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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一、国有企业的概念及其立法1.国有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国有企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企业财产为国家所有的法人企业。国有企业成立之时,即取得法人资格。国有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节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及其立法

1.国有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企业财产为国家所有的法人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企业的唯一投资者。

(2)企业对其占有的国家财产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家不直接经营企业,也不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3)国有企业无论大小,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是关于国有企业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方面以及调整企业内外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调整国有企业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中,199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是基本法,其原则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二、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国有企业的设立

设立国有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国有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方为成立。国有企业成立之时,即取得法人资格。

2.国有企业的变更

国有企业的变更,包括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及企业的合并、分立。国有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国有企业的终止

国有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国有企业经营权

企业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决策权

国有企业有权调整生产经营范围、要求与需方签订合同、要求调整指令性计划、拒绝执行非国家规定的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接受或者拒绝指令性计划外的生产任务。

2.产品、劳务定价权

国有企业有权依法对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定价,有权对劳务定价。

3.产品销售权

国有企业有权自主销售指令性计划外产品、按照指令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计划内产品并销售指令性计划外超产的产品、有权要求与指定的收购单位签订合同。

4.物资采购权

国有企业有权自主采购和调剂物资并要求与供方签订合同、有权拒绝执行为企业指定的供货单位和渠道。

5.进出口权

国有企业有权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参与同外商的谈判;根据国家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调剂外汇、在境外进行经济技术合作、进口自用设备和物资。

6.投资决策权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7.留用资金支配权

国有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缴利润。

8.资产处置权

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9.联营兼并权

国有企业有权按照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的联营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兼并其他企业。

10.劳动用工权

国有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和实行合理劳动组合;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11.人事管理权

国有企业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考核制。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国有企业有权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降薪的办法,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国有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

14.拒绝摊派权

国有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四、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厂长(经理)负责制

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经理)在国有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国有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1.厂长(经理)的产生

厂长(经理)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厂长(经理),须征求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经理)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经理),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经理),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厂长(经理)的职权

厂长(经理)领导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的行政机构的设置;

(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3.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国有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经理)任管理委员会主任。管理委员会协助厂长(经理)决定国有企业以下重大问题。

(1)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2)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和行政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3)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4.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经理)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经理),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5.企业中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五、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国有企业提供服务。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确保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行使的职责

国有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为确保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1)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

(3)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4)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5)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6)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7)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2.为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宏观调控体系,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

(2)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

(3)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4)建立和完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财务制度和成本制度、会计制度、折旧制度、收益分配制度以及税收征管制度,制定考核企业的经济指标体系,逐渐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

(5)推动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3.为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

(1)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规则健全的全国统一市场;

(2)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统筹规划、协调和建立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企业产权转让市场等,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

(3)发布市场信息,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4.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

(1)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2)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保险制度,使职工在待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数量和一定期限的待业保险金,保证其基本生活;

(3)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险制度。

5.为向国有企业提供服务,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

(1)发展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2)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3)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培训待业人员,帮助其再就业;

(4)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5)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六、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管

为了保障国家对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巩固、发展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据政企分开、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等原则,采取政府部门派出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状况实施监督的方式,实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一般每年对国有企业定期检查一二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的职责包括: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殖、资产运营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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