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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的地位和性质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内阁的地位和性质与国会为立法权主体、法院为司法权主体相对应,内阁为行政权的主体。这就表明了以内阁总理大臣为代表的内阁在行政事务上具有最高的领导权、监督权。一种学说认为内阁享有的是实质性的解散权,另一种学说则认为内阁仅得在宪法第69条规定之情形下行使解散权。

一、内阁的地位和性质

与国会为立法权主体、法院为司法权主体相对应,内阁为行政权的主体。由于现代国家日益向“行政国家”、“福利国家”转变,因此内阁在国政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日本国宪法》第65条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就是内阁这一地位的直接法律渊源。宪法还在第72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指挥监督各行政部门。”这就表明了以内阁总理大臣为代表的内阁在行政事务上具有最高的领导权、监督权。

日本是一个典型的议会内阁制国家,内阁需以其整体向议会负责。在内阁丧失议会的信任的时候,内阁就必须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然而,就内阁解散议会的权力宪法仅在第69条规定“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必须总辞职”。以及在第7条规定天皇在内阁的“建议及承认”下可解散众议院,间接表明内阁有解散众议院的权力,但至于在哪些情况下内阁能够解散众议院则语焉不详。对此产生了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内阁享有的是实质性的解散权,另一种学说则认为内阁仅得在宪法第69条规定之情形下行使解散权。目前,前说已取得通说的地位[70]。芦部信喜认为,即使是承认内阁享有实质性的解散权,这一权力也是有界限的。解散权的行使应限于以下场合:①内阁的重要事案被否决时;②由于政界重新整编,内阁的性质发生基本变化时;③解决在总选举中未曾成为讨论焦点的新的重大政治课题时;④内阁的基本政策发生根本改变时;⑤议员任期届满期限接近时。[71]

此外,如上所述,依据宪法的规定,行政权归属于内阁。然而日本仿效美国引入了委员会制而成立了大量的行政委员会处理行政事务,而这些行政委员会虽然隶属内阁总理大臣及内阁的管辖,但在进行活动时却是独立于内阁的。故而,行政委员会的合宪性在日本宪法学上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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