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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刑论的量刑公正观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报应刑论的量刑公正观报应刑思想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报应刑思想认为,犯罪是刑罚的原因,刑罚是犯罪的结果。他认为,不法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对不法的否定。所以黑格尔的这种报应刑论被称为等价报应刑论。综合报应刑论的诸多观点,我们可以发现,报应刑论的量刑公正观有如下几点内容:第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为其前提和根据。

一、报应刑论的量刑公正观

报应刑思想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在刑罚制度产生以后的相当历史时期,刑罚都被作为是对于犯罪的一种报应。善因善报,恶因恶报,是这种思想的理论基础。[6]刑罚因犯罪而生,也是对于犯罪的“恶报”。中西方古代莫不具有这样的思想。

报应刑思想认为,犯罪是刑罚的原因,刑罚是犯罪的结果。在中国古代,“刑”与“法”同义。《管子·心术》云:“杀戮禁诛谓之法。”《盐铁论·诏圣》谓:“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在这里,从“刑”或“法”的定义上看,刑罚是禁止强暴的手段,是因为“杀戮禁诛”、“禁强暴”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强暴”是刑罚的原因,刑罚是“强暴”的结果。《左传·昭公六年》还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禹刑”、“汤刑”、“九刑”均因“乱政”而起,亦属“乱政”的结果。由此可见,报应刑思想在我国古代刑罚的创制上也有了充分的体现。而“杀人者死,伤人者刑”,[7]则是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报应刑思想的具体体现。

报应刑思想还主张,有罪必罚,罚当其罪。《尚书·舜典》记载:“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8]这里的“五刑”就是对“寇贼奸宄”的必然惩罚。关于“惟明克允”,《慎刑宪》解释说:“惟明,则情伪毕知;克允,则轻重适当。”可见,“惟明克允”是我国古代罚当其罪的最早说法。《礼记·王制》则提出:“凡制五刑,必即天伦。邮罚丽于事。”“罚丽于事”,即“凡有罪责而当诛罚者,必使罚与事相附丽,则至公无私而刑当其罪矣”。[9]孔子是礼治的积极倡导者,但是他在倡导礼治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刑罚的作用,并且强调罚当其罪。他大声疾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0]荀子是继孔子之后的又一儒家代表人物,他认为:“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矣。”[11]在中国古人看来,刑罚不中或刑不当罪,不仅使人们无所适从,而且对于犯罪预防不利,甚至是对犯罪恶行的纵容。罚当其罪被如此强调,其重要性就是不言而喻的。

我国古代的报应刑思想有着不同于近代西方报应刑论的明显特点:第一,强调“天讨有罪”,[12]强调刑罚的创制应以“天伦”(即“天理”)为根据。如上文《礼记》所强调的“凡制五刑,必即天伦”,就是充分表明了这个观点。“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刑罚的威严应当像“天雷”一样振聋发聩,充满杀气),[13]也是体现了这个意思。“天讨有罪”就是以“天理”作为惩罚犯罪的根据。“天讨有罪”昭示出刑罚的正当性根据的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古代的科刑并不以法律为其绝对根据。第二,强调“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14]刑罚的适用不仅要权衡具体罪行的轻重,做到罚当其罪,而且要随世事的变化而为轻重变化,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15]第三,强调“当刑必刑,轻且无赦”。如《礼记·王制》云:“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刑罚一旦作成则不可以轻易改变,即便是轻罪也不可以赦免刑罚。“无赦,则民不至于犯罪;尽心,则吏不至于滥刑。有无赦之法以禁于未然之前,有尽心之吏以应于已然之后,此民所以畏法而亲上也。”[16]我国古代的报应刑思想掺和着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复杂成分,经历数千年的发展,没有形成一种理论体系。

在西方,报应刑思想发展到近代,凝结成在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上产生强烈影响的报应刑论。近代西方的报应刑论有着自身的理论体系和代表人物。前期古典学派的康德、黑格尔和后期古典学派的宾丁就是该理论的倡导者和完成者。

