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法案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1]
宋 震[2]
摘要 在高等艺术院校的艺术法案例教学改革实践中,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是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体验学习促进了高等艺术院校学生对于艺术法学知识技能的理解和把握。在案例教学改革实践中,模拟法庭的教学运行流程分为案例遴选、角色配置、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总结评议和案卷归档等阶段。教学实践表明,通过模拟法庭实施艺术法案例教学促进了学生对于艺术法的有效学习,实验教学效果显著。
关键词 艺术法 案例教学改革 模拟法庭 体验学习
艺术法的研究客体是具有“艺术美”的人类创造物——艺术作品和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学科,艺术法学所关注的是艺术作品在创作、传播、权利移转与利用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文化遗产在保护、传承、权利移转与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艺术法案例教学的主要任务是从法学和艺术学相结合的角度描述和解释艺术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及其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及艺术和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影响。艺术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和艺术学融合共生的新兴的、交叉的边缘学科,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它的这一特点要求在教学中只有运用各种实践性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如何在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理论基础的同时,把实践引入教学,成为了推进艺术法案例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艺术法案例教学改革的背景与理据
作为最早开设艺术法学课程的高等艺术院校之一,中央戏剧学院已经进行了十二年的教学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艺术法学教学经验。教学实践表明,传统的以讲授为主导的艺术法教学方式,虽然能使学生比较系统而完整地掌握理论知识,但是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改变传统教学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我们将案例分析教学法作为辅助手段,试图利用具体的案件和实例使学生通过归纳的方法掌握其中蕴涵的法理。但是,案例分析教学中的诸多案例,只能针对某一教学主题中的某一重点问题而设置,其综合应用性明显不足。此外,案例分析教学方式依然重复着“案例简介——焦点提示——案情讨论——基本结论”的套路程式,无法全面有效地提升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作为一种全新的实践型教学方式,是对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根本变革,使学生从教材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记忆理解走向实战应对,成为了艺术法学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
从教育心理学角度讲,学生的学习方式有接受、发现和体验三种。在接受学习中,学习内容是以定论的形式直接呈现出来的,学生是“简单结构”、“知识线索”的接受者。在发现学习中,学习内容是以问题的形式间接呈现出来的,学生是知识的发现者。在体验学习中,学生在真实的问题情境中亲身尝试错误,为了赢得学术游戏的胜利,他们近乎全身心投入,作为“当事人”的学生成为知识的探索者。讲授式教学和案例式教学过分强调理解和掌握,缺少运用和探索,使学生的学习拘囿于直接接受知识或者发现“先在知识”,学生仅仅是知识的旁观者。而模拟法庭实验教学这一体验学习方式则恢复了学习的原始本质,把学习过程之中的运用和探索突显出来,使学习过程更多地成为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当庭抗辩”是现实法律生活的一项演习,而这些针对性的演练对学生日后真正走向艺术法律实践,在具体实践中正确使用证据无疑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在这一过程中,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并真正成为了知识的建构者(如图1所示)。
图1 艺术法案例教学改革的理据
与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型相对应,艺术法案例的教学模式也出现了“四个转变”,即从老师教为主转变为学生学为主,由单向传播转变为双向沟通,从以教师组织教学为主转变为以学生自我控制为主,从以讲授知识为主转变为训练知识技能为主。
二、艺术法案例教学改革的设计与实施
艺术法案例教学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方式,传授和培训高等艺术院校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培养学生运用相关艺术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进学生对“务实求理”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通过向学生提供出任法官、律师或者检察官的机会,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能力,使学生在毕业后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好的专业水平;促进和提高学生对艺术法学理论和艺术法律制度的理解;实现艺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融合与交流。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基本规范,基于高等艺术院校法学教育的特色和高等艺术院校学生的特点,我们在艺术法案例教学改革实践中将模拟法庭的教学运行流程(如图2所示)设计为案例遴选、角色配置、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总结评议和案卷归档等六个阶段。
图2 中央戏剧学院模拟法庭教学运行流程
1.案例遴选
案例遴选是实施艺术法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艺术领域中的特定法律问题具有独特性,该领域内的法律裁决与其他法律领域的裁决有时相互冲突,需要进行特别的分析与讨论。为了有效实现庭审对抗,选定的艺术法案例应具有典型性、针对性和实践性,即案例的选择必须突出体现艺术法律部门的特性,并具有较高的学习价值。此外,选定的案例须具备一定的争议性,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均可为学生提供思考和分析问题的多种路径和空间,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兴趣,一方当事人明显胜诉或者败诉的艺术法案例一般不会被采用。
2.角色配置
