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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制度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法人财产制度一、法人独立财产制度法人财产制度的实质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

第四节 法人财产制度

一、法人独立财产制度

法人财产制度的实质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法人拥有可独立支配的资金或财产是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法人取得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内容是:首先,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在我国,企业设立实行法定资本制,企业的财产至少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注册金额。其次,法人对其财产拥有独立支配权。法人设立之初,法人的财产来源虽然多样,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法人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但都可依法自主支配。

法人的独立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于有形财产,由于其状态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所认识,加之在法律上对有形财产有较为完善的确认和登记制度,因此对有形财产的产权归属和内容相对明确,在此不再赘述。而对于无形财产来说,其内容和表现形式都较为复杂。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企业名称;企业信誉和形象等。在现代企业财产制度中,无形财产在企业全部财产中的构成和比例,体现着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潜质,因此,企业必须重视无形财产的获取和积累。

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实现形式

就我国目前企业制度而言,国有企业的财产由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实现独立财产权的具体形式表现如下。第一,实行股份制。股份制作为一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组织形式,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完成经营机制的转换,从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人。第二,实行承包制。承包制又称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国有企业经营责任制的一种主要方式。承包制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承包、经营、责任,其功能是实现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第三,实行租赁制。租赁制又称租赁经营责任制,是指在不改变国有企业性质的条件下,国家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作为出租方将企业经营权有期限地租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对企业实行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租赁经营承包制与传统租赁有明显区别,其实质是实行“两权分离”,给予承租方自主经营权。

三、股权与公司所有权

我国前期的企业制度改革,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问题,主要是围绕着“两权分离”的思路进行的,随着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两权分离”已到了终点,而新的企业制度改革机制是: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成为公司法人,企业(公司)成为独立的产权人。

公司对股东出资享有财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实体权,但公司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和实现,是通过授权和代理完成的,即特定人对公司财产所有权享有程序权,而产生程序权的基础是股权。

股权既不是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也不是股东由于出资形成对公司的债权。关于股权的性质,以及股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可从以下方面理解:第一,股权是公司内部权,股权仅在公司内部行使,而公司所有权既可以对内又可以对外,主要还是对外;第二,股权是成员身份权,公司是由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组成,股权大小不同,反映股东成员地位以及对公司财产所有权行使程序权的差别;第三,股权是利益权,股东可以依据股权获取股利等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公司财产所有权与股权互相让渡;第四,股权是控制权,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实质上是由股东控制的,其权源仍然是股权。

由此可见,股权是一种性质复杂的复合权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制的最终目的,就是确认法人独立财产所有权,理顺公司财产所有权与股权的关系,保证公司对内、对外经济关系合法化、有序化,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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