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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公示催告的日期如何计算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也称之为除权程序。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也称之为除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只是用公示的方式,从程序上解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原因而引发的有关问题。该程序的设立使得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权利人因非法律上的原因对该事项的权利丧失控制权时,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案件。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必须由申请人申请方能启动。(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除权判决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

公示催告程序是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程序作专章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程序解决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问题,从而消除票据权利所处的不稳定状况,不仅有利于票据持有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维护票据丢失人的合法权益;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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