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现状总结与未来走向起源于外交保护领域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历史久远,在国际法领域有可能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正在扩张至人权保护等领域,而且在适用领域上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因此,我们认为,不应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强制要求原告用尽当地救济。
三、现状总结与未来走向
起源于外交保护领域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历史久远,在国际法领域有可能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正在扩张至人权保护等领域,而且在适用领域上有继续扩大的趋势。[58]然而,如果因此认为应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强制要求原告用尽当地救济,否则联邦法院就不应行使管辖权则是有问题的。第一,美国国会的立法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59]都没有对用尽当地救济作出明确的要求。一方面,《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本身并没有施加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没有法院在纯粹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要求原告必须用尽当地救济。[60]相反,第十一巡回法院曾经认定,《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并没有包括要求用尽当地救济。[61]第二,《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涉及的都是主张被告违反万国法或美国缔结的条约的侵权民事诉讼,原告之所以走进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无法在本国得到救济,要求原告用尽当地救济有点强人所难。第三,正如我们在本章所论述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面临着诸多抗辩和障碍,许多诉讼因为程序性的事由而被撤销了,如果再施加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那么原告就更难得到救济了。因此,我们认为,不应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强制要求原告用尽当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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