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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的通过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的通过由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只规定了外国人对于违反万国法或美国缔结的条约的诉权,没有规定美国人的诉权。[10]此外,《酷刑受害人保护法》并非限制而是扩大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规定,[11]说明国会承认并赞成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用做执行人权的工具。

二、《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的通过

由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只规定了外国人对于违反万国法或美国缔结的条约的诉权,没有规定美国人的诉权。所以,在各界的呼吁下,尤其是在美国律师协会、纽约市律师协会等的游说下,同时也是为了履行《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等国际条约的义务,[6]美国国会通过了《酷刑受害人保护法》。[7]该法总共3条,第1条规定:“本法可以被援引为《1991年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确立,禁止官方酷刑和法外处决,并且规定了诉因:

(a)责任——外国个人在任何外国国家的实际或者表面授权或者法律名义下——(1)将个人施以酷刑,应在民事诉讼中对该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2)将个人法外处决,应在民事诉讼中对该个人的法律人格代表者或者非法致死诉讼中的任何请求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用尽救济——根据本款,如果请求人尚未用尽产生请求的行为的发生地的充分的、可以获得的救济,法院应拒绝审理请求人的请求。

(c)诉讼时效——根据本款,不应主张任何诉讼,除非其是在诉因发生后10年内提起。[8]

《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第3条界定了酷刑和法外处决的含义。总之,《酷刑受害人保护法》并没有改变《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内容,它的立法历史表明它并没有取代《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后者仍然具有“其他重要用途”,[9]这一点也为最高法院所认同。[10]此外,《酷刑受害人保护法》并非限制而是扩大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规定,[11]说明国会承认并赞成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用做执行人权的工具。[12]《酷刑受害人保护法》更广泛的地方在于适用于美国公民,为美国公民所遭遇的酷刑和法外处决提供救济。另一方面,《酷刑受害人保护法》比《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更狭隘之处在于:第一,《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仅适用于酷刑和法外处决;第二,《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仅指向得到外国实际或者表面授权的个人。

当然,目前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在Enahoro v.Abubakar案中,第七巡回法院否定了之前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和《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的观点,认为《酷刑受害人保护法》已经完全占据了主导地位,在酷刑和法外处决等方面,即使是外国人提起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也必须符合《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的要求。[13]这样一来,对外国人的起诉就施加了用尽当地救济等的限制。[14]因此,未来《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和《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将如何演化值得进一步关注和跟踪。[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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