案例确定后,需要将学生分成审判组、原告组和被告组。审判组包括合议庭及其辅助团队。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组成;合议庭辅助团队针对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充分准备,协助合议庭制定详细的审理提纲。高等艺术院校学生的法学知识技能普遍较弱,因此,审判组成员特别是法官须由指导教师在学习成绩优异者中遴选并指定。原告组和被告组均分别由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据遴选团队和若干证人组成。其中,原告与被告由学生选举产生;双方的诉讼代理人由原、被告提出建议名单,指导教师审查批准;证据遴选团队依据各类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提出建议并具体落实有利于己方的相关证据,该团队成员由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协商确定;证人由双方当事人在零任务同学中按相同比例抽签确定。如此,每个学生均加入了一个组并担任了一个角色。即使有的学生不能当庭实战,也都参与了本组的准备和分析、讨论工作。
3.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主要包括三项主要工作:第一,各组讨论案情,指导教师分组指导。在教学实践中,指导教师在分组指导时,指导教师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不涉及具体的处理意见。由于合议庭是模拟法庭的核心角色,指导教师必须重点指导其制定详细的审理提纲,并指导合议庭学会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使其全面把握案件审判各阶段及审判工作的进度。分组指导实行信息隔离机制,所有的讨论均不在各组间交流。第二,准备诉讼文书,设计出庭策略。在开庭审理前,学生按要求准备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证人证言等。在诉讼文书准备的过程中,指导教师严格按照规范形式对诉讼文书的内容、语言表述、逻辑性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部分文书应按法定程序递交给对方。第三,统一组织旁听现场庭审或观看庭审录像,熟悉开庭审理的活动过程和步骤。
4.开庭审理
为保持模拟审判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开庭审理各阶段的全部工作,都由学生自己完成,教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者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预见到的情况,也由学生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中断开庭程序直至法官宣布休庭。如果存在问题,由教师在休庭后再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培养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为了更好地达成教学目标,在教学实践中,一般将第一次开庭截止至法庭辩论终结后,旨在让学生进一步熟悉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休庭一周之后从法庭辩论环节重新启动庭审程序。休庭期间和第二次开庭时,合议庭进行合议,最后判决意见的形成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记录在案。第二次开庭时,能够进行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当庭宣判。如果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则循环至角色配置环节,原(控)、被告组仍按第一审程序之前的角色配置方案执行,合议庭与其辅助团队进行角色互换。角色重新配置完成后,模拟法庭第二审程序启动。
5.总结评议
在开庭审理完毕后,指导教师组织进行总结与评议。总结与评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学生知识掌握及综合运用方面的评价;二是对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评价,具体包括程序意识和程序操作能力、用实体法解决争议的能力、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语言表达和运用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总结与评议的方式主要有旁听同学评议、各组学生自我总结、指导教师评议以及审判委员会专业技术评议等四种。
6.案卷归档
案卷归档是模拟法庭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一个案例经过上述完整程序后,形成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和总结材料。要求学生整理卷宗并归档,既是对学生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也为今后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特别是案例遴选、案例库建设积累经验资料。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确立卷宗材料应当包含的内容以及统一卷宗材料的排列次序;庭审照片与庭审录像等教学资料一并存档保存。
三、艺术法案例教学改革的实施成果举要
中央戏剧学院通过模拟法庭实施艺术法案例教学,注重系统研究、整体优化和综合实践,艺术法案例教学的主题涉及“艺术管理者职务风险的法律分析”、“戏曲电影作品的作品性质”、“戏剧作品对于虚拟角色形象的商品化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行为艺术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度”、“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特殊认定方法”等诸多艺术法领域前沿课题,在高等艺术院校法学教育领域具有示范性和可推广性。近年实践表明,通过模拟法庭实施艺术法案例教学促进了学生对于艺术法的有效学习,实验教学效果显著。在此,举例为证。
1.钱程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案
北京音乐厅原总经理钱程一直被视为中国演出市场的开拓性人物。1993年,钱程与中国交响乐团前身——中央乐团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北京音乐厅承包合同。音乐厅在钱程接手经营之后,不仅走出了困境,而且利润不断增长,“音乐厅现象”成为当时媒体关注的热点。2004年4月,钱程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钱程侵占了谁的财产”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议论和关注。
中央戏剧学院模拟法庭开庭审理了钱程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依法作出了钱程无罪的判决,其最为重要的判决依据之一竟是学界争鸣中都忽视的1997年公布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2.王冠亚等诉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著名黄梅戏表演艺术家严凤英(1930~1968年)的继承人于2005年底发现有音像制品公司销售以严凤英表演的黄梅戏《天仙配》(上海电影制片厂,1955年摄制)为主要内容的光碟,其出版方却未向严凤英的合法继承人征得许可并支付报酬,遂诉至法院。遗憾的是,该案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戏曲唱腔、戏曲作品与戏曲电影作品之间的权属关系以及唱腔设计与唱腔表演所涉及的著作权与相关权问题成为了充满悬念的谜题。
中央戏剧学院模拟法庭开庭审理了严凤英之继承人王冠亚等诉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等著作权纠纷一案,法庭依据在先权利优于在后权利的基本法理,确认唱腔设计者享有著作权,确认戏曲电影作品中的唱腔表演者享有相关权,最后依法作出了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
3.人民教育出版社诉北京世纪华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品化权纠纷案
