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军事化的现实与宪法规范的背离
虽然日本在宪法中宣示了非常美好的理想,宣称要将日本的安全托付给人类“崇高的理想”、完全放弃交战权,但日本政府实际上的作为却与宪法规范背离甚远。
1950年8月10日,日本政府继应麦克阿瑟书信的指示承诺建立编制为5万名的保安部队后,公布了政令260号“警察预备队令”。8月13日开始征集预备队员。至1952年4月,警察预备队总数达到11万人。1952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保安厅法》,警察预备队与海上警备队被归属于保安厅之下。同年10月15日,警察预备队更名为保安队。1954年6月,国会通过了《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俗称“防卫二法”)。7月1日,防卫厅成立,确立了陆、海、空3个自卫队的编制。至此,日本自卫队正式成立[22]。
早在1957年岸内阁时期,日本政府就主张“小型核武器是属于为了自卫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实力之内的,只要不对他国造成侵略性的威胁而对此保有,在法理上是可行的”[23]。而1969年携带核武器的美国核潜艇泊靠日本港口时,尽管引起了日本国民的强烈反对,日本政府还是采取了默认的态度[24]。此后,日本通常都允许美国的核潜艇和配备核武器的美国舰艇使用日本的港口设施,而这直接违背了日本的核武器禁令。进入80年代之后,日本与美国设立了联合军事技术委员会,放松了武器出口禁令。1987年日本突破了GNP1%的限制,支出军费达到250亿美元,占当年日本GNP的1.004%[25]。此后,日本的军费开支总额年年攀升,现在日本每年的军费为近5亿日元,居世界第二,人均军费居世界第一[26]。
1992年日本通过PKO法案和《关于派遣国际紧急援助队法修正案》,国会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自卫队能够参加联合国的维和行动,甚至允许“合作队”可携带由政令规定的小型武器,当本人及与本人在一起的队员遇到不得已事态,需要保护生命或身体安全时,可以使用携带的武器[27]。1999年制定《周边事态法》、《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日美相互提供物品及劳役协定》(《ACSA修正案》)三个法案,其中《自卫队法修正案》修改了原《自卫队法》规定的自卫队必须坚守的“自卫原则”,以及“没有交战权”、“不能向海外出动”的约束,允许自卫队在“周边有事”之际,协同美军从事“后方地域搜索、救助”等军事活动。2001年通过《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简称《特措法》)及《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首次实现了自卫队海外派兵。2003年通过“有事三法案”(《武力攻击事态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及《伊拉克复兴支援特别措施法案》,并且实现了向伊拉克派兵。2004年6月14日通过“有事七法案”(《国民保护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外国军用品等海上运输规制法案》、《美军行动顺利化法案》、《交通、通信利用法案》、《国际人道法违反处罚法案》、《对待俘虏法案》),日本的有事法制,即战争法律体系正式建立。同年,日本政府正式承认自卫队为军队[28]。2008年6月24日,作为首相咨询机关的“关于再筑安保基础恳谈会”向政府提出报告书,要求政府改变向来的宪法解释,承认集体自卫权。2009年1月8日,日本政府向国会提出《有关应对海盗行为等的法案》,认为如果对方并非国家而是海盗,那么自卫队使用武器不发生宪法上的困难。
就这样,日本政府通过扩大解释以及全面制定有事法制,不仅建立起了军队——自卫队,而且实现了海外派兵,从而在背离宪法规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到目前为止,日本主要是通过扩大解释的手段对第9条进行蚕食,但修宪业已提上日本政府的工作日程。2007年5月18日,日本通过了《有关日本国宪法修改程序的法律》(俗称《国民投票法》)[29],为修宪做好了法律上的准备。这一动向也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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