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平条款的含义及政府的解释
日本学界对于芦田修正[18]以及第9条的含义有以下几种理解[19]。
第一,第9条第1款。由于在放弃战争的表述前加上了“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修饰语,对于第9条第1款放弃战争的范围产生了两种理解:甲说认为作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的战争依照国际法指的是作为国家政策手段的战争,是侵略战争,因此第9条第1款只是放弃了侵略战争;乙说从任何战争都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的角度出发,认为第1款放弃了包括自卫战争在内的一切战争。此外,日本学界比较一致的认为“国权发动的战争”就是“战争”的同义语。
第二,第9条第2款。采取甲说的对于第2款的“为实现前款目的”又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前款目的”是概括地指放弃军事力量的动机或理由,依此则第2款禁止任何战争力量的保持,否认交战权,从而也就禁止了自卫战争;一种认为“前款目的”指的是“放弃侵略战争的目的”,依此则进行自卫战争就具有了合宪性。至于对于“战争力量”的理解,日本学界的通说认为,是指军队及在有事之际可能转化为军队的实力部队。而对于“国家的交战权”则有如下几种理解:(1)国家进行战争的权利。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是否认国家有进行战争的权利,即否认一切战争的意思;(2)国家作为交战国具有的国际法承认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包括船舶的现场检查和拿捕的权利以及关于占领地行政的权利等;(3)国家有战争的权利,作为交战国的国家在国际法上拥有的权利都包括在内[20]。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赞同的是第2种理解[21]。
目前日本学界的通说是主张第1款只是放弃侵略战争,而第2款则是全面放弃战争。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是比较中肯的。也就是说,对于第9条应作这样的解读:它宣布日本放弃了一切战争,包括自卫战争,同时不保持任何战争力量,包括日本目前拥有的自卫队,而且不承认日本具有国家作为交战国所具有的国际法承认的各种权利。
从日本政府方面看,在日本国宪法制定初期,其对第9条也是持“全面放弃战争说”的。然而,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美国态度的改变,日本政府对第9条的解释也开始发生改变。日本政府先是主张第9条并未否认日本的自卫权,在“专守防卫”的层面上解释第9条。但是,随着1992年PKO法案(《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案》)的通过,“专守防卫”的原则均已被打破。在这种情况下,为缓和海外派兵与第9条的紧张关系,日本政府对第9条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此即所谓“参加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与第9条和平主义理想不生矛盾”的解释。
正是在这样不断扩大的宪法解释之下,宪法第9条逐渐被蚕食,永久和平主义原则也日益处于风雨飘摇的境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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