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领域技术转让之法律障碍:从技术供应者的角度[109]
□ 周琛[110]
内容摘要 应对气候变化这一有力威胁的必然趋势是实现发展模式向可持续性低碳经济的成功转变。低碳经济背后的核心问题乃是新技术问题,即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技术之开发与扩散。迄今为止,在国际低碳技术市场上,相关技术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的私人部门或者公共部门,他们的诚意和合作对于整个转让流程的顺利运作十分关键,甚至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目前,国际社会在气候技术供给相关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政治意愿匮乏,经济有效性不足以及技术供给过程中政策和法律层面的诸多障碍,人为地破坏并延缓了发展中国家对该类技术正常、有效的获取和引进。
关 键 词 技术转让 气候变化 技术供应者 法律障碍
目 次
一、概述
二、气候相关技术转让法律障碍的理论基础
(一)市场失灵
(二)政府失灵
三、气候相关技术供应中的法律障碍
(一)私人部门中的法律障碍
(二)政府层面上的法律障碍
四、结语
一、概述
气候变化是对全人类的一大有力威胁。在很大程度上,当今大气的状况是过去人类技术发展的结果;同理,21世纪的气候环境也基本取决于今天我们作出的技术选择。[111]清洁技术,这里是指用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一类技术,其迅速而广泛的传播包含了一组相互关联的流程,其中与气候相关的知识、经验和设备通过供给、中介以及引进等环节在各个不同主体之间流通转移。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举措之一,技术转让有利于改善气候的脆弱性,在全球范围内增强大气的稳定程度。[112]从全球环境责任的法律视角而言,技术转让被公认为是在“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上开展国际合作的新领域,特别是南北合作。
意识到技术转让业已成为环境和发展政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际社会积极反应,签订一系列多边环境协议,直接或间接地承认了技术转让可用作推动履行全球气候框架下国家责任的新的政策工具,并实现发达国家在这一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不论《21世纪议程》[11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14]还是《京都议定书》[115],一方面它们强调削减现行实务中低质、无效的转让行为;另一方面本身也引入了一些技术导向型的激励措施。[116]更为重要的是,上述协议的核心要义表明了传统的国际经济秩序对于低碳技术转让有其局限性。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要素流动方式,它应该是建立在全球环境责任,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基础上的一种更为优惠,公平的转让。
日前,后京都协议谈判已将技术转让提上日程,与此同时,奥巴马政府也宣称其将致力于寻求全球性的气候变化解决方案。[117]尽管其重要性与日俱增,然而正在进行的低碳技术转让仍旧反映出该领域非常有限的实践。[118]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以往气候变化领域的技术转让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排放交易等其他环境经济手段相比,技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潜力不论从质或者量上都存在着开发不足[119];第二,政治上的不确定性和经济有效性的缺乏常常演变成为种种执行障碍,使得本来先天不足的技术转让问题在实践中更是争议、困难不断。
就政策和法律层面而言,一般来说,该领域的障碍是人为因素导致的主要屏障之一。这些障碍可能会发生在技术转让的任何一个环节,并且在具体的利害关系方中呈现不同的特征,这使得对策的鉴别、评估及优先安排非常复杂,难以操作。因此,就转让流程每一环节上具体发生的障碍开展实地考察,不失为研究的突破口。在这个背景下,本文立意对技术供应环节中产生的法律障碍进行概括性的总结介绍,以求明晰下列疑问:气候变化中技术转让的法律障碍有哪些;它们具体产生在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哪些层面;技术供应环节中这些障碍的表现方式是什么以及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消极地影响着低碳技术的有效供应。为了充分回答以上问题,本文将采用综合性的研究方法,集合规范分析、理论探寻以及实证考察等于一体,全面而系统地阐述并分析气候减缓和适应技术供给中的具体政策和法律障碍。
二、气候相关技术转让法律障碍的理论基础
应对气候变化需要世界范围内的技术共享和不同技术资源主体的广泛参与。从横向流转的角度来看,国际技术转让的需求源自技术开发和分布的地理不均衡。[120]一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需求受其本国技术资源的制约和限制,这种区域性供需失衡成为直接推动技术跨界流转的原始动力,而供需紧张状况同时也决定了技术内部革新和外部转移的速度和规模。在这一点上,市场机制在技术转让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并且通过影响市场要素,譬如交易主体、基本途径和转让模式等而影响着转让行为在经济上的可行性。
