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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的研究意义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论题的研究意义(一)强化国际法为“法”的理念,构建国际法强制执行的理论体系“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国际法存在一个核心的结构上的缺陷,就是它并没有一套像国内法那样完整而权威的司法保障体系或法律实施机制……国际法这种结构上的缺陷以及这种任意或‘原始的'自助实施方式往往也引起人们对于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质疑。”[19]研究国际法的强制执行问题,并构建相应的理论体系,

二、论题的研究意义

(一)强化国际法为“法”的理念,构建国际法强制执行的理论体系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国际法存在一个核心的结构上的缺陷,就是它并没有一套像国内法那样完整而权威的司法保障体系或法律实施机制……国际法这种结构上的缺陷以及这种任意或‘原始的'自助实施方式往往也引起人们对于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质疑。”[19]研究国际法的强制执行问题,并构建相应的理论体系,有助于平息否定或怀疑“国际法为法”的不和谐音符,强化人们对国际法强制性的认识,提高世界各国及其人民的国际法律意识。从另一角度来说,强制性是国际法的内在属性,强制执行是国际法强制性的外在表现。如果不研究国际法的强制执行问题,不从实证的角度为国际法的强制性提供制度支撑,则国际法的强制性理论必定是“空中楼阁”,国际法法律性的论点也必定缺少牢固根基。

(二)弥补国际法实施机制理论的不足,推进国际法治的实现

强制执行是国际法实施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际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国际法的实施。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0]照此理解,制定好的法律,并使之得以实施是法治的两个重要因素。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一直影响着国际国内的法学家们。例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21]曾令良教授认为:“在任何一种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实施与执行总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无论是多么的完善,立法水平无论有多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和执行,法律的价值就无法体现,法律的作用就得不到发挥。”[22]英国国际法学者瓦茨(Arthur Watts)也提出,国际法存在的目标应当是实现法治,因而国际法治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良法,一个是善治。[23]善治就是要践行国际法治,建立切实有效的国际法遵守和执行机制,使良法得以实现。但至少从目前来说,关于国际法实施机制的理论研究未给予强制执行以足够的重视。

(三)适应国际关系新变化,推动国际法取得新进展

冷战结束后,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凸显、各国间联系和依赖的日益紧密、合作广度和深度的日益拓展等因素,使国际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在另一方面,国际社会的无政府(anarchy)状态进一步加剧。以往隐藏于两极对抗背后的各种矛盾暴露出来,局部战争、暴力冲突、种族屠杀、核扩散、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等,给国际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国际法要适应国际关系的新变化,要把握机遇和应对挑战,就必须不断追求自我发展和完善。它不仅需要以丰富的法律规范明晰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需要以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保障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四)立足中国的对外开放事业,为其外交政策的实现提供理论支持

2005年9月15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了“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构想。2005年12月22日《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的白皮书对此予以阐释。“和谐世界必然呼唤各国在国际层面全面遵守和实行法治……构建和维护和谐世界还必须在各个国家层面遵守和实行法治。”[24]国际法效力的实现、作用的发挥,离不开自觉遵守,也离不开强制执行。因为,当我们面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束手无策的时候,当我们看到强权政治在国际社会横行而无以应对的时候,当我们所关注的世界各国人民的人权横遭践踏而无法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时候,和谐世界、和平发展只能是梦想而不会变成现实。

(五)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国际法学研究的思路

受传统国际法任意性特征的影响,国内外法学界对于国际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或是“避而不谈”,或是“浅尝辄止”,或是“旁敲侧击”,甚至有人会认为在国际法中谈强制执行如果不是一件新鲜事物,就必定是一种谬误。但在目前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obligation erga omens)的观念已经确立、强行法规范(jus cogens)日益增多、国际组织的作用日益提升、国际刑法迅速取得新进展的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继续忽视对国际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而应当切实转变观念,在国际法学研究中引入强制执行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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