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课程教学心得
陈 俊[1]
摘要 在过去十年的研究生立法学课程教学中,作者积累了如下几点教学心得:一是选择合适的教材、提供各类课程参考文献资料;二是注重教学相长和师生互动;三是注重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在提升同学们理论水平的同时注意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 立法 立法学 教学
在我国,立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学科和法学课程。学好立法学,需要先学好法学基础理论等法学核心课程。例如,法学本科生在法学基础理论即法理学课程的学习中,对涉及立法的章节有所了解和有所思考,有助于为此后学习立法学课程打下基础。
立法学是促进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学科。因此,在本科阶段学习了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在实习和工作实践中对立法有一定体验的基础上,再来学习立法学课程,有助于加深对法学基础知识的理论认识,也有助于在学以致用方面有所长进。
在过去十年的立法学课程教学中,我主要是面向法学专业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开设立法学课程。在多年的教学相长中,我积累了几点教学心得,现分述如下。
一、课程简介及课程基础
立法学课程具有理论思辨性和实践性。立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讲授,使学生掌握立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技术,在提高学生立法理论水平的同时,使其学会运用立法理论、立法制度及立法技术分析和解决生活实践中的相关立法问题,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一)选择合适的教材
目前,国内立法学课程的教材有多种版本,需要选择较合适的授课教材。我注重选择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在这些教材中,我选用的是周旺生主编的《立法学》国家级规划教材。经过多年的课堂教学尝试,同学们普遍认为该教材具有自身特色。现以周旺生主编的《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版)为例作一概括。
1.该教材理论联系实际,体例清晰,重点突出
该教材概述了立法、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授权立法等重要的立法学范畴,介绍了立法学的价值和地位、立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立法学的研究方法。随后,教材按照三大篇即立法原理篇、立法制度篇、立法技术篇依次从宏观到具体展开。在这三大篇中,教材又分章分节介绍和分析了生活中常见的立法问题。选用该部教材作为立法学课程教材,旨在帮助同学们对立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问题有一个宏观、系统的把握,对立法的现实问题有较深的了解。
2.该教材具有前沿性、前瞻性,呈现发展性、开放性
该教材点面结合地介绍了立法学比较重要的、带有前沿性的问题,对一些重点问题作了详尽的阐述,对一些前沿问题作了前瞻分析。虽然,该教材不能也无法对所有的立法问题都进行详尽、具体的分析论述,但是该教材指明了一些呈现动态发展的问题,使学生通过教师讲授和课堂讨论等形式,能够对立法学的全貌有一个逐渐加深的理解和认知,从而为其今后独立思考和探索立法学问题打好基础。
总之,选择好一部合适的教材,对于学好立法学这门课程非常重要。
(二)提供各类课程参考文献资料
除了选择合适的立法学教材,为了让学生学好立法学课程,还需要授课老师给同学们提供各种类的相关参考文献。我在立法学教学中,通常会列出一些课程相关参考文献,并且鼓励学有余力的同学进一步阅读所列参考文献以外的其他立法学文献(包括论文)。
我列的课程参考文献,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七类:
第一类是党的重要文献,如《毛泽东选集》、《邓小平文选》,又如党的第十七大以来的重要文献、党的十八大报告、习近平宪法30周年讲话等文献。
第二类是领导人和法学前辈的文选,如《彭真传》、《董必武法学文集》、《张友渔文选》、《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参加立法工作琐记》等。
第三类是专家学者的立法学著作,如郭道晖总主编的《当代中国立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周旺生所著的《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周旺生主编的《中关村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周旺生主编的《立法研究》(第1~7卷)、李林所著的《立法理论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李林主编的《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的《立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第3版)、朱景文主编的《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0:中国立法60年——体制、机构、立法者、立法数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第四类是我国法治建设皮书类文献,如中国法学会所编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白皮书,又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法治蓝皮书系列等参考文献。
第五类是是相关译作,如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译本(上海译丈出版社1984年版),又如哈耶克的《法律、自由与立法》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六类是英文著作,如William J. Keefe and Morris S. Ogul, The American Legislative Process, Prentice-Hall, Inc., 1981.