(一)市场失灵
除却作为资本增值的成本,气候相关技术的特性更在于其公共物品属性和环境问题外部性。根据大气的国际法地位,所谓的“人类共同关切事项”,[121]意味着用于解决气候变化的清洁技术自然并正式拥有了一种公共福利的属性和溢出效应。此外,全球变暖作为典型的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其温室气体减排将会产生成本和收益。这导致了史上最大的市场失灵,因为据以重新分配的大气容量资源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温室气体的排放。[122]因此,单纯依靠市场手段解决气候变化将会使得人类进行的努力走向死胡同,而政府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将急需被引入,以克服市场之成本与收益机制带来的不利效应。这在气候适应技术领域更为明显,通常,后者作为一项发展目标,其运作并非来自于市场调节,而是公共干预的结果。[123]
(二)政府失灵
一方面,政府驱动被引入来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当面临全人类之共同财产的大气时,并没有一个实质上的超国家组织对其进行全球性管制。实践中,多边环境协议下关于技术转让的制度安排不得不由各个国家政府分别承担和完成。而在国家层次上,一国也同时面临着发展本国政治和经济目标的国内需求。特别是涉及低碳技术,由于它们与能源安全、经济发展空间之间的紧密联系,实践中,许多技术提供国的国家政府往往对该类技术实施严格的管制政策,尽管这是违背全球气候福利的。[124]因此,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不仅要符合地区收益,而且必须达成区域与全球共赢的局面,而后者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环境法体制本身的不断完善。总而言之,这就是技术转让法律障碍及其困境的源泉:集环境公益属性与商业私益属性于一身。如何处理这一深层利益的平衡将会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难题和挑战。
三、气候相关技术供应中的法律障碍
气候变化需要在法律层面克服的难题绝不亚于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复杂性。[125]气候相关技术转让反映出全球环境管制和代间公平的艰难协调。迄今为止,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南北间技术转让对于全球气候变化的应对有重要贡献,尤其当涉及气候减缓政策领域的技术。[126]从动态流转的角度来看,技术提供方,一般为发达国家的政府或者企业,因为政策安排或者市场驱动,而将其所有的技术供应给位于作为技术引进一方的发展中国家,实现该类技术的跨国转移。纵观整个过程,在考察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家政策及企业实践之后,可以总结出技术供应环节中显现的政策、法律性障碍主要有:
(1)企业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2)企业的社会环境责任感差;
(3)缺乏明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技术转让国家责任;
(4)相关协议中的条款没有强制有效的履约机制;
(5)现行国际法秩序的消极影响,尤其是WTO机制的对于技术转让,投资等的负面效应;
(6)国内法律法规的不当管制,包括一国的科技法,环境法和宏观经济法;
(7)国家层面上实质而有效的辅助措施的缺失,例如资金支持。
(一)私人部门中的法律障碍
眼下,国际上正在进行的低碳技术转让凸显了私人部门,尤其是公司这一主体越发重要的参与作用。[127]技术的革新并不仅限于私人部门,公共部门也部分地承担着相关的研发活动。即便如此,实践中,由公共部门研发成功的技术却通常需要借助于私人部门来进行下一步的市场化分销,因为后者更便于开发和实现技术的市场潜力。目前,绝大多数的技术转让的参与者都是大型的跨国公司,掌握技术的主体,通过在国际技术市场上进行跨界交易,或者将技术作为出资形式的一种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由此看来,国际层面低碳技术的成功转让离不开这些私人主体的善意和有效参与。本文以下将着重讨论跨国公司主要存在技术转让障碍,并力求从法律的视角进行深入而细致的分析。
1.限制性商业行为
跨国公司对于生产成本最小化和销售利益最大化的终极追求会造成低碳技术转让中交易定价的锁定效益。[128]作为一个商业性实体,跨国公司供应技术时的核心考量一般是可期待的利益,能够接受的风险和切实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常情况下,一旦技术的预期利益可覆盖其研发成本,供应者理应出售其手中的环境技术。但事实并非如此。跨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本质属性,再加上其对社会环境责任的认知缺失,往往可以从技术转让过程里形式各异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中得到佐证,而这种行为常以贸易自由为保护伞来进行。这在南北之间的技术转让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迄今为止,有越来越多的证据指证跨国公司转让清洁技术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做法。根据一项韩国公司进口清洁技术的案例评析报告,在1992年韩国引进的523项技术中,23.3%附有限制性条件。在部分案例中,甚至技术供应国的公共机构也拒绝许可其气候友好型技术,如HFC-134a,生物燃料技术等。[129]深入考察这些实践中的知识产权运作,不难发现,公司层面进行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在技术转让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方式。在技术革新的初期阶段,国际市场上还没有几家拥有成熟技术的公司能够参与竞争,跨国技术公司一般拒绝许可和出售其完善的环境技术;一旦他们成功地进入国际技术市场,这些公司便开始调整战略转而借助其专有权以阻止其他同类技术的研发,或者在具体的转让协议中附上种种禁止性、限制性条件。这样做的目的很显然是为了获取并维持其技术产品的竞争优势,从而达到操纵市场并在全球范围内最大程度地角逐经济利益的目的。[130]
