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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基础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量刑建议制度也一样,需要有制度内的运行机制保障,还需要有制度外的理论环境扶助。在讨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时,我们首先就应当考察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是否具备其生存发展的大小环境,这些大小环境是否具备决定着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有无构建之基础。理论界的支持是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能够生存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大环境。从量刑建议的实践尝试、近年来司法改革的趋势来看,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在我国也具有其生存发展的小环境。

一、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基础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其生存发展的大环境和小环境。如果脱离开该项制度的生存发展环境,则该项制度不仅难能发挥作用,其自身的存在就会面临着危机。量刑建议制度也一样,需要有制度内的运行机制保障,还需要有制度外的理论环境扶助。在讨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时,我们首先就应当考察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是否具备其生存发展的大小环境,这些大小环境是否具备决定着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有无构建之基础。近年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配合之下,量刑建议制度的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已经得以张扬,除少数观点从侧面提醒着人们慎重考虑量刑建议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迫切程度等问题外,更多的观点对于量刑建议制度的这些问题、量刑建议权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及其与审判权是何种关系等问题给予了正面的回答和论证,对量刑建议制度作出了肯定的评价,并且解决了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一系列的理论性问题,为我国构建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了理论的准备和有益的指导。[2]可以说,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基本上得到了理论界的支持。理论界的支持是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能够生存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大环境。从量刑建议的实践尝试、近年来司法改革的趋势来看,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在我国也具有其生存发展的小环境。

(一)量刑建议尝试实践的验证

近年来,关于量刑建议在全国各地方检察机关的尝试实践的新闻报道不胜枚举。在诸多报道中,最为引发我内心感慨的报道是《检察日报》2006年5月14日的头版头条新闻:《判决书里有了“量刑建议”——枣庄市山亭区检察院已对235案提出了量刑建议,超过80%被法庭采纳》。该条新闻长达几千字,通过记者采访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被告人以及普通市民的方式,报道了山亭区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的情况和效果。该新闻之首还摘录了山亭区检察院关于被告人白某实施抢劫、绑架、盗窃犯罪行为一案的书面量刑建议的内容:“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追究白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白某主动供述抢劫陈某的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庭数罪并罚后在有期徒刑15年至20年之间量刑。”在这篇报道中,山亭区检察院的公诉科科长告诉记者,从2001年探索和尝试量刑建议制度以来,至今已对235件案件340余名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超过80%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我们的做法是将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细化。量刑建议是一个幅度,而不是具体的多少年,如8年至10年。”公诉科的一名大学毕业才3年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过去的庭审,控辩双方的辩论主要集中在是否有罪以及此罪还是彼罪上,对于量刑往往没有展开有效的辩论。实际工作中,量刑建议制度非常锻炼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山亭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告诉记者:“去年年底法院在考评时,枣庄市法院刑二庭的姚庭长问我院孙院长,‘你们院二审和抗诉的案子怎么那么少?’其实,我们心里知道,这很大程度得益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制度。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对定罪和量刑进行充分的阐释,不仅让被告人知道自己罪行的严重程度,而且对我们审判人员最终判决也有很多启发。自从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以来,上诉率和抗诉率都大幅度下降,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的超过一半以上,这大大化解了社会矛盾。”一名被告人告诉记者说:“法庭上,我听到检察官在量刑建议中举出了我的3个从轻处罚的情节和3个从重处罚的情节,我觉得很有道理。我的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了危害性,今后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一位经常关注并旁听法庭审理案件的退休市民告诉记者说:“我经常看贴在法院门口公告栏中的判决书,都是偷东西,为什么有的判3年,有的判8年呢?通过在开庭时公诉人提到的量刑建议,我明白了不少。不同的情况要适用不同的刑期。”

看完这篇报道,我心中感慨万分,有说不出的激动。如果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中果然如此,则就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大幸。这篇报道所介绍的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我国学术界多数学者的想象和认识。相比之下,那些诸多论述量刑建议的文章不过是纸上谈兵、空洞无物的东西。在这篇报道中,一个个被采访的对象以极其朴素、毫无掩饰的语言阐述了量刑建议制度的诸方面的现实意义:由于量刑建议制度的试行,原来的庭审模式从“以定罪审理为主”的模式开始向“定罪审理和量刑审理并重”的模式转变;法庭的辩论内容增加,对抗色彩变得浓厚起来,庭审的观赏意义和教育意义更大;公诉人和辩护人的素质得到锻炼与提高;审判人员在量刑问题上受到启发,量刑判决更为准确;不服法院判决的现象减少,上诉率和抗诉率均在下降,二审法院的审判压力减轻;被告人对其为何被判处这样的刑罚在心中有了说法,并从中受到了教育,表示今后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这还意味着刑罚执行效果将会好起来,监狱改造罪犯的压力和难度也将会大大降低。将这篇报道与我国那么多的论述量刑建议制度甚至专门论述其意义的文章进行比较,我们不禁要问:有哪一篇文章涵盖了量刑建议制度的这一系列的现实意义?