第七类是课程学习相关参考网站资料,如 http://www.peopledaily.com.cn(人民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法制日报网)、http://www. lifaxue.com(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网)、http://www.spcsc.sh.cn(上海人大网),等等。
二、教学相长及课程互动
在立法学课程教学中,我注重教学相长,注重师生互动,在同学们学有所获的同时,主讲老师也能够在互动中得到受益。
(一)梳理课程重要知识点
课堂讲授是学生学习立法学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让学生能够掌握立法学课程内容,我注重梳理课程内容体系,提炼其中的重要知识点。
通常,立法学课程的内容包括导论、立法的概念、立法原理、制度和技术、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中央立法、地方立法、授权立法、立法方法、规划和决策、法案起草、法的构造、法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立法的完善等内容。对以上内容,面面俱到的讲授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很难做到,需要作出梳理,提炼重要知识点,同时也需要根据学生的兴趣对某些内容作出侧重讲授。
(二)开展课堂讨论和互动
在立法学课程教学中,有些历史介绍性和理论性强的内容不太适合开展课堂讨论,但也有一些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的内容较为适合开展课堂讨论,如涉及具体立法制度的内容。对于适合开展课题讨论的内容,我通常会安排两次以上的课堂专题讨论,通过大家共同参与讨论的方式,帮助同学们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有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例如,我曾经在课堂上安排志愿服务立法的讨论,收到了预期的互动效果。
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是指志愿者利用自己的技能、资源,用自己的善心为社会、集体、他人提供非盈利、非职业化援助的活动。在许多国家,志愿服务活动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组织化和义务化,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志愿者的队伍之中。
志愿服务在当代社会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秉承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关怀理念和志愿精神的志愿服务及其事业,是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行动实践。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告诉我们,每一社会成员都面临着生老病死、衣食住行、自然灾害、社会环境恶化等多方面的社会风险,这些社会风险将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和生活造成严重威胁。这些风险如果完全由个人来承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对于弱势群体尤为如此。这就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相互帮助,分担社会风险。从这一角度看,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社会成员依法履行志愿服务的义务,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和发展需要。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志愿服务活动。20多年来,随着我国志愿服务如火如荼地开展,从事志愿活动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志愿服务的精神和理念,引领了时代风范。为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平台,需要在立法上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其长效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由于我国的志愿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近些年,在各地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志愿服务市场规范统一的问题、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与经费问题、志愿服务参与方权利义务不明的问题、对志愿服务主体的补偿与奖励问题、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这些问题,都对志愿服务社会管理及其立法保障提出了时代需求。
近些年,广东、山东、黑龙江、福建、江苏、浙江、北京、深圳、南京、成都、宁波、济南等省市在中央立法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先后制定了志愿服务方面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发挥了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作用。另一方面,纵观我国各地的分散立法,内容大同小异,立法资源重复投入,立法成本较高,志愿服务的深入开展需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社会管理立法,明确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引导、监督有关主体的志愿服务工作,使各地的志愿服务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
因此,在现有各地分散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对全国性统一立法应如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可以通过开展课堂讨论,集思广益,在互动中寻找共识。在课堂讨论之前,我给同学们提供了志愿服务立法背景和动态,作了相关情况介绍。这些情况是,在2011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贾伟平、郝萍、秦希燕等92名代表和海南代表团提出4件议案,建议制定志愿服务法。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志愿服务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还不够规范,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等问题也随之出现,制约了志愿服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建议尽快制定志愿服务法。目前,制定志愿服务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开展志愿服务条例的起草。
