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嬗变的制度回应
一国现行行政法制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而滞后于行政法治国际化持续、快速的发展。为了适应全球化的大趋势,各国就必须对行政法治国际化给予积极的制度回应,只有这样,行政法治国际化与经济全球化才能步入一个良性循环,相得益彰。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例,其可以被称为“经济联合国”,为各国确立众多重要的贸易准则,其目的就在于规范各国政府及其行政管理立法、执法、司法三大层面,为世界贸易组织规范的贯彻与实施营造真正符合法治原则的法律环境。而正因如此,各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或之后,积极研讨WTO的法治要求,检讨和反省已有法律制度的瑕疵和弊端,从而在制度上真正切合世界贸易组织法治要求。然而,应对行政法治国际化而何止如此呢?当一国审视自己在立法、执法、在实现司法层面法治现状的同时,世界贸易组织也积极地汲取各成员方行政法治的营养,丰富和发展自己的行政法治规则。这种互动的制度回应恐怕就是在经济全球化如火如荼展开之时,行政法治国际化得以与时俱进、共同进步的源动力。
一、立法层面的回应
贯彻和实现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要求需要一国立法的支持。世界贸易组织中确立的多项行政法治原则最终需要内化为一国的国内立法来予以实施。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这要求一国的立法过程是透明和公开的,是公众,无论是一国的公民还是跨国公司,可以知晓和预测的。这使得一国应当在自己的立法中确定行政公开原则,抛开各国具体行政制度的差异而树立共同的行政公开原则,就能逐渐接近立法公开意义上的普遍性和彻底性。另外,透过国内立法来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规范、原则,或是修改已有的法律以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是立法具体操作层面的回应。具体到中国在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回应,中国早在1999年3月15日便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写进了中国宪法。2000年3月,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了中国的立法主体及其立法行为,从而为避免中国规章之间、规章与法规、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尽管该法仍显得十分粗糙,自相矛盾之处甚多,地方立法规范仍是空白,但毫无疑问,中国在立法法治化,特别是行政立法法治化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此基础上继续前行,其一:不仅要关注制度层面之回应,更应关注决策层面之回应。其二:不仅要关注中国原有行政法律与WTO规则的接轨,亦应关注中国参与WTO中与贸易有关的行政法律规则之创制。让新的世贸规则更好地体现发展中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二、执法层面的回应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议1994》第24条(12款)即规定,“缔约国(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及地方政府和当局能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成员或地区除了要在自身的立法层面上积极回应外,在资讯公开、培训、信息和财政等方面为经济活动参与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切实施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规则。各国行政机关在贯彻各项规定时,需要强调行政程序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意义,实现基本的“程序正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的要求。同时,各个成员(方)又必须强化其政府内部的执法机制,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实行严格的审查,并做到行政行为的审查“事实上”所能达到的“客观和公正”,而不管进行审查的裁判机关是否独立于行政管制权的行政机构。这种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这就意味着一国政府内部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互制约、平衡的内部控制机制。
行政法国际化使得政府在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角色大大改变,尤其是对于那些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市场的导向作用还不明显的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法治国际化行政执法层面的回应就是政府角色的定位。政府应该是市场经济中的舵手而非桨手,它应从直接的经济活动中退出而非积极参与,它的作用在于为经济活动充当公平的服务者和协调者。因此,政府的执法目的应该是保护遵守经济游戏规则的经济活动参与者,惩罚那些违反和破坏经济游戏规则的参与者。
三、司法层面的回应
行政法制国际化要求保留或建立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纠正机制,并使行政行为达到“事实上的客观和公正”。世界贸易组织各个成员(方)遵循世贸组织对于司法审查的地位的判定,即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可诉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应该接受司法部门的审查,从而最终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便是法治原则国际化的直接体现。政府作出的行政终审是应该被废除的,行政当事人有权将行政行为提交司法机关,由法院来行使终审的权利和义务。
世界贸易组织也不例外,经过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不断的法典化和法院化,世界贸易组织确定了更新意义上的“争端解决机制”(DSB)对案件的强制审理权。这种强制管辖权已经大大突破了现行国际性司法机构尚未取得的司法权力,而同时又切实贯彻了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还尝试在国际组织内部实行分权制,建立一整套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包括设立独立的主席,设置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程序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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