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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与量刑建议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17条的规定,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案情简单或证据清楚适宜立即审理”的刑事案件。在意大利,若被告人认罪并提出请求,在简易程序中,则法院还可判处无期徒刑以下之自由刑。在简易程序中,检察官可以审酌案件情况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二、简易程序与量刑建议

为减轻法院刑事审判之负担,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本于“明案速判、疑案慎断”之原则[21],各国对于案情明了之非重罪案件或当事人没有争执的案件(含重罪案件)均设置刑事简易程序予以处理。

以域外之总体情势观之,刑事简易程序有别于普通审判程序,主要体现于这几个方面:第一,在适用案件范围上,一般以案情较为明了、当事人少有争议或主动认罪的案件为其适用范围。例如,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17条的规定,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案情简单或证据清楚适宜立即审理”的刑事案件。依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49条之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第一审法院依被告在侦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现存之证据,已足认定其犯罪者”。第二,在科刑范围上,简易程序以科处短期自由刑以下之刑罚为主,也可以适用于易科罚金的自由刑。在意大利,若被告人认罪并提出请求,在简易程序中,则法院还可判处无期徒刑以下之自由刑。在我国台湾地区,第一审法院对于所有可以易科罚金刑的有期徒刑都可以在简易程序中适用。第三,在启动方式上,多数国家或地区规定检察官提起之简易程序得以书面为之,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此外,启动简易程序的文书不必是“起诉书”,在德国是“申请”,在我国台湾地区可以是“声请”,也可以是起诉书,“声请”与起诉有同一之效力。第四,在审理方式上,法院可以采取有别于普通程序的开庭审理方式审理(如德国),也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如我国台湾地区),即并不严格遵循言词审理主义和传闻证据规则。依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书也有别于通常审判程序的判决书。在我国台湾地区,简易程序的判决书“得以简略方式为之”,称为“简易判决”。

在简易程序中,检察官可以审酌案件情况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而为处刑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案件的事实问题通常不是争议的焦点,为期案件快速审理,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辩论,检察官在发表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时实际上同时提出了量刑建议,其中,具体的量刑建议是常见形式。唯在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得以被告之表示为基础,向法院为具体之求刑”。[22]被告在侦查中自白并作出愿意接受科刑范围之表示,或者被告在审理时向法院作出此种表示,这是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也是检察官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前提,检察官在此种情形下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法院原则上应当在请求范围内作出处刑判决。在意大利,其1988年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设立了“依当事人请求而适用刑罚”的简易程序。在该程序中,检察官在与辩护律师协商并达成量刑协议之后必须向法院提出按协议量刑的请求,法官审查发现量刑协议没有超出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得充分考虑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请求。由于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交易”的相对明确的幅度,所以检察官依“量刑交易”协议向法院提出的量刑请求就属于具体的量刑建议。与美国不同,意大利不以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为该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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