逐渐地,名目繁多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形成了气候相关技术国际流通中的卖方市场。[131]就通常意义上技术转让而言,限制性商业行为还可以被简单地认作是传统的垄断性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有效制衡。然而,发生在肩负着环境保护和气候应对的清洁技术领域,这些行为的危险性尤其严重:不仅是违反自由贸易规则,同时也抵触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本意。上升到政策层次,国内法亦缺少法律方面的相应安排以确保此类行为可被减至最少。相反地,在反垄断领域,伴随着大型企业并购浪潮的发生,竞争法中关于专利许可的规则也发生了变化,那些以往被认为是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行为将不再受到质疑。[132]至此,作为技术引进方的发展中国家即使最终高成本地受让了该项低碳技术,但却因得不到相应的设备和经验而无法获得应有的效益,这使得气候公约中对技术转让的优惠安排名存实亡。[133]
2.企业的社会环境责任
企业的社会环境责任与其限制性商业行为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面,而前者更为侧重于企业在内外压力下形成的自我规约。这些压力既可以来自社会,公众舆论,也可以源自企业内部寻求发展的动力源,譬如如何将环境考量纳入其管理策略和日常的经营活动之中。诚如欧盟官方对该责任的定义“企业在其经营中自愿的,在法律之外主动完成并承担的社会与环境目标”。[134]
我们这里所谈的气候变化,对所有商业领域无疑意味着巨大的变革和转型。[135]就企业内部而言,它们利益最大化的终极目标应该在整个社会公平,环境正义的框架下完成。假定企业能够秉持全球视野,怀抱公共健康的长远眼光,他们更容易获得良好的公众支持和社会发展资源。而其减少生产成本的要求,不论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都将最终获益于该项生态投资。[136]当然,在社会的大背景下,实现企业和全民的良性互动并非朝夕可成,除了企业本身,这还有赖于综合性、支持性的国内与国际法律支撑。
纵观国际社会在规制跨国企业行为方面的努力成果,当前主要有四部相关的文献。其规定延展了企业的责任范围,由基本的股东利益维护到更加深远的社会环境目标实现,通过(1)采取预防措施;(2)积极、主动承担更大的责任;(3)鼓励技术革新和转让。[137]这些国际习惯法与行业标准为管理和指导跨国企业的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已有的国际气候公约,一方面规定了发达国家有义务通过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协助发展中国家履行其责任以实现环境目标;另一方面,在实务中,国家转让技术的承诺将由大部分的私人部门,特别是大型跨国企业来具体承担和完成。[138]对此,气候公约在其相关条款中指出企业“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技术转让予以积极合作”。[139]
如前所述,企业的社会环境责任首先强调的是企业的自主性和意思自治,在此基础上辅以有效的外部引导和监管。可以看出,直接的行业标准作为经济自主权和自由贸易的主要产物,其对跨国公司转让清洁技术的潜在贡献是存在疑问的。[140]而遗憾的是,现行的国际环境公约也未能在该方面略有建树。可见,未来对成功的期待必须依靠接下来相关公约谈判的进程,特别是气候变化国际立法的实质性努力和成果。
(二)政府层面上的法律障碍
集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于一体的气候变化技术转让离不开政府层面的积极引导,有所作为。[141]在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阻碍气候友好型技术南北转移的核心障碍是政府的相关责任不明,缺乏法律约束力。而这一现象有着深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背景。
1.国际法领域
史无前例地,气候变化将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置于了一个政治上的道德高地,没有任何一个话题能够像气候变化这般深受政治意愿的影响。[142]不论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还是《京都议定书》,从某种角度而言,都被认为是一定政治妥协的产物。同时也不可置否,这些国际文件在某种意义富有建设性,至少通过它们,一个能为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共同接受的公正与平衡得以在全球层面上顺利达成。[143]具体到技术转让领域,国际气候公约引进并进一步确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将有利于世界各方作出一致努力,最大化的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中来。[144]其次,随着履约的进展,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发展中国家的履约能力和条件先天不足,难以独立完成和承担其所肩负的环境责任。[145]由此,作为实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而引入的技术转让,为发达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团结协助义务提供了契机。这是一种新型的、南北合作之优化组合,诚如框架公约中所描述的那样:“从多大程度上,发展中国能够履行其责任将基本取决于发达国家能否有效兑现其资金援助及其技术转让的承诺,以及能否全面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贫困的优先安排。”
