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教育的核心目标与法律职业教育[1]
王德山[2]
摘要 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决定着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是多层次、多类型的,因此,法律教育的目标不能一概而论,应包括核心目标和一般目标。一般法律教育目标为初级层次作为大众化的法学教育,即非法律职业人才。法律教育的核心目标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决定了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即应当掌握和了解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掌握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为此,课程的设置、教学方式要考虑法律职业教育的特殊要求,即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法律职业素质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 教育目标 法律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要求
一、法律教育目标的确定
(一)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其影响
法学教育的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决定着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教育目标作出准确的定位,以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界定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之前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培养了解当前政策法令及新法学,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3]自此,这种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始终主宰着高等法学教育,政法院系的法律教育事实上不能真正称为法律教育,法律教育已成为政治教育的代名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逐步恢复法学教育。但是,仍然没有摆脱原有法学教育理念、培养目标以及教学方法。法学教育仅仅是一种普通的学历教育、素质教育,培养目标就是为国家培养政法干部。受培养目标的制约,法律教学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仅仅是使受教育者了解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忽略受教育者技能、职业道德的训练和培养。课程设置几乎没有诸如证据收集与运用、法庭辩论、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技能的课程。
(二)考虑综合因素,确立新目标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司法制度、经济制度的不断深入的改革,就业形势的改变,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重新定位,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关于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我国学者各有不同的观点及论述,有的把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有人把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通才教育),也有学者定位为素质教育。笔者认为,确定法律教育目标以及贯彻实施教育目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法律教育机构的现状
我国的法律教育机构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学制除法学院系的本科教育之外,还有大专教育、中等教育,办学模式除全日制外,还有法院、检察院系统自己开办的在职教育、成人教育等,而这种办学体制多样化、条块分割的现象将长期存在下去,短期内将无法得以改变。如果为各类、各层次的教育机构一律确定一个统一的教育目标显然是不现实,客观上亦很难做到。因此,在确定法律教育目标时,首先要确定教育机构、办学层次等。各层次、各类法律教育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即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但除法律教育的总目标外,各个层次、各类法律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其办学宗旨、办学条件,确立不同的教育目标。这样既求真务实,又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
2.中国的国情
我国一直把法学教育作为培养政法干部的手段,或者仅仅是一种学历教育。长期以来,特别是在早期,法官、检察官等并非完全来自正规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多数来自于军队和其他行业的干部,法学毕业的学生由于种种原因却难以进入法院、检察院,这种现象越是基层越是表现得突出。因此,绝大多数的法科毕业生出于各种原因而从事非法律工作,这对我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样,在确定教育目标和贯彻实施教育目标时,不得不予考虑。因此,法学教育应当以核心目标为中心,同时兼顾其他行业的知识需要。
3.社会需要
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各类人才,脱离社会需要,教育将毫无价值和意义可言。因此,教育必须面向社会。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决定了法律教育并非单一目标,社会不但需要法律职业者,同时各行各业还需要大量的通晓法律知识的非法律职业者。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确定不同的教育目标,即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从而为社会输送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
二、法律教育的核心目标
我国法学界曾对大学法律教育目标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法律教育目标是素质教育,另有学者认为是通识教育,还有学者认为是职业教育。笔者认为,正如上面所述,法律教育的目标不能一概而论。首先,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是多层次、多类型的。法治建设的需求,决定了法律教育并非单一目标。因此法律教育的目标应包括核心目标和一般目标。第二,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形成了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办学模式,这是我国的国情和历史原因所决定的,该种情形在短时间很难得以改变。因此,与其改变,不如利用现有的办学资源,构建多层次、一体化的法学教育体系。针对不同的办学机构、办学条件,可以将现有的办学机构划分为不同的教育层次,确定不同的教学目标。
一般法律教育目标,即初级层次作为大众化的法学教育,这一层次的教育是培养具有法学基本理论和一般法学专业知识,从事社会生活中一般的法律服务工作的人才,即非法律职业人才,如行政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的法律工作者等,实现法律教育的一般目标。该种层次的法律教育一般以司法院校、法律大专、夜大、电大、自学考试、党校等法律教育为主,为非法律职业提供教育和培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实现法治社会和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法律教育的核心目标是法律职业教育。本层次须是大学的法学院(系)全日制本科教育以及更高层次的继续教育。职业化教育的目标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传授,而且要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职业道德,掌握律师或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其目的是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工作者输送专业法律人才。本文讨论的重点指的是全日制高等法学本科法律教育。
三、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与教育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决定了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层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应当掌握和了解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三是应当掌握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法律教育必须与法律职业挂钩,为此,其课程的设置、教学方式要考虑法律职业教育的特殊要求,即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法律职业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
(一)法律知识及法学理论教育
牢固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必备的,学生要成为实用型人才,首先必须学习规则背后的精深原理。法律条文是对社会现象的高度抽象,但几乎每条规定的背后都有一定的理论作基础。如果学生仅仅了解法律、法规,而不知其原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但不能对法律规范有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而且将难以处理处理纷繁复杂的案件。因此,必须掌握系统知识与法学原理,才能在实践中处理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才能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否则,极有可能使学生丧失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的基本职业基础与技能。
对于一个法科大学生来说,打好基础不仅包括法学理论基础,如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等,还要包括非法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如文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甚至包括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法律职业者必须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本科阶段应该拓宽专业口径、淡化专业界限,这样才能使得本科生的法学知识比较全面。国家教育部门在法学专业设置了十四门必修的法学核心课,如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学等。这十四门课程较全面地涵盖了法学的基本知识,是一个高级法律人才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在此基础上,还应设必要的专业法律课程,以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要。
(二)法律职业素质教育
法律职业素质教育是整个法律教育的核心,是实现法律职业化的基础和条件,从而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目前,大力提倡并实施的诊所法律教育将从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综合全面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前四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才”;后两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的伦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德”。它融法律学习技能的培训和基本的法律实践的知识、技术、价值和态度为一体,促进学生自觉地开发其全部能力,帮助学生对法律实务自主地做出明智的决定,并有目标地继续学习训练。诊所法律教育为法律职业教育提供了较好的教学方式。
(三)法律职业能力教育
法律职业能力教育的目的是对具备法律职业素质的人才进行训练,使其能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工作。我国过去没有专门的、系统的任职之前的职业能力训练教育,法律职业者是通过任职后的短期培训或个人进修形式完成这一训练。但这种教育时间短,缺乏系统性。要实现法律职业化,必须对法律从业人员进行特殊的职业能力教育和培训。法律职业能力教育注重学生对基本经验、技巧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诸如会谈、事实调查、咨询、证据收集与运用、法律文书起草、质证、口头辩论等基本技能。老师不仅在课堂上向学生传授这些技能,还通过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审理,甚至在实际案件的代理中练习实践这些技能,并通过反馈进一步理解和运用这些技能,从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四)职业道德教育
职业道德又称职业责任,法律职业道德不能简单地混同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我国虽然对学生进行长期、广泛的道德教育,但针对一名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有其特殊标准与要求。虽然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标准包含有一般社会道德,但毕竟不完全等同于普通的社会道德要求,即法律职业者只忠于法律,法律至上,维护公正。因此,法律教育应当对法律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律职业的道德教育。
【注释】
[1] 本文得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2年实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资助。
[2] 王德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3] 教育部1951年6月颁布《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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