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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国际化嬗变的理论回应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嬗变的理论回应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一般地,行政法就是规范一国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或者说,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之组织、作用及其强制之国内公法”。最明显的莫过于行政法治原则,包括程序正义、法律保留、司法审查等在一主权国家普遍适用的行政法治原则已经被世界贸易组织采纳并施行。

第三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嬗变的理论回应

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一般地,行政法就是规范一国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或者说,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之组织、作用及其强制之国内公法”(9)。行政法只调整国内关系,不规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行政法由国家制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实施。行政法往往是一国主权的具体体现,是政府权力与权威的合法来源,行政法被限定在民族国家框架内。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和行政法治国际化的今天,在一国之内考察行政法的观点也应随之改变。探析一国行政公法以及行政法治国际化的理论回应,我们发现经济全球化引导出的行政法治国际化呈现出两种相反方向的表现形式,一是国内法的国际化,一是国际法的国内化。

一、国内法的国际化

行政法始终关注政府与社会的协调与整合,随着行政法治国际化的出现,一国内的行政法律制度因为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以及民主化的要求而得以在全球层面上加以施行。这种国内法的国际化,又可称为“全球化的地方主义”(globalized localism)。最明显的莫过于行政法治原则,包括程序正义、法律保留、司法审查等在一主权国家普遍适用的行政法治原则已经被世界贸易组织采纳并施行。反观欧盟,欧盟各国通过不断谈判、协商,将各自国内的法治原则上升为欧盟法律并加以贯彻实施。自然正义原则在欧盟的确立便是一例:“欧议议会的部长委员会根据成员的法律与实践在行政法领域提出来建议。1977年,该委员会在调查了程序权利与救济之后,提出正式建议,要求成员必须遵守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可简述为:(1)受审判的权利(辩论、证据);(2)在行政行为之前获得有关的信息;(3)在行政程序中的协助与代理;(4)在行政程序中或在合理时间内请求并陈述理由;(5)指明救济及所给时间的限制(10)。”

二、国际法的国内化

国际法的国内化又可称作“地方化的全球主义”(localizedglobalism),即指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一国所接受,转变为对该国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众所周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一揽子协议,包括《服务贸易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TRIMS)可以说是国际法国内化的典型例证。中国为使本国的法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早在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文件之前,中国就已着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制订或修改相关的法律,以兑现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全面承诺。

尽管国内法国际化与国际法国内化在表现行政法治国际化的强弱程度上并不一致,但它们都属于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之一,都反映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潮流,而这种潮流的源泉则是一国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同时,这两种行政法治国际化又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的,国际组织的规则体现了某种规定、原则在世界法律潮流中的主导地位,而这些规则的来源往往又是某些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有关规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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