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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下的平等权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下的平等权日本宪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这一规定即所谓“法律下的平等”。与上述概括性的基本权利一样,平等权除了构成一项具体的人权之外,同时也是支配宪法上所保障的个别性人权的一般原则。

二、法律下的平等权

日本宪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这一规定即所谓“法律下的平等”。与上述概括性的基本权利一样,平等权除了构成一项具体的人权之外,同时也是支配宪法上所保障的个别性人权的一般原则。除第14条第1款外,宪法还在第14条第2款、第3款废除了华族、贵族和特权,在第24条(家庭生活的平等原则)、第26条(教育机会的均等)和第44条(选举权的平等)等处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原则。

虽然对平等权日本也出现过法适用平等说的理解,认为立法者不受平等原则的约束,但目前法平等说已占据通说的地位,即认为平等原则不仅要求法适用上的平等,更要求法内容上的平等[126]。此外,第14条所要求的平等并非为形式上的平等而是实质上的平等,同时也并非为绝对的平等而是相对的平等。因此,第14条所排除的并非一切差别对待,而只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由此,平等权(原则)的核心问题就成了如何判断差别对待是否合理的问题。芦部信喜先生认为,在判断一项差别对待是否违反第14条之规定的时候,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决定:(1)就第14条后句所列举的事由所为之差别对待,应适用严格审查;(2)就精神自由而为之差别对待,应适用LRA基准;(3)当差别对待涉及经济自由中的消极规制的时候,应适用严格的合理性基准进行审查;(4)在事关经济自由中的积极规制的场合,则应适用合理的关联性基准进行审查[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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