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措施的界定
反措施是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的国际法新术语。“在反措施领域,直到最近,大多数公认的案例是国际仲裁裁决而非国际法院的判决。”[50]1978年美国和法国之间航空服务协定案(the Air Services Agreement case,以下简称“航空服务协定仲裁案”)的仲裁庭从美国政府的备忘录中复制了“反措施”这一概念,用于指代美国针对法国航空公司所采取的措施。
197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责任的编纂工作中正式采纳了“反措施”术语,“与国际不法行为有关的反措施”应被定义为“一国采取的与其对另一国的某项义务不符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作为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结果,而构成针对该另一国的符合国际法的措施”[51]。在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文草案》中,“反措施”术语被保留下来。而且,国际法委员会试图以“反措施”取代“报复”。“‘报复’术语在现代背景下不再广泛使用,因为它容易和包含使用武力的战时报复的法律相联系。”[52]由于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在国际法学界的巨大影响力,“反措施”一词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
然而,与自助的其他有关术语一样,“反措施”一词也存在滥用的倾向。国际法学者们不是在一致的意义上使用它。对反措施最狭义的理解是将之视为非武力报复,例如,意大利国际法学者安东尼奥·卡塞斯认为:“为区分被禁止的报复(武力报复,作者注)与被允许的报复,现在倾向于把后者成为‘反措施’”[53]。国际法委员会第四位特别报告员阿兰焦·鲁依斯(Gaetano Arangio-Ruiz)抛弃了其前任威廉·里普哈根(Willem Riphagen)把对等反措施(reciprocity counter-measures)与报复加以区分的立场,将两者合称为“反措施”。[54]他主张:“不友好的求偿方法是指在古时被称为报复、现在通常被称为反措施的单独强制方法。”[55]英国国际法学者谢利尔也认为,非武力报复与反措施同义。[56]最广义的理解是几乎将反措施等同于自助,例如,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教授伊丽莎白·佐勒(Elisabeth Zoller)即认为反措施包括:反报、对等(reciprocity),中止和终止条约及报复。[57]英国国际法学者奥默·伊莱格博在其著作中认为,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下,反措施与制裁、非武力报复、反报性措施(retortive measures)可以是同义词。[58]瑞士国际法学者劳伦斯·查佐尼斯(Laurence Boisson de Chazournes)如此使用反措施的概念:“我说的反措施是指一国单独采取的、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作出反应的、国际法上的传统措施。这些措施也被认为是反报、报复或报仇。”[59]对于反措施术语的使用状况,荷兰国际法学者迈斯·诺特曼评价说:“‘反措施’这一术语在学说、司法实践和文献中不断增加的使用迄今还没有形成一个共同地和普遍地接受的定义,或者促成对自助机制更好的理解。”[60]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责任问题的编纂成果[61],作者尝试将反措施简单地定义为: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作出的非武力的报复性反应。[62]反措施具有以下特征:(1)反措施具有表面(prima facie)违法性,需要经过证明才能成为合法行为。(2)反措施合法的前提是要证明反措施的针对国从事了对反措施采取国的违法行为。“反措施只有作为实际违法行为的反应才能采取,善意地相信其非法性是不充分的。”[63](3)反措施只能针对违法国采取,而不可以第三国为目标。“反措施不得侵犯第三国的权利。一般来说,反措施只能以被指控应对国际不法行为负责的国家为目标。”[64](4)反措施是合法的强制措施,但不包括使用武力的行为,而仅限于非武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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