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财经类专业法学课程建设的反思与展望

财经类专业法学课程建设的反思与展望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财经类专业学生法律学习的现状,笔者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以国际商法课程为例,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2011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两个教学班的本科生共82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问卷82份,均为有效问卷。但是在部分财经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国际商法面向一二年级的本科生开设。

财经类专业法学课程建设的反思与展望——以《国际商法》为例[1]

李璐玲[2] 韩晓晨[3]

摘要 财经类专业法学课程的开展有其种种先天不足和后天缺陷。基础薄弱、兴趣与卷入度有限、学习深度受限、缺乏应用途径等都成为财经类专业学生学习法学课程的困境。针对此种情况,要特别强调课程设置方式的合理性,明确相应课程设置目的,框定课程体系和内容。更重要的是,要基于法学教学的基本规律,结合财经类专业的特点,从教学素材、教学模式、实践巩固等几个方面加强改进财经类专业法学课程建设。

关键词 财经类专业 法学课程 课程建设 嵌入

一、反思篇

进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一年半以来,笔者先后承担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金融工程专业、市场营销专业、电子商务专业等财经类专业的国际商法、商法学课程的教学任务。通过三个学期的教学实践,笔者切身体会到财经类专业开展法学课程教学的种种先天不足和后天缺陷。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财经类专业学生法律学习的现状,笔者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以国际商法课程为例,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2011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两个教学班的本科生共82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问卷82份,均为有效问卷。通过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问卷样本即统计数据见附件),可知该门课程教学中存在的困境集中表现于:先行课程不足,学生基础薄弱;兴趣与卷入度有限;课时配置紧张、学习深度受限;缺乏实践应用途径,学习效果难以巩固。

1.先行课程不足,学生基础薄弱

问卷项目4的数据显示,学生认为学习国际商法最大的障碍在于专业跨度过大,项目5显示约10.98%的学生难以集中注意力听讲(专注时间占上课时间比例不足50%),项目6反映出学生难以集中精力听课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前期知识储备,对所学课程感到陌生。

国际商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以合同法、公司法等课程的先行设置为基础,在法学院系通常面向高年级本科生开设。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部分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也是在相关专业课程先行的基础上展开的。以外语学院商务英语专业为例[4],国际贸易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规则(英语教学)两门课程先于四年级的国际商法课程开设,为后者的展开铺垫了部分知识基础,明确了学生的心理预期。但是在部分财经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国际商法面向一二年级的本科生开设。学生不仅缺乏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也缺乏对本专业课程的基本了解,不仅不知道FOB、CIF等常用贸易术语是何意思,甚至对“合同”、“违约责任”也是一头雾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过于超前的课程设置势必将本属于先行课程的教学任务转移到国际商法课程上,加重了后者的教学难度与负担,使正常开展国际商法教学所必须的信息量超越有限学时的载荷,同时也为学生消化新知识制造了障碍。

2.学生兴趣与卷入度有限

问卷数据显示,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被试学生中有69.51%对国际商法课程具有一定兴趣,其中报告“非常有兴趣”者占17.07%,但同时也有29.26%的学生表示“没有兴趣,但也不抵触”。考察影响学生学习兴趣的因素,可知相关因素依次为:专业跨度大,学习起来感到困难,障碍过多;课堂教学方式不能提高学生兴趣;感觉“该门课不重要,学习缺乏意义感”;课程在课堂之外占用的时间过多,学生负担过重。另外在项目12中,学生普遍表示除非有学生愿意主动举手,不希望老师点名回答问题。虽然第12项主要针对考察师生互动模式而非学生学习兴趣而设计,但该项的结果仍然显示了学生偏向于被动反应式的课堂交流,提示课堂卷入度较低。

另就关于教学模式与素材的调查,84.15%的学生倾向于课堂教学以案例分析为主,简单了解理论、重点理解法律在具体情形下的适用即可,提示学生实用性指向明显。值得关注的是,问卷第10、11项显示,学生对于教学案例要求取材真实、鲜活生动、对现实具有参考意义,又要求高度概括、浅显简单,可以迅速专注法律问题的中心。这种诉求相互分离矛盾,却是学生真实的表达。笔者认为,通过将真实案例拆编成一个个彼此联系的简单示例(见论文展望部分关于教学方法的内容),可以较好地满足学生对案例教学的诉求。

