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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的结构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的结构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的结构构造结构是若干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

第三节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的结构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的结构构造

结构是若干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形成了这个体系的结构特征。没有诸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就失去了结构性质的有机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的建设也就失去了生机和活力,因此了解这个价值体系的结构特征有着关键意义。

结构上看,具有国际层面行政诉讼和国内层面行政诉讼的双重诉讼结构。国际层面看,有以WTO的DSB为主体的国际贸易审查制度,即WTO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DSM,国内层面看,有WTO各成员国建立的司法机关为主但不限于司法机关的国内层面的贸易审查制度(成员方国际贸易审查)。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ATT1994)第10条第3款甲项要求,各成员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该条第1款所述的影响国际贸易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乙项要求各成员方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迅速地进行检查和纠正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而不仅限于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两反一保”)的行为。即要求各国根据协议,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的结构特征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的结构体现出有序性、整体性和稳定性的三大特征。

(一)有序性

基本要素在结构排列上具有有序性。任何系统都有其自身存在的具体时空样态,任何系统具体样态都是有规律地存在着的,都有一定的时空顺序。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在结构上具有明显的有序性,如图所示:

img3

广义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框架

(二)整体性

基本要素在相互关系上具有整体性。结构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有序性,使结构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使系统各要素失去了其孤立存在的性质和功能,就像人体各部分在整体上不等于其各孤立存在一样。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国际贸易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

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

(三)稳定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具有稳定性。任何系统状态中都包含不易受外界影响而改变的部分和容易受外界影响而改变的部分,前者构成系统的结构状态。系统结构的有序性和整体性会使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惯性,以维持动态平衡,即显示出系统的稳定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经过不断地运行,其中的稳定性因素和结构通过公约、国内法律等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从国际法层面来看,主要由WTO法构成。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反倾销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条款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等。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判例,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既包括国内层面的、直接的制度,分为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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