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面对这一章的这个题目,我心中曾经有过许多的疑惑。如果把我国过去和现在在起诉书中援引刑罚法规和指出量刑情节甚而请求法院从轻或从重处罚被告人的做法称为“概括的量刑建议”,而把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的公诉词中所含有的量刑问题的意见包括较为具体的量刑意见称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的话,那么,本章的这个题目的中心词就应当是“重建”,而非“构建”。如果审视我国当前检察机关所尝试的量刑建议,人们会发现,我国的检察机关多是将绝对具体的量刑建议称做量刑建议,而把概括的量刑建议和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不看做量刑建议,从此角度看,那么本章的这个题目的中心词是“构建”,就再准确不过了。而如果这样迁就于我们的检察机关,迁就于司法实践,那么学术研究就没有实践意义了。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过去和现在的做法极其不一致,法庭上的公诉词也很少涉及具体量刑问题,实践的惯常思维是将量刑看成法院“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即便由我总结出来的所谓概括的和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在公诉实践中也常常是时有时无,这就表明关于我国的量刑建议在观念层面上有必要进一步地改造,在制度层面上也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明确,所以我使用了本章的这个题目。这样解释我的这个题目的来历,不应该被认为是多此一举。
“法律的本土化”是近年来在我国学术界比较流行的说法,也是比较有学问的见解。它通常是针对“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而言的。我在此要申明的是,我在本章讨论的“构建”不是“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而是部分地借鉴其合理内容,结合我国现有的做法,分析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有利于“构建”的条件,提出我的一些观点。在我下面的文字中,“法律的本土化”受到了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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