3.课时配置紧张、学习深度受限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经类专业本科生国际商法课程学时从36学时到51学时不等。基于本篇第一部分述及的原因,既定课时与膨胀的教学任务相比难免捉襟见肘,包括深入的案例研讨等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难以长期开展。同时,本科一二年级课程总负担较重、学生活动密集,学生难以配置充分的时间完成拓展阅读、课后作业等,使学习深度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据项目13、14显示,60.98%的被试学生每周在课外用于国际商法学习的时间不足1小时,34.15%的学生花费1~3小时,另有18.29%的学生表示,财经专业本身的课业负担就很繁重,不希望教师再布置国际商法作业。在此现状下,国际商法课程如果单纯通过布置作业的方式延伸教学时空,则无异于与财经专业课程争夺时间资源,既加重了学生负担,也对本门课程的质量提升无所裨益。

4.缺乏实践应用途径,学习效果难以巩固

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精要也正在于此。为财经专业实务工作提供佐助与规范性思维,是财经类专业法学课程开设的初衷与归宿。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往往是教学实践力不从心的。究其原因,一方面,受到财经类专业学生法律基础和教学课时所限,教师难以像法律专业教学中一样,为学生提供真实案件作为实操机会。另一方面,如前所述,部分财经院系将国际商法课程设置在一年级,而将学生专业实习设置在三年级,也就是说,在结束国际商法课程后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学生都得不到与之相适应的实践机会,相关知识处于闲置状态。这种安排上的断层,显然不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巩固与更新。此外,笔者通过考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活动现状发现,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因彼此配合度较高,经常联合举办模拟商业谈判大赛等赛事活动,为学生提供在仿真情境下融合专业优势、体验实战操作的机会。但由于专业性质上存在天然的分离,此类学生活动普遍缺乏对法律专业的容纳。相应地,财经专业的学生也尤为缺少在实践性活动中与法律专业学生共同交流的机会。

二、展望篇

基于总结篇的回顾与反思,可知财经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改进应着力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在有限课时下增加学习深度,并研发多种途径巩固学生学习效果、提供实践契机。在具体展开针对这一问题的论述之前,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关于财经类专业法学课程设置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课程设置

首当其冲的问题是课程设置的方式。已经有作为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教师的同行明确指出,目前多数高校财经类专业开设法律课程时采取的“财经类院系上报开课要求,法学院完成教学任务”的模式不尽合理。作为提供教师资源的法学院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做法应当得到改变,对于开课内容、何时开课、课程类型等都应当由财经院系与法学院进行互动探讨,以保证开设课程的可行性、合理性[5]。这里需要特别强调课程设置时间的科学合理。为财经类专业学生设置法学课程,应当充分考虑到学生在经济学、法学等方面的先期知识准备,做到循序渐进,防止出现因前期储备过少而导致接受新知识过于困难的情况。

其次,关于课程设置的目的。无论是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设置国际商法,还是为市场营销专业设置商法学,都不能忽略一个根本问题,即财经类专业与法学专业在法学课程设置方面的目的根本不同。以《国际商法》为例,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开设本课程在于培养学生分析和处理基本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使他们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注意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法学专业素养的培养并不是该课程的目的。对目的的认识决定了对课程体系和内容的把握。

再次,关于课程体系和内容的设置。其实无论是51学时还是36学时,对于几乎没有法学基础的财经类专业学生而言,全部完成体系复杂的国际商法或内容繁多的商法学教学任务都是不可想象的。这就需要根据课程设置目的、结合学生学习基础、考虑具体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内容。还是以《国际商法》为例,对于有相应国内法基础的法学专业学生来说,在讲授商事组织法和交易法时,可以重点介绍外国商法,比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但对于财经类专业学生,恐怕只能就传统国际商法的核心内容即公司法、合同法和买卖法三部分,以国内法为主,适当讲授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内容,而对于外国法只能做简要介绍。另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适当调整教学内容。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上可以重点讲解国际货物买卖法、运输法和保险法等内容;而同样开设国际商法课程的金融专业,则应侧重讲解票据法、国际支付法等。

