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民基本权利类型化
法国的公民基本权利散落在不同时期、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中,宪法委员会在实践中也不断地拓展着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渊源。从法国宪法委员会发展的“宪法团”概念可以看出,法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渊源是非常复杂而丰富的。因此,从理论上对法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类型化就显得尤为重要。总的来看,法国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以被类型化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的尊严。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的序言并没有像德国1949年基本法那样开宗明义地宣示人的尊严,但人的尊严在法国宪法中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法国宪法的应有之义。1946年宪法序言第1自然段规定,“自由的法兰西人民刚刚战胜了奴役和损害人类尊严的社会”,宪法委员会以此为依据,在涉及生命伦理问题的案件中重申了“保障人的尊严免受任何形式的奴役和贬损是一项宪法权利”。
第二,财产权。1789年《人权宣言》中就已声明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应当受到宪法的保障。尽管法国宪法在历史上经过了多次沿革和演变,财产权都是宪法予以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委员会在判决中也再次肯定财产权是一项具有重要宪法价值的基本权利。不过,财产权发展至今,其内涵与《人权宣言》相比,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一,财产权的客体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而不断扩展,例如商标权、经营权和服务等财产性利益都被归入“财产”的范畴;其二,财产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而不再如《人权宣言》中所宣称的是“不可侵犯的、神圣的权利”。根据宪法委员会的决定,财产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也可因保障公共利益或其他合理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对财产权的限制并未使财产权的本质受到影响。
第三,自由权。这里的“自由权”并不是指狭义的个人人身自由,而是指那些不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即能实现的权利。法国学者采用权利的二分法,以权利的价值基础为依据,将权利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自由权体现的主要是自由价值,而社会权则更多地体现为平等价值。在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自由权体现的是消极国家观,社会权体现的是积极的或是能动的国家观。自由权排除国家干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内容,而社会权主要是指需要国家积极提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根据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的序言,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结社自由是比较典型的自由权。
第四,社会权利。1946年宪法序言实际上是一份有关社会权利的清单,其中列举了若干社会权利,包括劳动和就业的权利、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权、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受教育权、生活保障权、休息权以及男女平等,等等。1946年宪法序言将社会权利第一次写入法国宪法,而随着法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所享有的社会权利也在不断地扩展和增加。
第五,环境权。法国议会于2005年通过了《环境宪章》,并使之成为法国宪法的一部分,与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具有同等地位。《环境宪章》中规定了“人人都享有在一个平衡的和不妨碍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据此,环境权也成为法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思考题
1.法国宪法的演进经过了哪几个历史阶段,有着什么样的启示?
2.1789年《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评价1789年《人权宣言》?
3.与美国的独立战争相比,法国大革命有着怎样的特点,这些特点对法国宪法的发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4.如何理解总统在法国宪法制度中的地位,为什么说总统是法国宪法制度的“拱顶石”?
5.为什么法国的政治实践会出现“左右共治”的现象,“左右共治”产生的制度原因是什么?
6.什么是“双首长制”,总统和总理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7.如何理解法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渊源,宪法委员会在这一渊源的形成中发挥了何种重要作用?
8.如何看待法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化,法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注释】
[1]分别是: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1799年宪法、1802年宪法、1804年宪法、1814年宪法、1815年宪法、1830年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也有统计为15部,此种统计算上了1870年的宪法修正案,而没有将1940年的“维希宪法”计算在内。
[2]迄今为止,关于法国1958年宪法一共颁布了24个修正案,时间分别在1960年、1962年、1963年、1974年、1976年、1992年、1993年、1995年、1996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3年、2005年、2007年。
[3]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
[4]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
[5]参见法国宪法委员会网站:http://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7月5日。
[6]参见吴国庆:《战后法国政治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450页。
[7]分别是阿尔及利亚自决问题(1961年)、阿尔及利亚独立案(1962年)、总统全民直选案(1962年)、参议院与大区改革案(1969年)、英、爱尔兰、丹麦与挪威加入欧共体案(1972年)、新喀里多尼亚独立问题(1988年)、批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欧盟宪法条约全民公决(2005年)。
[8]关于“宪法团”的翻译,国内并没有统一的表达,同义的翻译有“合宪性基准丛”、“宪法法规范”、“审查基准”、“合宪整体”等概念,本文采用了李晓兵博士在《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与宪法委员会》一书中的翻译。克劳德·艾莫利在1970年即已使用“bloc de la constitutionnalité”的概念,但法国主流宪法学者公认路易·法沃勒(Louis Favoreu)才是最早提出“宪法团”概念的,后者在1975年的le pricipe de constitutionnalité,essai de definition d'après la jurisprudence du Conseil Cconstitutionnel一文中提出了“bloc de constitutionnalité”的概念,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9]李晓兵:《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与宪法委员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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