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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简介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简介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苏格兰,之后开始为美国所采纳。[15]一般而言,美国法院还是会以不方便法院原则撤销原告的诉讼。[17]在2007年的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马来西亚国际运输公司案中,[18]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地方法院有权对被告“不方便法院”的答辩作出即时答复,并可以无须先确定对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而直接驳回起诉。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简介

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苏格兰,之后开始为美国所采纳。[10]在美国,为了所有当事人的利益和正义的目的,防止原告滥用诉讼程序,选择对被告极为“烦扰”、“压迫”的法院,在1947年的Gulf Oil Corp.v.Gilbert案中,[11]美国最高法院澄清了如何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12]当本国法院认为它对案件行使管辖权非常不方便或不公平,且存在其他较为方便审理该案的外国法院时,可以拒绝行使管辖权。为此,法院采用两步分析法,第一步就是确定有一个外国法院可以审理,第二步就是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13]

到了1981年的Piper Aircraft Co.v.Reyno一案中,[1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不方便原则有了进一步的阐述,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的标准已从原来较为严格的“滥用程序”的标准转变为较为灵活的“最适当法院”的标准,更趋向于限制部分外国原告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15]一般而言,美国法院还是会以不方便法院原则撤销原告的诉讼。[16]当然,对于在美国有住所的个人,法院一般认为自己是方便的法院,不会要求其去外国法院起诉,而会驳回被告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抗辩。[17]

在2007年的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马来西亚国际运输公司案中,[18]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地方法院有权对被告“不方便法院”的答辩作出即时答复,并可以无须先确定对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而直接驳回起诉。这样,不方便法院原则有了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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