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与州法院的关系
如果万国法是普通法的一部分,而且违反万国法的侵权是普通法的侵权,那么这样的侵权在一些州法院可以审理,而1781年的决议则表明了对这个问题的担忧。《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通过,看上去部分是为了保证外国人可以不顾州法律的反复无常而对违反万国法的侵权提起诉讼,但是至少还有2个因素推动了第一届国会让联邦法院审理外国人提起的侵权诉讼:[176]期望统一解释万国法以及害怕州法院敌视外国人的请求。
在《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中,John Jay表明了开国者对统一解释万国法的期望:
在国民政府下,条约……以及万国法总是在一定程度上被解释……而在13个州对同样问题与要点的裁判……并不总是一致的……由国民政府委令的法院来负责管辖和审理这样的问题是值得赞扬的。[177]
当然,《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并不保证在解释万国法上的统一,因为它仅授予外国人在联邦法院提起侵权请求的选择权。如果州法律允许,外国人仍然可以在州法院提起类似请求。[178]然而,《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通过意味着至少在理论上,有机会让联邦司法机关来裁判外国人提出的请求。[179]
同时,害怕州法院可能敌视外国人的请求也是推动第一届国会通过《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原因。正如詹姆士·麦迪逊(JamesMadison)在为美国《宪法》所授予的外籍管辖权辩护时所指出的:“先生,我们充分地知道外国人不能在这些州法院得到正义,而这已经阻碍了很多富有的绅士与我们的贸易或者居住在我们之中。”[180]亚历山大·汉弥尔顿(A lexander Hamilton)更是直白地指出,法院通过判刑以及其他方式而拒绝司法或者颠倒正义是正义战争的理由,因此联邦司法机关应该审理与其他国家公民相关的所有案件。[181]
英国债权人在1783年收回债权中遇到很多困难,使麦迪逊和汉弥尔顿有理由害怕州法院敌视外国人的请求,[182]而且没有理由认为这种对外国人请求的敌视在侵权诉讼中会更少。[183]
没有《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像Marbois这样的受害人将被迫在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除非它们能满足外籍管辖权的要求。[184]即使州法允许此类诉讼,州法院也可能会敌视这类诉讼,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在万国法上以“同一个声音”说话。最后,国会宁愿选择保证“受害人……在美国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而得到救济”,[185]也不愿意解释“联邦的性质”让国会处于这样的角色——“其他政府在大多数这样情形下可以下令而美国国会只能提出建议”。
综上所述,《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原初意图是在违反万国法的情形下提供宽泛的民事救济,而这是国会从1781年以来就一直寻求的。为达到这个目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授予地方法院对此类违反万国法或者美国缔结的条约并且已经可以在普通法上审理的侵权诉讼的管辖权。此外,通过为此类侵权提供联邦救济,第一届国会可以避免州法的反复无常、州法院的敌视态度以及在解释万国法上的分歧,以免新成立的国家再次陷入在Marbois事件中遇到的尴尬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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