尽管上述改进意义重大,但是它们对于鼓励技术转让的作用绝不能盲目夸大。这种技术援助的性质是什么:是硬性要求还是宣告性表述?在何种程度上,发达国家提供其所掌握的低碳技术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诸如此类问题都存在着争议和疑问。单纯从公约的语境方面考虑,几乎全部条款中随处可见的“将”“应该”等词的运用,[146]暗示技术转让相关条款较弱的法律地位:提供、转让技术是一种选择性的建议而非具备法律强制力的义务。该种只规定行为模式但是只字不提法律后果的条款设计,给实践中发达国家本应进行的技术供给蒙上一层浓重的道德色彩。此外,国际环境法的一大特色是为所有参与者设置不同大小的责任,这将进一步削弱国际环境协议中相关条款的实际效力。[147]概言之,发达国家为实施团结协助义务而进行的技术转让在当前国际气候框架下不是必然应予遵守的。
除了较弱的实体性条款,当今国际气候公约也没有正式且严格的遵约机制作为其程序上的保障。根据公共政策理论,一项强有力的遵守机制至少应满足以下标准:(1)违反的后果必须符合比例原则;(2)当主体行为次优时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3)有效的执行必须能够抑制个人和主体的欺瞒及回避动机。据此,不论框架公约还是议定书中的遵约条款,都只是部分而非全部地符合上述标准。[148]譬如,框架公约中就解决履行争端而规定的“多边咨询程序”,[149]由于其本质上属于效力更弱的非司法,无前置性措施。在该程序下,违反一方将不被施予任何惩罚和制裁,咨询程序中的专家组仅有权力进行举荐、建议以推动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和加深谅解。[150]就气候减缓和适应技术转让的纷争而言,其不仅涉及环境协议还包括了部分贸易机制的运作,由于环境和气候领域没有一项处于同一位阶、且完善的如WTO体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关技术供给的纷争最终将不得不诉诸于后者的相应制度安排。这使得实践中的主要责任方既没有履行其提供技术的法律责任,还达到了回避关键问题,即技术的价格这一核心纠纷的目的。[151]
国际气候框架中的技术转让不仅缺乏强有力的实体和程序保障,相关的规定也不符合成本效益。也就是说,现行公约中技术转让的成本过高,因为它们规定了转让的进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应规定,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52]如前所述,发达国家提供低碳技术的责任及技术的价格是南北争执的症结所在。[153]气候适应和减缓技术代表了商业转让和公共目标深层利益的平衡,至此,过于严苛的保护知识产权将导致不正常的,过高的技术价格,尤其为发展中国家难以接受。一般来说,知识产权领域政策工具的实施既能够加快同时也可以延缓技术的转让,关键是看知识产权保护所鼓励技术创新的目标能否与公共健康利益在政策层面达到适当的融合,否则就构成私权的一种滥用。目前,公共健康领域进一步反映出合理控制专有权的强烈诉求,只有这样,公众关于通过革新、使用改进技术以应对气候适应和减缓的要求才可能被满足。[154]
迄今为止,国际知识产权机制主要由WTO体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形成。其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是一种过于严格的保护,甚至有保护主义之嫌。[155]2007年,在欧洲专利办公室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列明了年度有增无减的风能和生物燃料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诉。[156]与此同时,尽管TRIPs协议规定了国内可优先安排公共政策的灵活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例外,[157]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措施的潜力和贡献足以使知识产权规则满足实践中快速而广泛的清洁技术转让,并最终实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相反地,这些灵活措施和例外实际上却面临着形式繁多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其平行领域诸多失败案例的巨大挑战。[158]因此,断言TRIPs协议的有利安排必然会弥补其对技术转让的潜在阻碍还为时尚早。事实上,就TRIPs协议对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整体行动的不利影响已在较大范围内达成一定共识,譬如,欧盟议会最近颁布了一项决议,其中提到任重道远的后京都协议的谈判必当面临着对部分现行国际公约的适当调整,其中便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159]
2.国内法领域