(二)关于教学方法

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教育的归宿是实践,而实践性教学已被广泛证明对成年学生具有优于传统讲授式教学的学习效果。由于实践性教学的展开需要一定的理论知识作为铺垫,但开展实践性教学又能够使学生获得比理论学习更为立体深入、细节丰满的理解,目前法学教育界的主流观点是将体验式、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嵌入”到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中。因此,笔者以“嵌入”为关键词,以财经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为例,对财经类专业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作如下展望:

1.教学素材:案例的拆编与嵌入

在当前的教学实践中,笔者使用“示例”与“案例”作为辅助。其中,“示例”为笔者编写,每一示例只展示一组法律关系,与具体知识点逐一对应。其中以A、B等字母代表法律关系的主体,剥离背景资料。由于示例高度抽象而简明扼要、编写方便,通常在引入新的教学内容即巩固联系时普遍适用。

而“案例”是依据真实案件改编,具有具体的当事人名称和一定的背景资料,类似于精简叙事。每个案例中包含数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彼此交叠,具有一定的综合性,通常在讲完某一个或几个章节后展示给学生,做相对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而根据笔者课下与学生交流及调查问卷获得的反馈,更多的学生表示更希望听到真实发生的案例,而对高度抽象的示例兴趣与接受度均偏低。笔者分析,与法学专业教学偏重逻辑、强调推理的思路不同,财经类专业教学更偏重于哈佛商学院似的具体的、案例化的教学素材。学生在本专业的学习中也养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思维习惯。形象具体、联系实际的国际商法案例在结构上与学生之前接触过的本专业案例有更多的相似之处,使学生进行知识迁移时的路径较短、思维负荷较轻。

同时,根据认知同化学习理论家奥苏贝尔提出的“意义学习(meaningful learning)”标准,承载新知识的符号应与学习者认知结构中已有的适当观念建立起非任意的(nonarbitrary)、实质的(substantive)联系[6],从而避免低效能的机械学习。背景材料相对丰满的国际商法案例并不是法律关系的排列,而是嵌入在学生相对熟悉的商业活动之中,从而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新介入的法学知识提供必要的线索与依托、构建新知识的意义。相比之下,法学教育中最为广泛使用的示例教学以近乎符号的形式载荷法学知识的元素,看似简洁,对于学生却如方程式般陌生,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然而,案例的短处正是示例的长处。前者因其综合性使得法律概念与法律关系彼此交织,且往往不是按时间顺序依次发生,学生在分析过程中难度较大。对此,笔者认为教师不妨遴选可以集中体现教学中法律概念与关系的真实案例,对之进行拆编,解析出每一对法律关系。在教学开始之初,首先呈现案例全貌、提出问题,将之作为教学过程的“先行组织者”(advanced organizer)[7]。随着概念的讲授和理论体系的展开,将案例中拆编出的单个法律关系呈现给学生作为示例。但此时的示例不再是高度抽象、凭空无依的,而是在整个具体的案例中有了定位,学生对此法律关系的生成条件、背景及后果均有预期,因而能对之构建更好的理解。教学任务全部结束后,教师可再次呈现整个案例,按照时间顺序或类属顺序梳理其中的全部法律概念与法律关系,与学生探讨其内在的联系,并就案件中法律因素与商业、经济因素的交互作用深化认识。

笔者相信,以此种方法拆编案例,可以将陌生的法学知识嵌入学生所熟悉的财经类知识,将点对点、短平快的示例教学嵌入线索丰富、生动立体的案例教学,帮助学生更好地接受法学知识。

2.教学模式:模拟的设计与嵌入

近年来,随着实践性教学的方兴未艾,结合真实情景与条件设计开展的一些列教学模拟活动广受高校师生的认可。据笔者考察,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内开展的模拟实践活动,就包括但不限于校模拟联合国协会主办的“模拟联合国”活动、工商管理学院主办的“模拟商业谈判”、劳动经济学院主办的“模拟面试大赛”、金融学院主办的“模拟炒股大赛”及法学院法学会主办的“模拟法庭辩论赛”。学生在经过精心设计的模拟条件下展开对抗,通过个人能力和团队协作的发挥,争取既定目标的实现,并在此过程中拓展学习疆界,灵活运用知识与技能。模拟实践作为赛事的成熟开展为将此形式引入课堂教学提供了启发与借鉴。

