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课堂教学研究[1]
李晓娟[2]
摘要 为深化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改革,法学课堂教学应转变观念,努力改进教学方法,针对不同层次和要求的学生,在理论讲授与实践技能培养方法上采用有区别和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完善课堂教学机制建设,最终实现法学素质教育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
关键词 法学 课堂教学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
近年来,我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我院在落实学校“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和要求的基础上,提出要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与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己任,努力实现人才培养观念与模式的创新与突破,修订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了法律诊所教学、实践案例教学等新的教学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细化学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不断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在课堂教学方面,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日益显现其缺乏灵活性的弊端,某种程度上对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形成掣肘。这也是我在教学工作中不断思考并希望有所改变之处。在此,希望通过系统的考察和论证,为法学教育改革献言献策,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课堂教学水平。
一、树立正确的课堂教学理念
法学专业人才的课堂教学,必须树立有效教学的思想,关注教学效益和学生发展,教师教学观念的转变关系到法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成败。这种转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使学生由被动接受向主动学习转变。
法学概念和理论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有的还艰涩难懂,片面强调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往往很难吸引学生的兴趣。必须时刻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才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学的积极性。如鼓励学生自主查找和阅读相关资料、尝试学生课堂讲授和讨论、培养每一个学生独立分析问题的积极性等。
其次,教师的课堂教学由理论灌输向能力培养转变。
法学专业理论性和实用性并存,传统式课堂教学教师往往更倾向于理论讲授,这不利于具有综合法律素质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学专业教师应当牢固树立讲授法律知识与培养法律工作能力并重的观念,在课程的安排上、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教学各环节的衔接上,都应重视对学生法律理论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教学方法由传授知识向素质教育转变。
新形势下,法学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同样应体现在法学课堂教学上,教师应加强课堂教学方法的研究,在课堂教学中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构建培养中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教学新模式。
二、课堂教学方法的改进
法学教学方法方面,我国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教师为中心,以传授知识为主。谈到教学方法改革,往往会认为要彻底改变它,但完全以学生为中心进行教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困难,特别是本科教学不能这样。法学课堂教学的改革并不是对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理论讲授形式的彻底否定,而是在保留和完善传统理论教学的同时,加强和完善实践教学,建立起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教学体系。笔者认为,法学教学改革的目标,应是在保留和完善传统理论教学的同时,广泛采用案例教学,全面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加强和完善实践教学,实行科学的考试评价方法,建立一种能够促进新的时代条件下法学教学目的实现的教学体系。
(一)关于理论教学
从法学本科教学来看,由于时间、教学资源所限,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难以广泛而深入地展开,课堂教学首先是让学生了解本学科必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和知识,适当扩展学生的知识面,帮助学生建立一定的法律思维意识。当然,在具体讲解时可以对比学生之前已掌握的法律知识、让学生主动地去收集相关的信息。更多地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设定疑问、反向思考,进而引申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背景、存废争议、发展方向的讨论。同时,引导学生进行课前准备、课后交流,阅读一些中外法学资料,开拓眼界、主动思考。
(二)关于能力培养
法学也是一门非常强的法律实践科学,在普通法系甚至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里判例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本科教学当然不能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尤其是法律思维意识的培养,案例教学方法是其能力培养的主要方面。但是,当前案例教学往往体现出是另一种形式的理论注释法学,教学效果并不明显,学生学习过程中也很少有机会真正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新的案例教学模式必须提高学生的实际参与度,发挥学生学习的能动性。这首先要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案例收集的渠道。法律的许多重要制度、原则的确立都与实际的判例有关,因此,除了通过尽可能多的途径如报纸、电视、网络等收集最新的、现实的案例外,很重要的是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开辟与实践部门的专业交流平台,设专项拨款、派专人收集相关案例、完成相应的案例遴选和论证工作,最终构建法学案例教学数据库。二是重点推进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在本科教学中,采用模拟法庭结合案例讨论的教学模式应是一种重要的形式。组织学生进行案件审理前的法律准备、指导学生进行相应“法律角色”文件的起草和分析、演示案件审理的法律过程,最后进行讨论、总结。其中应始终贯彻以学生为主的指导思想。同时,通过法律援助这样的实践平台,创造条件为学生引入一定的法律诊所式教学实践活动,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或法律帮助等。三是组建“学习小组”,推进讨论式教学。笔者认为,教师在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中应主要发挥其点、提的作用,更多地应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促进学生学习自主性的发挥,理顺“学与教,用与学”的关系,进而实现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目标。
