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业为导向的涉外法务专业课程体系的设计[1]
金晓晨[2]
摘要 以职业为导向的涉外法务人才是高端实践型法律人才和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其除了具备法律职业人所必须的基本素养外,还须有过硬的专业理论基础、出色的实践能力、国际化的视野及开放性的知识结构、较高水平的英语交流能力和跨文化沟通的基本技能以及专业的英语知识背景。体现其培养目标与标准的课程体系应包括通识类课程、法学基础类课程、法律英语类课程、法学双语或全英类课程和法律技能类课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涉外法务人才的培养质量。
关键词 职业导向 涉外法务人才 课程体系
一、培养以职业为导向的涉外法务人才符合现实需要
(一)符合国内市场的需求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不断的增强,不仅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或经商,而且中国市场对于外国企业仍有较强的吸引力,这导致处理各种各样涉外纠纷的日常实务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此外,在关于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领海、领空的争端中所涉及的国际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但是,根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我国约60%以上的涉外案件因缺少通晓法律英语的法律执业者而难以及时处理,全国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仅有2 000人左右,熟知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和WTO规则的律师稀缺。我校作为北京市属高校,学生的培养本着立足北京和服务北京的需要。北京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其处理各种各样涉外经济和涉外民事纠纷的需求更强烈,但据北京法律人才网大致统计,北京的20 000余名律师中仅有数百名具备从事涉外法律工作的能力。
因此,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培养精通国际规则的涉外法务人才是大势所趋,教育部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即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应实行分类培养——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和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其中将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本质上是一种融合职业素养价值观和理论素养价值观的应用型人才[3]。
(二)符合法学教育的要求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是以“教书育人”为导向,注重人文教育,这导致其与法律职业脱节,使得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清晰,削弱了法学教育的专业培养功能。同时,法科学生的质量不能有效满足职业的发展需求。尤其是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问题日趋明显,难以满足法学教育职业化、多元化和国际化的要求,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就业危机和质量危机并存。但另一方面,“高端型”法律人才和“基层性”法律人才求而难得[4],特别是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高层次实践型法律人才和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所以,培养以职业为导向的涉外法务人才有助于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三)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的定位
一般而言,全国重点大学是为学术型人才提供“原材料”输入,而地方应用型高校,需突出行业或地区的特点,以可雇佣性为目标[5]。我校作为地方财经类高校,正是将培养应用型、国际化、复合型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坚持“一个中心”,即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全面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提升“两种能力”,即围绕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两个方面,显著提升学生外部竞争力和改革发展的适应性;强化“三个特色”,即应用型、国际化、复合型,要求不断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四)符合我院学生的需求
我院为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要,提高我院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特别针对2012年入学新生进行了调研,近90%的学生有国际化培养的要求。
二、涉外法务人才的培养目标及标准
(一)涉外法务人才的培养目标
探讨如何培养涉外法务人才,首先要确定涉外法务人才的培养目标及标准,它是人才培养模式确定的第一个环节,关系到课程体系的设计及教学模式等。
由于法学教育界认为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属性定位为通识教育或职业教育,经多年的讨论,已基本达成了共识,即应当通过通识教育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法律人才较高的人文素质,通过专业教育培养其扎实的专业基础,通过职业教育培育和培养其进入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与职业技能。这说明我国的法学教育应是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法学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和培养学术素养的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也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职业教育,是其成为法律职业者的必由之路。而涉外法务人才的培养目标就是在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基础上,以职业教育为导向,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国内与国际法律规则、掌握解决和处理涉外经济与涉外民事争端的法律职业技能、实践能力突出、懂经贸又通英语的高端实践型法律人才和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
(二)涉外法务人才的培养标准
培养的涉外法务人才首先应具备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作为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主要包括:
一是道德素养,即具备法律职业道德。牢记“法”乃国之公器,将“法”作为法律人的信仰,崇尚公平、公正和法治,以服务社会为己任。具体到涉外法律事务,因处理案件的过程会涉及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所以,涉外法务人才更应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还应有为民谋福祉、为国谋富强的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6]。
二是专业素养。涉外法务专业的学生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素养,即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并牢固掌握中国法律规则和全面把握国际法规则,这是从事涉外法律实践的基础和前提。此外,因新的法律教育观要求学生从职业需求出发学习并扎实掌握有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且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法律技能,即具有从事某项具体的法律实务时所必须的技术性能力,包括法律实践中所必需的表达、判断、逻辑分析和推理、论证能力等。对此,北京大学苏力教授将其进一步具体化为:有针对具体法律纠纷提炼法律争点,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针对具体法律或诉讼问题搜寻、整合法律和相关材料的技能;同法律客户以及其他法律人谈判和交往的能力;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在具体案件中熟练运用诉讼程序应对诉求的能力;就具体案件在法庭辩论、说服法官的能力;在立法中就特定法律事项游说和推动法律变革的能力[7]。
由于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背景下,涉外法务专业要求更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职业性,所培养的涉外法务人才是精英人才,所以其除了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理论基础以及出色的实践能力外,其还应具有国际化的视野及开放性的知识结构,有较高水平的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和跨文化沟通的基本技能,以及专业英语知识背景。