但是,在财经类专业学生中开展教学模拟活动存在着课时和学生基础知识上的不足。如何对常见的模拟形式进行改造,使之适应财经专业学生法学课堂教学的需要,是法学教师需要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教学模拟的引入可以从在课堂内部设置一些低强度的合作-对抗活动开始。如在国际商法课程中,教师可以将学生分为数个教学组,每个教学组均代表一个商事主体,请小组学生结合其本专业知识,自行设定该商事主体的所属行业、组织形式、规模、盈利模式和经营目标。在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教师可在呈现案例时加以改编设计,将两个及以上教学小组作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要求学生在各自角色之下,基于各自立场对模拟案件进行法律分析、通过小组内部合作和小组之间的对抗探讨合理的解纠方式。在该种模式下,学生的小组合作与课堂讨论不再孤立和缺乏意义感,而是充满角色和使命意识。同时,此种在教学过程中嵌入模拟的形式也可与前一个问题中探讨的教学案例相结合。

体验式教学已被证明是成人学习最有效的模式,而合作性学习则是教育界研究最为深入和成熟的教学方法。二者相互嵌入并共同交织于传统教学过程之中,可以在有限的学时内深化学生的学习效果,并为学生创造实际应用知识的契机。

3.实践巩固:实践活动的双专业嵌入

如前所述,专业性质的不同使财经院系和法学院系在组织学生活动、开展实践项目时往往各自为政、彼此缺乏交流融合。同时,财经专业学生长期缺乏将所学法律知识投入实践的机会。然而,现代商业社会正走在深入法治化的道路上,法律不仅为财经、商业行为制定了行为准则,也提供着严谨周密、责权统一的思维框架。法学知识与技能必将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缺少部分。因此,笔者认为院系之间可以创造机会、促成财经专业学生与法学专业学生的交流合作,如组织模拟国际商务谈判活动,并在规则中规定参赛团队必须配备有专业法律顾问作为智囊,使财经专业学生可以在与法学专业学生的共同探讨中巩固和深化法律知识、形成更具体系性的法律思维。院系亦可在本院实践项目中,鼓励学生与法律专业学生开展合作,寻求合规建设意见和法律咨询。相应地,参与跨专业交流的财经专业学生可以凭借活动相关证明,在法学课程的考评中获得加分,以资奖励。

综上所述,教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课程内部的精心构设,师生之间的默契配合,也需要开课学院之间的充分沟通、共同研发,形成相关课程之间彼此配合、相互嵌入、难度进阶的体系,构筑知识的榫卯。本文仅是笔者结合为时不长的教学实践的一点体会和想法。教学和教改都是永无止境的进步之路,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以此往复循环、螺旋上升是教师一生的任务和追求。此文是小结,更是计划,笔者将以此为起点更好地筹谋落实今后的教学任务。

【注释】

[1] 本论文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2年实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财经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建设研究——以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为例”的最终成果。

[2] 李璐玲,法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3] 韩晓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4] 参见外语学院商务英语人才培养方案,http://wyx.cueb.edu.cn/Info/View.Asp?id=278.

[5] 董彪. 财经类船业本科阶段法学教育问题思考——以北京工商大学为例. 商场现代化,(576):241.

[6] 陈琦,刘儒德. 当代教育心理学.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65.

[7] “先行组织者(advanced organizer)”是认知同化学习理论教育家奥苏贝尔提出的一种重要的教学策略。其本身是先于学习任务而呈现的一种引导性材料,比学习任务本身具有更高的抽象、概括和综合水平,能清晰地与认知结构中原有的概念和新的学习任务相关联。设计“组织者”的目的,是为新的学习任务提供概念上的固定点,增加新旧知识间的可辨别性,以促进类属的学习。陈琦,刘儒德. 当代教育心理学.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7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