这是一个基于戏剧演出制作实践的虚拟的艺术法案例。被告是话剧《李雷和韩梅梅》的演出制作方。原告认为,李雷和韩梅梅(Li Lei and Han Meimei)是该社20世纪90年代的初中英语教科书里的两个主要人物,被告制作的话剧《李雷和韩梅梅》所使用的人物姓名、人物形象和人物关系均出自该社1993年出版的初中英语教科书,但并未取得其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该案所涉及的并不是著作权问题,而是商品化权问题。作为虚构的人物姓名,李雷和韩梅梅并不具备独创性,原告教材中的人物关系也属于日常生活场景中的一般性人物关系,并无特殊性,缺乏独创性,因此原告教材中的人物姓名和人物关系都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人物形象而言,被告并未直接使用原告教材中的人物美术形象,只是利用原告教材中人物形象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创作了涉案话剧作品,相对于原告教材而言,被告话剧是一部全新的原创作品而不是基于原告教材的演绎作品。商品化权是著作权人和传播者对其知名的并具有吸引力的形象、符号等事物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的专有权。但由于我国尚未就此进行立法,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基于此,合议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贵州安顺市文体局诉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张艺谋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纠纷案
由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出品、张艺谋导演的电影《千里走单骑》以一堂名为《千里走单骑》的“云南面具戏”为线索并贯穿始终。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认为,该影片中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贵州省独有的被列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顺地戏”。该影片拍摄时,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演员应被告方的邀请前往丽江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并被剪辑到影片中。因被告方没有在任何场合为影片中“面具戏”的真实身份正名,以致误导观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就影片《千里走单骑》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消除影响;以任何方式再使用该影片时对其中“安顺地戏”给予注明。一审法院认为,影片虽将“安顺地戏”改称为“云南面具戏”,但这种演艺拍摄手法符合电影创作的规律,区别于不得虚构的新闻纪录片,而且张艺谋等人主观上并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从整体情况看,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或者误导混淆的负面效果。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安顺市文体局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安顺地戏”只是一个戏种的名称,其不是一个作者,也不是一部作品,所以不享有署名权,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央戏剧学院模拟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合议庭在判决书中指出:该案所涉及的并不是署名权问题,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身份标明权和保持原形完整权问题。合议庭认为,无论被告进行何种类型(不得虚构的纪录片或者可以虚构的故事片)的艺术创作,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都是其法定义务。虚构的“真实”本质上是“虚构”,但是在基于“真实”的虚构中却仍包含着“真实”。如果被告在使用安顺地戏的表演时运用概括指称(例如“面具戏”或者“傩戏”),则不会侵害作为一种客观而真实的“安顺地戏”的形式和内涵。但是,被告在影片中使用“云南面具戏”这一具体指称的做法,是造成部分观众将“安顺地戏”误认为“云南面具戏”这一虚构剧种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显然具有过失。更重要的是,这种张冠李戴的行为与部分观众认“真”为“假”的后果之间构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基于此,合议庭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来源身份标明权和保持原形完整权,并承担更正说明的相关责任。
5.成力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纠纷案
这是一个基于行为艺术真实事件的虚拟的艺术法案例。2011年3月,行为艺术工作者成力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当代艺术馆参加了“敏感地带”行为艺术展,并现场展示了其行为艺术《艺术卖比》。该行为艺术内容为下身套着塑胶器官的成力和一名女性进行现场模拟性交的动作表演,意在讽刺艺术被过度商业化包装的现状和呼吁人们不要对正常的性爱行为进行妖魔化、丑恶化。后,成力被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成立伙同他人裸体进行淫秽表演,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决定对成力劳动教养一年。基于这一真实事件,我们设定了成力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虚拟案例。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成力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行政机关对其行为适用劳动教养的处罚是否正确。合议庭在判决书中指出,艺术专业场所和公共场所存在区别,专业场所不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成力行为属于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所、面对特定人进行表演的艺术行为,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不应将成力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在成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的前提下,相关行政机关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进行淫秽表演”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且情节恶劣”的相关治安管理处罚措施而不是劳动教养这一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因此,在该案中,被告对成力的行为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并予以处罚的行为是不妥当的,应予纠正。
【注释】
[1] 本文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2] 宋震,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央戏剧学院艺术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兼职律师,主要从事艺术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