三、法学课堂教学机制建设
经调查,学生们对在课堂中采用分析案例和课堂讨论的教学方法认可度较高,也体现出较强的参与意识,但需要教师在教学方式、课程设计等环节创造更多的条件,在教学机制建设上有所创新、丰富法学教学手段。
(一)教学模式创新
1. “我认为”——启发思考、角色设计
在课堂教学中应尽量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通过在课堂上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并由学生自行解决问题。在此种启发式教学的基础上,引入案例教学方式,努力使案例的选择到问题的提出再到争论与解决,都由学生自己动手,教师应逐步放手,使课堂“回归学生”,只负责全程点评、适时指导和最后的总结。这样明晰的分工就使得课堂教学能够尽最大可能发挥学生的参与度和积极能动性。
同学们通过“选择案例”能够全面切实地了解案情及该案所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也可以反映大家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敏感程度。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可以组织学生进行不同的案例角色扮演,并加入一定的平时成绩的考核指标,最大程度地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并形成良性循环。
同时,“提出问题”的能力是在传统教学模式甚至是启发式教学模式下都无法得到培养的,它不仅是传统教育模式下学生最容易缺乏的能力,也是实务中最不可或缺的基本技能。教师在教学中应着力培养学生们这种发现问题的能力,这正是新式案例教学中所应发扬的。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不仅了解了解决问题的方法,还学到了实务思维,这正是在普通的案例课程中无法得来的。
2.请进来——建设实务课堂
为了使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并考虑到从事理论教育的教师与专门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存在的思维和逻辑上的差别,应努力将二者结合起来,发动“校外资源”走进课堂现身说法,必将事半功倍。当然,实务教学的条件较为严格,一般要求应小班授课、增加相应的课时量等,因此,时机成熟时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案例教学也不失为一种替代方法。总之,法学课堂应尽可能通过请进来而实现走出去的目标,让学生尽可能多地去了解校外的法律世界。
(二)完善教师培养机制
“学生一杯水,自己要有一桶水”。为了完成法学课堂教学,教师自身必须有坚实的业务基础作保障。因此,教师要不断更新知识,形成兼具时代性、实用性和广泛性的完整的知识结构,同时,还要不断地丰富自己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
1.完善法学教师的知识结构
法学教师的专业知识结构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应通过对法学理论系统、深入的研究,深刻地把握法律的内在精神和基本原则,从而具备灵活地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法学基本理论的学习,能够帮助教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有效地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引导学生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并且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现实的法律实践问题。
二是应不断追踪了解法律发展的动态,把握法律发展的趋势,并将最新的立法发展贯彻到法学教学中去。只有不断地了解、学习国内及国际立法的最新发展,才能掌握现实法律的基本状况,不断更新自己的相关法律观念和知识,不断更新法学教学内容,补充讲稿。
三是应在研究活动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研究能力。研究是法学教师提高自己教学水平的重要基础,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高的研究水平能够使教师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法学实践的最新发展,了解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动态和新的理论、新的观点、新的信息,从而丰富自己的教学内容。
四是还应掌握一定的教育学与心理学知识。前苏联教育学家赞可夫说:“如果我们对于教师要掌握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这一点估计不足,那么是错误的。有了这方面知识,教师能把教材变成学生的真正财富。”实践表明,那些认真学过心理学和教育学的教师和没有系统学习过这方面知识的教师在开始从事教学工作的阶段,其教学的效果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因此,法学教师也应较为深入地学习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法律院系也应为教师补上这一课提供良好的条件,以促进法学教师提髙课堂教学的能力。
2.丰富法学教师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
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社会科学,法学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并且能够在教学中将这些经验传授给学生。目前,我国法律院系教师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主要是在从事兼职律师和担任兼职仲裁员的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这一制度也存在许多弊病:教师兼职从事律师和仲裁事务过多便会影响其投入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而如果教师不能在律师和仲裁业务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又会由于律师和仲裁事务过少而不能起到增加法律工作经验的目的。而且,允许教师担任兼职律师或仲裁员的制度只能使参与其中的法学教师熟悉和了解律师或仲裁事务,却不能使他们全面地获得司法过程中其他实际活动(如法官)的经验,法学教师作为一个整体只具备一种经验,显然是不充分的。因此,为了提高法学教师的法律工作能力,有必要对法律院系的教师培养机制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建立法律案件的主审法官、律师、仲裁员和法学教师之间职业互换的渠道,使得有丰富法律工作经验的法官、律师或仲裁员愿意并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到法律院系中任教,并且能够在一段时间后再回到工作岗位上去。同时,也使法学教师能够在积累了较为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后,在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才智。
二是建立法学教师轮流到法律实务工作部门挂职锻炼的制度。法学教师在从事一定时间的教学工作以后,应当安排其去法院挂职锻炼,担任一定时间(至少一年)的法官,以便使他们有机会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法律工作能力,并且加深对法律实践工作的了解。
三是法律院系应当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使法学教师能够相对集中一段时间(至少一至两年),轮流到律师事务所或仲裁机构担任专职律师或仲裁员工作。这可以使教师获得充分的法律实践机会,但是,这需要高校改革现有的人事、职称体制。
【注释】
[1] 本文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实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教学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
[2] 李晓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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