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桂振纸业有限公司诉××海关案案情解读
1996年11月,桂振公司与香港和澳门两家公司签订了2000吨白卡纸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同年12月13日,桂振公司将上述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并凭此办理了两本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手册有效期截止至1997年5月31日。1996年12月25日,桂振公司持上述手册向××海关申报进口白卡纸2000.86吨。由于桂振公司生产车间所在地直到1997年5月8日才开始正式供应生产用电,因此截至5月27日,该公司只加工生产白卡纸56吨。同日,桂振公司以当地电力供应问题致使其不能在手册有效期内完成加工任务为由,向××海关申请办理手册延期手续,同年6月18日,××海关向该公司制发“×关函(1997)26号”《通知》,决定对到期手册不予延期并要求桂振公司在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办理上述白卡纸的内销补税手续。
1997年6月22日,桂振公司向××海关申请将进料加工白卡纸退运境外,但××海关对桂振公司的退运申请未予答复。同年7月10日,××海关对桂振公司进行常规稽查,经盘点库存发现短少白卡纸约140吨,经查该批白卡纸已被擅自内销,××海关遂于7月18日以桂振公司涉嫌原料走私为由查封了生产厂房及库存白卡纸。此后,因××市政府领导出面协调,××海关未对桂振公司涉嫌原料走私行为立案调查。1997年9月10日,××海关向桂振公司作出稽查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于15日内对未经许可擅自内销的140吨白卡纸补缴税款人民币435899.51元,库存白卡纸限期加工出口。
1997年10月23日,桂振公司向××海关提出退运申请,但未得到海关同意。此后,该公司取得了××市外经委批准其内销1000吨白卡纸的“××外经贸发[1997]第35号”文件,并于1998年2月10日持上述批文向××海关提出内销申请,由于内销需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因此该公司提出以其存放于××港务局仓库内的800吨白卡纸作为税款抵押物,申请先放行内销货物,待销售完成后再补缴税款,同日,××海关接受桂振公司的税款抵押担保申请,同时向其出具了有关税款缴款书,并于2月12日核准放行了该公司申报内销的841.797吨白卡纸。但此后桂振公司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有关税款,经海关多次催缴后,该公司只缴纳了税款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拖欠税款人民币2016334.77万元。1998年9月3日,××海关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委托广西公物拍卖行拍卖桂振公司作为税款抵押物的白卡纸8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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