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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规范依据的理论界定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领域内的审判依据,一般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第一节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规范依据的理论界定

国际贸易行政法律制度是贸易规制法的国际协调,是国际贸易规制法,是调整国际贸易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不同于完整意义上的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管理关系仅仅包括政府对平等国际贸易关系规制和管理,即鼓励、促进、许可、限制、调节、禁止、监督等纵向国际贸易关系。(3)

在我国现行国际贸易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下,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活动。在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过程中,作为司法审查主体的人民法院,首先要决定是否受理有关起诉,进而,在受理并查明案件事实之后,必须明确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这里,用以判断是否受理有关案件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和尺度,即为行政诉讼的规范依据。

所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规范依据,是指法定司法审查机构在审查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案件的过程中,据以对有关国家机构行为的合法性(部分地也包括合理性)及有效性等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由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一个下位概念,而国际贸易行政行为也只是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诸多法定审查对象之一,因此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许多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法律依据方面的规则)当然也适用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4)

根据上述定义,参照目前我国实定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之审判依据有以下特点:1.司法审查之审判依据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2.司法审查之审判依据只适用于具体案件,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3.司法审查之审判依据适用于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全过程;4.司法审查之审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5.司法审查之审判依据的适用是法律规范的第二次适用。(5)

严格说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判依据是一个普遍的论题,根据所属法系及历史现实条件的不同,各国(成员)表现形式各有特色。除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间接依据——主要是国际条约以外,本章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内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领域内的审判依据,一般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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