三、涉外法务专业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的设计是培养方案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探讨如何设计一套学科教育和职业教育一体化的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是我院实施涉外法务人才培养的基础,关系到其培养的质量以及发展前景。
根据前述涉外法务人才的培养目标与标准,因涉外法务人才是高端实践型法律人才和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所以其课程体系应包括通识类课程、法学基础类课程、法律英语类课程、法学双语或全英类课程和法律技能类课程。
第一,通识类课程通常属于非专业选修课,其旨在培养学生的人文修养、国际视野及开放性的知识结构。所以,此类课程应包括人文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政治学类、社会学类、国际关系学类、跨文化交际等类的基础课程。此类课程多依托我校其他学院的教学资源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由于法学特别是涉外法学的社会性和经验性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社会和经验感知,而我国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起点较低,生源多来自高中毕业的学生,社会阅历浅,不同于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高起点、高层次的教育,学生都是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且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所以应考虑适当加大此类课程开设的数量,鼓励学生学习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基础知识,这将有助于提高学生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另外,可考虑将这类课程与法学专业选修课的若干模块,如民商法模块、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诉讼法模块、国际法模块组合在一起,既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为学生依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基础等实现个性化发展提供空间,培养学生在某一法学专业领域的优势和特长。
第二,法学基础类课程以中国法基础课程为主,基本包括了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及其他选修课程。由于我院涉外法务专业的毕业生在未来工作中处理的多数业务是与中国法律有关的涉外业务。因此,作为一名涉外法务人才,中国法应是其知识结构的本位和基础,外国(国际)法则是必须努力达到的高度[8]。由于这类课程多属于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内容,所以应以中文讲授为主,其目的是为学生提供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方面的学习和训练,为学生奠定较好的法律思维基础,从而为后续法学双语类课程的学习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三,法律英语类课程包括法律英语写作与翻译,因应用型涉外法务人才需要法律英语文献检索、阅读的能力、涉外法律文书写作的能力以及海量阅读英文国际法案例的能力,所以,此类课程的目的重在提高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并为后续实施的法学双语教学或全英教学做必要的准备,所以其应作为法学双语或全英类课程的前置课程开设。
第四,在前述课程基础上开设的法学双语或全英类课程应包含国际法和外国法内容的课程。此类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用英语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用英语思考相关的专业问题和用英语表达相关专业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在涉外法律实践中使用英语的能力,实现从英语学习到以英语作为工具来获取知识的转变。此类课程既包括必修类课程,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欧盟法、国际争端解决、国际法案例研讨等;还包括选修类课程,如国际刑法、国际环境法、外国程序法、外国商法、英美契约法、海商法等。其中的一些选修课程可通过对中外(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的方式开设,如可考虑开设外国民商法与国内民商法的比较法,港澳台与中国大陆法的比较法等课程,这有助于学生准确理解中外(西)法律制度。尤其我校作为财经类高校,具有财政、金融、经济管理与国际贸易的优势,所以可着重增加有关比较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课程,如比较公司法、比较破产法、比较证券法、比较保险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税法等,以使我院的涉外法务专业有自己的优势和特色。由于双语与全英课程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所以为了引导、鼓励学生选修双语或全英课程,可适当增加全英与双语课程的学分。
第五,法律技能类课程不仅要传授学生基本的技能,还应让学生通过多元化、实效化的实践教学使学生掌握技能。所以,此类课程应包括法律检索、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咨询和谈判、法律论辩、律师实务、法律诊所、国际模拟法庭、国际性法律竞赛培训和实习。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实习可考虑分段进阶安排学生进行认知实习、专业实习、岗位实习累计1年。其中,认知实习阶段集中实施案件旁听,培养学生专业兴趣,加强专业基础;专业实习阶段实施“分站式”专业实习模式,即学生分别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三站轮动式”专业实习,培养学生对专业核心知识的应用能力,提升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及其熟练程度;岗位实习阶段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涉外法务岗位进行针对性实习,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从事涉外法务的能力[9]。此外,对涉外法务专业的学生应鼓励其通过竞赛类课程的培训,积极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活动,如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贸仲杯模拟仲裁庭比赛、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组织的模拟法庭比赛、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的国际刑事法院模拟竞赛等,使其通过国际赛事,开阔眼界,增长阅历,而且,还可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用”的目的。
为了使上述课程体系设置的课程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我院应遵循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保证知识供给的国际化;二是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既节约成本又兼顾效率。为此,可考虑通过三个途径构建课程体系,一是使课程与国际接轨,按照国际标准设置课程;二是与国外院校及我校其他学院开展合作,共同开设课程;三是与国外院校合作,互相承认学分[10]。
【注释】
[1] 本文得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2年实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资助。
[2] 金晓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3] 毛俊响. 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 现代大学教育,2012(3):92.
[4] 石佑启,韩永红. 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路径和教学模式. 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16):49.
[5] 万玺. 可雇佣性培养视角下应用型本科课程体系创新研究. 教育教学论坛,2012(18):116.
[6] 石佑启,韩永红. 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路径和教学模式. 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16):50.
[7] 苏力. 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 法学家,2008(2):32.
[8] 李少伟,王建芬. 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兼谈法律英语的教学. 社会科学论坛,2008(2)(下):145.
[9] 朱美宁,方益权,钭晓东,王宗正. 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探究. 中国高教研究,2012(1):82.
[10] 杨贝. 论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沈四宝,王军. 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探索.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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