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理解《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是重要的,因为这种关系解释了在缺乏明确的诉因时,外国人如何对违反万国法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布莱克斯通曾经指出,“万国法完全地为普通法所吸收,而且被认为是本国法的一部分”,而且美国学者“通常认为万国法是美国各州及其国民政府的法律的一部分”。[166]
在当时,一般认为违反万国法是普通法上的犯罪。De Longchamps因袭击Marbois被起诉并被宣告为违反万国法的普通法犯罪,宾夕法尼亚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宣布“万国法完全是本州法律的一部分”。[167]在18世纪90年代以违反中立起诉被告与普通法上的控告是同样的。[168]侵权是犯罪的民事对应物,[169]而且《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承认所有违反万国法的犯罪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从1781年的决议中可以看出,“违反万国法的侵权”是涵盖“违反万国法的犯罪”的。此外,《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明确地将管辖权扩及“所有外国人提起的违反万国法或者美国缔结的条约的侵权诉讼”,在1789年,由于违反万国法的侵权或者犯罪在普通法上都是可以审理的,无须以存在相关的制定法为前提。
在18世纪晚期,虽然“侵权法不是一个高度发展的领域”,但是布莱克斯通将许多普通法上的行为列为我们现在会承认的“侵权”:“侵害之诉(actions for trespasses)、攻击(assaults)。很明显,如果实施了违反万国法的行为,则常常是存在侵权诉讼的:侵犯安全通行权通常涉及侵害之诉;侵犯大使的权利涉及攻击,或者侵害之诉和非法拘禁;海盗行为会涉及攻击、侵害和非法拘禁;[170]违反条约会涉及很多侵权,但是很明显违反美国中立的攻击行为也违反了美国的条约;[171]在海上的非法捕获案件中,可能涉及侵害之诉和非法拘禁之诉。[172]
在18世纪90年代,联邦党人和共和党人之间就中央政府的权力有过激烈的争论,而对普通法犯罪的联邦管辖权是其中的议题之一。[173]最终,在United States v.Hudson案中,联邦法院丧失了对此类犯罪的管辖权。[174]然而,对于违反万国法的普通法侵权则不是如此,正如Jay教授所指出的,“在美国早期司法史中的相对长的一个时期内,联邦法院自由地对民事案件发展普通法……不会激怒在Hudson案中提出的强烈反对意见”。[175]
简言之,《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制定时的美国主流观点认为,万国法是美国普通法的一部分,而且违反万国法的侵权在普通法上可以与任何其他侵权一样审理。考虑到外国人会主张不仅是侵权,而且是违反万国法的侵权,从而在联邦法院而不是州法院提起诉讼,《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只是规定了对这些普通法侵权的联邦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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