国内法与国际法体制之间存在不容忽视的内在联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一国国内对于气候相关技术转让的不作为是同国际社会就该问题上的消极态度相互辉映的。很明显,低碳技术供给国由于没有足够的政治诚意,再加上缺乏相应的外部压力和有效的国际监管,他们更加不愿意将其先进的技术进行出口和投资。涉及国内的法律体系,技术转让遇到的主要障碍则来自对低碳清洁技术的不当管制和没有采用足够的、有效的援助激励措施。纵观这些影响南北技术转让的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律障碍,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并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因为对于障碍的鉴别和评估也是建立在不同国内背景基础上的。[160]因此,这里所进行的考察是针对国家间较为普遍的实践,这才使得关于障碍的质与量的分析具备可行性。
一般认为,一国采取的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宏观经济立法有可能阻碍气候相关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进行出口。低碳技术事关一国的能源安全及未来经济的发展空间,具有战略性地位。发达国家政府通常对该类技术施行较为严格的管制,以防止其大量流出。[161]比起直接提供技术,主要的技术来源国如日本、德国宁愿推销他们的终端环境产品以维持其在技术领域的垄断地位和市场优势。[162]此外,由于该类技术对于公共信息较高的粘合度,对其的不当管制易于造成出口中的信息不对称并引发技术交易双方的信任危机,这些都为正在进行的转让增添了额外的风险。更重要的是,目前发达国家中“法规冷却”[163]的做法反映了其对于技术标准模棱两可的立法态度。举例而言,法国、英国和美国就曾一度以保护环境为由在对外贸易中对技术的进口采用较高的产品标准,同时为防止由于高标准带来的本国低碳技术的过度外溢,他们转而开始冻结和下调该类技术标准以控制技术的溢出效应。[164]涉及一国国内的宏观经济条件,由于缺乏开放、透明的贸易和融资法律体系,基于市场机制运作的障碍频频发生。[165]不合理的市场准入要求,技术转让合同,货币与融资法规,直接或者间接地,将构成低碳技术转让的不利因素。[166]例如,技术成本提高,协商程序繁琐冗长,关键信息不对称和资金援助不到位等。
固然,气候相关技术国际转让的实现需要在一定的经济可行性下完成。然而,就肩负着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责任的国家政府而言,除了改进相关立法,他们本可以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来营造有利的国内环境,帮助满足私人部门收回技术研发成本的需求,从而启动国内之技术供应,并引导其以更加优惠的,更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受让方转移。当前,发达国家在进一步采取足够的,实质性技术和资金援助方面所进行的努力,与公约中的要求和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期待相比是远远不够的。[167]以官方发展援助为例,它在发达国家的发展资源中仅占很小的比例,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中那些难以筹措到私募资金的农业、森林、海岸管理及公共健康等部门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发达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项目不论绝对值还是百分比都在经历一个全面的下降,尤其是那些对于发展中国家引进先进环境技术至关重要的项目。[168]除此之外,与政府投资直接相关的研究与发展计划同样是低碳技术转让的载体,而发达国家采取的此类措施也正大量的减少。[169]政策援助措施在发达国家不断遭受冷遇的主要原因是,它们本身需要一定的成本,这将实际占用并增加发达国家的公共费用,从短期看来尤其如此。但是政策援助措施的积极成效,例如环境效益,分配正义及其公共政策的可行性,这些终将更加长远地显现出来。[170]所有这些都值得低碳技术的主要供给方发达国家,在立法和实践上予以更多的关注和倾向。
四、结语
巴厘岛路线图呼吁加强技术革新和转让方面的行动以支持气候减缓和适应,通过建立有效机制,克服转让障碍和提供激励方案以促进技术流向发展中国家,增强后者对于相关技术的可获得性。其中实现有效的低碳技术跨国转让,一个重要标准便是政策、立法和法规融合,这意味着调整和适应法律。
在当前的国际市场上,气候减缓和适应技术转让的主要流向依旧是南北之间的转让。技术大部分来源于日本、德国、美国、法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因此,在技术供给的初级阶段,技术拥有者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有部门,其诚意和合作对于整个转让过程的成功运作十分关键,甚至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面对气候状况的不断恶化,全球变暖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世界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引进新型的、优惠的技术转让模式,这种模式将结合全球环境责任和代际公平,彰显气候正义,把移除法律障碍,促进低碳技术的供给置于刻不容缓的优先地位,也成为本次哥本哈根峰会除减排目标设定,资金援助之外的又一大核心议题。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可得出结论:气候变化领域的技术转让不仅体现了各方利益团体在全球变暖及碳排放问题上的政治较量,还体现出各国在保卫能源安全,争取未来经济发展空间上的艰苦博弈。一方面,在国家气候公约的框架下,发达国家政府并不负有提供清洁技术的明确的、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政府责任,气候友好型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尚缺乏相应的有效制衡。政府由于政治诚意不足,同时又不存在相对有力的国际法规约,他们更加不愿意采取主动措施鼓励公共或私人领域该类技术的出口。另外,一些国内层面上法律工具的施用也延缓了清洁技术转让的过程。反观微观领域的私人部门,从掌握技术的跨国公司的视角而言,限制性商业行为和企业社会环境责任的缺失是实现气候相关技术的环境和经济潜力的两大主要障碍。
