦雪峰:《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131]参见[英]莱兰、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页。
[132]梁淑英译:《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133][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下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7~39页。
[134]参见芦雪峰:《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135]Official Report,House of Commons,16 February 1998,Vol.307,Col.780.
[136]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2页。
[137]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5~376页。
[138]参见[英]莱兰、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4~458页。
[139]参见芦雪峰:《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140][英]布拉德利、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下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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