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者对政治问题理论的争论
(一)总统干预诉讼的弊端
政治考虑是不稳定的,这可能导致提出类似请求的当事人所获得的待遇不同,[254]小布什政府和克林顿政府在Unocal案中不同的立场就是典型例子。在另外一起《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第九巡回法院认定,法院不受政府变更后的新政府的意见的约束。[255]同样,如果美国国务院对于同一案件前后立场不同,法院也不会完全遵从政府,[256]而且在国务院改变原来的解释后也可能拒绝认可。[257]
对政府意见的全盘接受会弱化联邦司法系统的权力并进而失去自主性。此外,这样也将政治考虑放进涉及个人基本权利的案件中,是不利于保护个人权利的。在Rasul v.Bush案中,[258]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被关押在关塔纳摩的人可以提起《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否定了政府提出的法院不能审查军事决定的理由,毕竟虽然政府对可裁判性这些的问题的看法对法院的认定有影响,但政府的看法本身不具有最终决定性。
事实上,与小布什总统的看法相反,《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有助于美国履行国际义务,[259]提高美国在海外的形象。甚至有法官认为,政府部门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不起作用,因为“如果国会决定外国人可以在联邦法院起诉,则只有国会才有权决定这些诉讼不被审理”。[260]
(二)如何解决总统干预诉讼的弊端
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了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过度地遵从行政部门所引发的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国会应该对遵从行政部门的决定予以限制,[261]以免行政部门作出对外国政府不利的决定时损害美国的外交政策利益。
很多学者提出了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如何限制遵从行政部门的三种解决方案:第一,法院应停止继续遵从行政部门,因为这种司法创造的遵从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请求中是不合适的;第二,跨国公司应管好自己的行为以限制《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的动机;最后,有些学者提出建立一个国际规制体制来让跨国公司对其违反万国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位著名的外交关系法学者认为:
“全球相互联系的日益加强以及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分解意味着几乎任何涉外问题现在都可以视为‘影响’外交事务……随着‘外交关系’种类……的扩张,司法上的外交关系影响测试(a judicial foreign relations effects test)削弱了。”[262]
另一位学者认为,由于日益全球化的影响,个人权利应比外交事务得到更大的关注和遵从。[263]然而,考虑到法院长期在外交事务领域遵从行政部门的历史,[264]期望法院突然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改变这种遵从的程度看上去是徒劳的。
还有学者认为,最好是通过立法限制法院对政府的遵从。[265]该学者认为,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历史可以看出,将豁免的决定从政府部门转移到司法机关就可以减少政府部门所面临的外交压力。对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也同样如此,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的干预;另一方面由法院来裁判,可以减少政府部门的外交压力。毕竟,国会在外交事务中也是发挥着重大作用的。
至于如何利用立法来解决,有学者提出两点意见:首先,国会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区分私人行动者和公共官员被告;其次,国会可以明确地表明行政部门关于美国的外交政策的关切何时是最相关的。参议员Feinstein于2005年提出议案,建议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修正为:
“如果总统或者总统指派的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充分地证明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行使管辖权会对美国的外交政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则法院不应继续审理案件的实体问题。”[266]
这一议案极大地扩张了行政部门的权限,不利于法院审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遭到众多的反对和批评。在提出该议案一周后,Feinstein就主动撤回了该议案。[267]
在当前背景下,如有的学者所希望的那样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完全不适用政治问题理论,[268]恐怕是不现实的。毕竟,政治问题理论在平衡立法、行政、司法各机关上有不可或缺的作用。[269]然而,作为一项自由裁量的原则,政治问题理论适用时也必须非常谨慎,不能仅因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涉及政治背景就认为该诉讼提出了法院不可裁判的政治问题。在决定是否应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适用政治问题理论时,美国行政部门必须非常谨慎,[270]避免过多干预司法审判和司法独立;同时,法院对于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也仅是参考而已,不应不加审查地就予以遵从继而以政治问题理论为由撤销诉讼,这样将损害被害人的利益,也无助于相关国际法规范的执行和美国政府在维护和遵守国际法规范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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