康德(1724—1804)是德国唯心论的奠基者,同时又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他对自由的酷爱流露于被人们引以为经典的语言中:“再没有任何事情会比人的行为要服从他人的意志更可怕的了。”[17]但他对刑罚的认识不同于他对自由的认识,他是绝对报应刑论者。他认为,“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任何一个人对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做他对他自己作恶。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这就是报复的权利”。[18]康德的这种报应刑思想被认为是“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同态报复”思想,其报应刑论又被称为等量报应刑论。[19]

黑格尔(1770—1831)从唯心辩证法的角度阐述绝对的报应刑论。他认为,不法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对不法的否定。同样,犯罪是一种暴力的强制,刑罚是对强制之强制,所以刑罚是一种否定之否定。通过刑罚对于不法和犯罪的否定,法、正义就得到恢复和维护[20]。黑格尔还认为,犯罪和刑罚是不同种的事物,彼此之间无从比较,但是,犯罪和刑罚在都属于“侵害”的性质上是相同的,可以进行价值比较,因此,“寻求刑罚和犯罪接近于这种价值上的等同,是属于理智范围内的事。”[21]刑罚与犯罪之间的价值等同,实质上就是罪刑均衡。所以黑格尔的这种报应刑论被称为等价报应刑论。[22]

宾丁(1841—1920)以规范学派的观点展开法律报应主义。他认为,犯罪是对规范的违反,而不是对法规的违反;不违反作为刑罚法规前提的规范,就不构成犯罪。他还主张,各个刑罚权的内容应当与犯罪的分量立于一定的关系,即犯人由科刑所受的痛苦大小应当与法律秩序因犯罪所受损害的大小成正比。由于他认为刑罚是根据法律以报复犯罪,所以他的报应刑论被称为法律报应主义。[23]

报应刑论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并且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挥了或多或少的有益的作用。对此,现代的人们不应一概予以否定。其许多观点和认识对于今天的人们依然不乏指导意义。综合报应刑论的诸多观点,我们可以发现,报应刑论的量刑公正观有如下几点内容:

第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为其前提和根据。申言之,以犯罪为其前提和根据的量刑就是公正、正义的,反之,不以犯罪为其前提和根据的量刑就是不公正、非正义的。这是“有罪必罚”的报应刑思想应有之义。尽管中国古代提出了“天讨有罪”的观点,但是,“天讨有罪”在强调以“天理”作为量刑的根据之同时,并不排斥犯罪是量刑的直接根据。可以说,在强调量刑必须以犯罪为其前提、根据或原因这一点上,中西方的报应刑思想是一致的。

第二,有罪必罚,有罪不罚则是不公正的。报应刑论的核心内容是“有罪必罚”。“有罪必罚”指出了刑罚科处的根据或原因,也昭示出量刑公正的朴素标准,即:有罪就应当受到处罚。中国古代的“当刑必刑,轻且无赦”直接反映了这种量刑公正观。黑格尔基于唯心辩证法的观点,从法律秩序的恢复和维护的角度,从刑罚对于犯罪的否定而使犯罪表现出“虚无性”或无意义性的论断中,辩证地论述了“有罪必罚”的重要性,间接地指出了量刑公正的基本标准。

第三,科处的刑罚必须与犯罪相适应,即罚当其罪。依据报应刑论,罚不当罪就是量刑不公正。如前所述,罚当其罪在中国古代的报应刑思想中有较多的体现。在西方,无论康德的等量报应刑,还是黑格尔的等价报应刑、宾丁的比例报应刑,都强调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均衡。不过在黑格尔看来,康德的等量报应刑是同态复仇,将陷入永无休止的境地,虽然具有正义性,但是不可取。寻求刑罚与犯罪之间的等价,而不是寻求刑罚与犯罪之间的任意结合,[24]才是人类的理智范围。宾丁则强调,科处的刑罚带给犯人的痛苦应当与犯罪造成法律秩序的损害大小成正比。因此,罪刑均衡是报应刑论的又一量刑公证标准。

毫无疑问,报应刑论强调量刑的基本前提和根据是犯罪,这即便是在现代,都是正确的量刑公正标准。但是,报应刑论强调有罪必罚,而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并不可能,也不必要全部受罚,这显示出报应刑论的局限性。另外,罪刑均衡论只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而忽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依此观点作出的量刑也不是尽然公正的。所以,报应刑论的量刑公正观有其自身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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