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诉讼发起方式的影响美国法对侵犯人权的主要救济就是私法上的侵权,而欧洲则相反,以刑法救济为主。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一个问题,在刑事判决确定前,难以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也要中止直到刑事诉讼结束。此外,如果在刑事诉讼中作出无罪判决,则受害人要寻求民事赔偿就不大可能了。在有的国家,受害人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三、诉讼发起方式的影响
美国法对侵犯人权的主要救济就是私法上的侵权,而欧洲则相反,以刑法救济为主。[95]在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侵权行为人的责任问题。[96]例如,在法国,犯罪受害人可以作为民事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以寻求民事赔偿,如果不服判决的还可以上诉。[97]在西班牙,寻求赔偿的受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另外,在欧洲,私人一般可以通过提交要求公共检察官(public prosecutor)提起公诉的正式请求或者自己作为私人检察官(private prosecutor)而发起刑事追诉程序。例如在西班牙的皮诺切特案首先就是由一个私人组织提出刑事请求的,[98]而民事请求则附带在这些私人发起的指控中。[99]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大概有20%的刑事案件都是附带了民事请求的。[100]
事实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到了与美国的民事诉讼一样的作用。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一个问题,在刑事判决确定前,难以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也要中止直到刑事诉讼结束。此外,如果在刑事诉讼中作出无罪判决,则受害人要寻求民事赔偿就不大可能了。在有的国家,受害人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101]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使得到赔偿,那么也更多地是象征性判决,而不是充分的赔偿。[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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