不知不觉,人类逐渐步入了一个低碳时代。[171]碳经济,碳政治,碳同时还成为参与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在哥本哈根峰会的会场上,各国激烈争夺的不仅是日益稀缺的大气容量资源,还有未来的经济、政治优势和国际话语权。低碳背后的核心问题乃是新技术问题。在这一伟大的进程中,鼓励促进低碳技术的使用和转让可以帮助我们实现从制造型经济向知识型经济的成功转换,而后者正体现了低碳时代对于发展模式的要求。[172]这无疑是一个难得的契机,借此,我们不仅可以增进全球技术共享,而且可以进一步加强政治文明和法律公平。
An Obstacle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How Suppliers Legally Block Technology Transfer
ZHOU Chen
Abstract: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Areal threaTto humankind,requests Aconstructive developmental transformation into Amore sustainable low-carbon economy.This prospected carbon free future,to Alarge extent,lies in whether there are appropriate technological responses,namely,mitigation and adaption technologies development & deployment.As Aproactive measure,trans-boundary transfer of climate related technologies legally reconciled both discipline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ITimplies significantly for enhancing the stability of atmosphere,achieving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and wining climate justice on Aglobal scale.So far,realistic mainstreaMof technology deploymenT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has been centralized in those transactions operating between North and South.Principle loWcarbon technologies majorly originate froMJapan,Germany,the USA,France and GreaTBritain all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Therefore,aTthe initial stage of technology supply,the good faith as well as cooperative performance of technology suppliers which include both public sector and private sector,plays an essential,even decisive role for the throughouTsuccess of entire transferring process.In the lighTof limited practice,numerous barriers have manifested in technology supplying,duo to the potential uncertainness and inadequate effectiveness.Under this context,the paper seeks to explore ongoing transfer activit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climate framework,and thus conducTAprudent,in-depth analysis on the political,instrumental obstacles thaThinder climate related technology supply unduly,in order to increase floWand improve quality.
K eywords:technology transfer climate change technology suppliers legal barri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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