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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政治问题理论的态度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法院对政治问题理论的态度(一)一般原则如前所述,在有的案件中,法院将政府的意见作为定案根据。在Abebe-Jira v. Negewo案中,法院认为,政治问题理论并不能妨碍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对埃塞俄比亚前政府官员的虐囚行为而提起的侵权诉讼。下级法院应接受来自最高法院的指导,并且拒绝行政部门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并不承认违反国际习惯法的请求的论断。

四、法院对政治问题理论的态度

(一)一般原则

如前所述,在有的案件中,法院将政府的意见作为定案根据。例如,在Sarei v.Rio Tinto PLC案中,[226]美国国务院认为审理该案将对联合国开启的和平进程不利,法院就因此而撤销了案件。对此,第九巡回法院不予认同,撤销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不能仅因为行政部门的意见就撤销案件,而必须由法院来判断是否存在政治问题。[227]

对于向德国摩托车制造商提出的在“二战”期间强迫劳动的诉讼,由于该请求是战争赔偿,而这是属于政治部门的权限,不受司法审查,司法救济将是不尊重政府行政部门所进行的赔偿协商,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可能导致政府各部分意见不一,引起尴尬。因此,政治行为理论排除了该诉讼。[228]

当然,在有些案件中,法院并不认同政治问题理论。在Abebe-Jira v. Negewo案中,法院认为,政治问题理论并不能妨碍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对埃塞俄比亚前政府官员的虐囚行为而提起的侵权诉讼。[229]在In re AgentOrangeProduct Liability Litigation案中,法院认为,审理越南国民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对美军在越战之中所使用的除草剂的制造商提起的诉讼不是司法部门对立法和行政部门所行使的外交关系所不允许的干预,因为所涉及的问题需要解释包括条约在内的国际法和适用在私人诉讼之间的国内侵权法。[230]在Ibrahim v.Titan Corp.案中,法院认为,伊拉克的被拘禁国民对向与驻伊美军提供翻译和问讯人(interrogators)的私人承包商的酷刑行为提出的请求虽然与外交关系有点联系,而且原告认为涉及战争赔偿问题,但目前没有缔结与法院规则或者裁判相悖的战争赔偿协定,而且原告正在对私人提起的是违反联合国政策的行为,同时美国军事法庭对美军士兵开始了诉讼程序,因此不受政治问题理论禁止,是可裁判的。[231]

那么,虽然政府可以介入个案,[232]但是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并没有规定可以介入深度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对待政治问题理论?在Sosa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认定政府的意见应作为法律结论而被接受,也没有确立基于外交政策关切的不可裁判性标准。[233]因此,对于政府提交的意见,法院不应将其认定为具有约束力,最多类似于法庭之友,只有说服力,作为相关证据予以考虑。

(二)考虑因素

在决定是否遵从美国政府的意见时,法院必须平衡行政部门的利益、判决结果的一致性、诉讼的成本。也就是说,要考虑尽量减少国际人权诉讼的成本、平衡个人权利与政府利益、维护司法独立。[234]这样,对于政府提交的意见,法院只能是个案考虑的,不能也不应该不加分析地接受而撤销案件。这也符合联邦最高法院在Altmann案中所确立的要求,[235]而且在Sosa案中,最高法院也要求个案审查以免干涉美国的外交政策。[236]事实上,联邦法院一直以来基本都是根据行政部门所关切的问题的特定性与可预见性来决定是否撤销案件的。在Whiteman案和Ungaro-Benages案中,第二和第十一巡回法院最后都因政府部门提出的关切问题具有特定以及可预见的代价为由而撤销原告的请求。[237]相反,在Sarei案中,第九巡回法院则因政府提出的利益声明“没有明确指明诉讼对和平进程的威胁”而拒绝遵从政府的立场。[238]

除了特定性标准,法院在承认《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请求上设定了其他可能的限制。法院认为,对一个规范是否足够确定以支持诉因的判决必须涉及决定其对联邦法院可能引起的实际后果。[239]在Sosa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设定了在接受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而提出新的请求上的司法限制的五点理由,[240]其中的一个理由就是对美国外交关系的潜在影响。

在考虑行政部门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影响的意见的分量之前,法院应详细审查这些诉讼的影响。行政部门的此类意见看上去主观多于实际,而且可能是努力保护强大的被告公司而非美国的外交政策。[241]当然,行政部门向法院提交的这些声明是有说服性的。[242]然而,最高法院看似已经在2004年底的一系列案件中并不注意小布什政府的指导了,即使政府所提出的建议是建立在国家安全的基础上。[243]非常有趣的是,在Sosa案中,法院并没有提及行政部门提出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会危害美国的外交政策的观点。下级法院应接受来自最高法院的指导,并且拒绝行政部门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并不承认违反国际习惯法的请求的论断。[244]

对于小布什政府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将损害外交政策及妨碍反恐的观点,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共和党参议员及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Specter并不支持。他认为,美国必须向世界表明美国是认真对待人权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将促进而不是妨碍美国的外交政策及对恐怖主义的斗争,美国只有执行《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此类保护无辜受害人的法律,才有助于美国在反恐上的信誉。[245]

有专家指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与美国促进国际人权的外交政策是一致的。[246]如果因人权诉讼损害到美国私人的商业利益而予以否定,则有损于美国的人权外交政策和信誉。很多原来的高级公务员都曾经指出,外国政府一般都能理解通过美国法院的私人诉讼与美国官方外交政策的不同,也不会因为在美国法院的个别诉讼而不参与诸如反恐战争这样的集体行动。[247]对此,法院都是比较赞同的。[248]法院在一些案件中已经指出,政府的利益声明必须符合现存的可裁判性原则,否则不会予以考虑,[249]而且在没有明显的外交政策关切时,法院一般都不会主动要求政府提交利益声明。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对于行政部门提出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将损害外交政策的意见,法院不应予以重视的另一个原因是全球社会已经通过各种方法承认个人权利并将其法典化。因此,认为法院应避免裁判人权案件以免可能导致一些当事方在世界舞台上的尴尬的说法现在已经不像过去那么有说服力了。此外,司法判决可能使行政部门处于尴尬境地或者与其他国家冲突的机会也小了很多。现在,通过交流或者其本国的同样制度,大多数政府知道我们独立的行政部门如何运作。因此,司法部门作出的判决不一定是行政部门的观点的看法得到了更广泛的理解。如果司法部门过于倚重行政部门的意见,那么法律将随着特定政府的政策而演化,[250]而这是分权原则所竭力避免的。[251]Douglas法官曾经警告说,毫不置疑地遵从行政部门对诉讼将损害外交政策的抱怨将导致法院“仅成为火中取栗的行政部门的仆人,而不是其他”。[252]此外,全球化要求法院对于侵犯人权和国际法而非对外交政策的可能影响给予更多的考量。[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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