我们的学者们经常说,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存在问题,要改革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然而,如何改革?这篇报道仅从其一点就部分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我们的学者也常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公正包括量刑公正在内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以致引发“申诉潮”、“翻案风”、行刑效果不良而再犯罪率上升等许多的社会矛盾出现,不能采取行政手段压制这些社会矛盾问题,要从制度上根本地予以解决。而如何解决呢?这篇报道从一个侧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那就是:通过建立量刑建议制度,增强法庭量刑的透明度,使量刑问题公开化,让被告人认罪伏法,好好地接受改造,以此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行刑效果,实现防止罪犯再行犯罪的特别预防目的。一言以蔽之,量刑建议制度的尝试实践验证了该制度的合理性,该制度在我国能够为人们所接受,具备生存发展下去的人文环境。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开展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司法公正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量刑公正是刑事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2008年,通过严密的调查和实践的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开展了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总体部署,一些条件较好的地方法院正在认真探索量刑规范化改革问题。初步的试点工作显示,量刑规范化改革不仅能够收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能够收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可以说,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量刑规范化包括量刑实体方面的规范化和量刑程序方面的规范化。量刑实体方面的规范化,是在现行刑法的总体框架内进一步明确量刑原则,细化量刑情节,强调法院量刑判决在实体方面的依据性和说理性。量刑程序方面的规范化,则是在现行刑诉法的框架下明确量刑问题在庭审程序上的规范运作,增强量刑问题在审理过程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就量刑实体规范化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试图在刑法分则中常见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内以“基准刑”为分界建立起细化之后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当下的疑问是“基准刑”的确立和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是否科学与合理。对此,有学者主张大量收集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之后,再来考虑“基准刑”的确立原则和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以此为目标的实证分析必须以大量成案的量刑判决正确合理为前提条件,否则,前提错误势必得出错误的结论。事实上,我国过去和现在的一些刑事案件的量刑判决并没有太多的说理性,一项量刑判决作出之后,人们无法通过判决书得知法院作出此种量刑的依据和理由。因而,以量刑实体规范化为目标的所谓实证分析还必须依赖于大量刑事案件的案卷的综合分析。然而,另一个问题又会随之出现:除了个别法定的量刑情节在我国的刑事案卷中有所体现外,许多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并没有在刑事案卷中有完整的体现,通过这种类型的刑事案卷的实证分析,能否得出满足量刑实体规范化需要的某种洞见?姑且不说这种实证分析要付出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关键的问题是这种实证分析能否实现人们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基于我国刑事案卷和判决书的现状,我们可以想象得到这种实证分析到头来只是一项刑事案卷和判决书的“错误普查”工作,虽然对于改正错误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种实证分析却不能找到如何细化量刑情节的现实根据。可以说,探寻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实现量刑实体规范化必须先行的一项工作。

就量刑程序规范化而言,目前的试点工作是在现行刑诉法的框架内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各自分解为定罪和量刑两个程序步骤,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先后进行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的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先就定罪问题发表辩论观点,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在纵向层面上,量刑情节可以分为罪前情节、罪中情节和罪后情节。罪中情节往往与定罪事实混合在一起,在法庭调查阶段势必与定罪事实一同进行调查,而没有分离出来的可能性。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不单纯是一个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如何将这两种量刑情节分解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中成为调查内容和辩论内容,这是有相当难度的技术操作问题。刑事审判既要突出公正价值,又要兼顾效率价值,刑事审判还不同于工业产品的流水作业,为了发现事实真相,刑事审判得进行必要的反复,但这并不意味着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可以任意地重复法庭审理事项。当前开展的量刑程序规范化试点工作显示,在现行刑事诉讼框架下,量刑程序规范化难以克服不必要的“重复作业”的弊端。

当然,尽管量刑规范化改革尚存在很多有待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大意义还是不容否认的。量刑实体规范化旨在为法院提供更为精确的量刑标准和更为细致的量刑依据,对于法院准确量刑无疑具有指导意义。不单如此,量刑实体规范化也能够为检察机关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参考依据,还能够为辩护方进行量刑答辩提供较好的实体依据。量刑程序规范化旨在为控辩双方提供讨论量刑问题的平台,其直接的效果是促使我国的检察机关适时提出量刑建议,毫无疑问,这一改革将极大程度地改善我国刑事审判的现状。因此,量刑规范化改革不仅能够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提供大量的实践数据,而且能够营造出量刑建议制度势在必行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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