在了解了这些立法背景和相关情况后,同学们对应该如何制定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条例、对起草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工作以及对现行的一些地方立法的不足各抒己见,开展了热烈的讨论。在课堂讨论中,师生们形成了一种平等的和谐的关系,并且在积极的互动中实现了教学相长。
(三)安排学生主讲部分内容
在立法学课程的教学中,除了我在课堂上的讲授,我也尝试让一些同学在课堂上讲授一部分课程内容。我的教学体会是,通过老师开展大部分内容的课堂讲授和鼓励同学们进行一部分内容的主讲,有助于丰富教学形式,提高同学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同学们关注课程中的重要理论和制度问题,从而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
我在立法学课程教学中,选择了一部分章节,请同学们自告奋勇上台担任该章节的主讲人。在每位同学讲授15分钟到30分钟之后,其他同学开始提问,然后展开观点交锋甚至辩论,我也酌情作出点评。通过这种一人先讲多人跟进的思想交锋,促进了同学们对立法学课程内容的理解。
例如,“中央立法”章节是立法学课程的重要内容。有多位同学自告奋勇要求担任该章节的主讲人。我安排这些同学自行分工,每人分别负责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所属部门部分的主讲,随后进行讨论互动。从互动讨论的情况看,效果还不错。几位分别领衔主讲的同学,除了主讲自己负责讲授的部分,还热情参与其他同学主讲内容的讨论,并且相互之间进行了辩论,形成了你来我往的“四人转”,以至于其他同学不得不提议给他们一点机会参与课堂讨论。
三、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
(一)提升理论水平
我开设的立法学研究生课程的课时包括36学时和54学时两种课时。即使是54课时的课程,用每周四节课的时间专题讲授立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重要问题,课堂教学的时间还是有限的。基于此,我梳理出课程内容中的重要概念,如立法、立法学、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基本法、法的原则、法的精神、法的制定、法的修改、法的废止、法律解释、授权立法、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监督等概念范畴,请同学们利用课堂听课和课后复习的时间加强记忆,在多次反复学习中,加深对这些重要概念的印象。同学们反映,在掌握这些重要概念的基础上,立法学课程的学习变得相对容易了,理解上也更加准确了。
我开设的立法学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在讲解立法学课程基本范畴的基础上,深入讲授诸如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等章节内容。在讲授课程中,会注意根据同学们的兴趣和要求,对某些问题侧重作出讲解,以满足同学们的需求。
其次,我尝试了比较研究的教学方法。研究立法问题需要客观地对待和评价国外的和国内的立法理论、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在比较中发现问题,得出结论。因此,要对某一立法问题进行讲授,取得好的教学效果,有时需要比较历史上、国内外相关人士对这一立法问题的认识和探讨,从中借鉴合理的成分,并用之于课堂教学。
此外,对立法学研究和立法实践中的热点和前沿问题,我会主动在课堂教学中提及,引导同学们在理论思考上跟进,锻炼同学们分析这些热点和前沿问题的理论能力。
(二)提高实践能力
立法学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一门学科。学习立法学理论,旨在服务立法实践,促进依法治国。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会出现很多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问题,也会出现很多与立法有关的问题。因此,在立法学课程教学中,我很注重理论学习和理论指导实践的结合,努力使课程中的理论知识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能够推进实际问题的解决。
为了提高同学们应用所学立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立法实际问题的能力,我尝试了一些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方法简介如下。
方法之一是“开门教学”。即除了在课堂上主讲立法学课程以外,我还会邀请相关实务部门的专家“上门送教”,给同学们带来立法实践的时代气息和前沿感受。尽管有时候,因为时间安排等客观原因,原先定下的“上门送教”计划几度推迟,有的甚至到课程结束了都没能实现该计划。对这些计划外的变化,我会及时与该授课专家联系,将其主要观点转达给同学们,作为他们不能亲临授课的一个弥补。
方法之二是“开神仙会讨论立法草案”。通常,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进程中,会将立法草案送交有关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听取完善化意见。或者,有关立法机关也会将立法草案在网上全文公布,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这些听取意见的立法草案,如果专业性、技术性不是特别强的话,我会选择几个与同学们日常生活关系度较紧密的立法草案,在课堂上“开神仙会讨论立法草案”。即围绕立法草案全文,同学们想谈什么就谈什么,在畅所欲言的基础上,作出归纳,梳理出若干条同学们意见比较集中、意见较为统一的建议,转呈给发布草案的立法机关,供其参考。
如2012年《上海市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草案征求专家意见稿),我除了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议,也酌情吸收了课堂讨论中同学们所提的合理建议,呈交上海市人大有关部门。事后,有同学反映,他们的一些建议在最终通过的立法文本中得到了采纳。这真是一件好事。类似的例子还诸如《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上海市交通运输港口2013~2017年立法规划研究》等。
【注释】
[1] 陈俊,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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