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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划界规则的新发展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海域划界规则的新发展&;;_武大国际法评论海域划界规则的新发展 ——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评析□ 张卫彬[1]内容摘要 2009年2月3日,国际法院对罗马尼亚诉乌克兰一案作出判决。在该案中,国际法院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判案时明确提出了划界“三阶段论”,这反映了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成为崭新的一般习惯法。在相关情况规则中,当事国对争议区域的实际控制措施日益得到国际法院重视并赋予其效力。

海域划界规则的新发展
——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评析

□ 张卫彬[1]

内容摘要 2009年2月3日,国际法院对罗马尼亚诉乌克兰一案作出判决。按照该判决,双方存在争议的海域大约80%部分归属于罗马尼亚所有,同时界定蛇岛为礁石而非岛屿,不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该案中,国际法院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判案时明确提出了划界“三阶段论”,这反映了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成为崭新的一般习惯法。在相关情况规则中,当事国对争议区域的实际控制措施日益得到国际法院重视并赋予其效力。我国在解决与相关国家的划界争端时应始终坚持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有关条款所赋予的权利基础,同时亦应密切关注海域划界规则的新发展。

关 键 词 海洋划界 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 实际控制

目  次

一、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概述

  (一)诉讼双方的争议事项

  (二)国际法院的判决

二、黑海划界案反映的海域划界趋势

  (一)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

  (二)涉及相关情况规则中实际控制的效力的新趋势

  (三)关于相关情况规则中的其他各种因素的新趋势

三、黑海划界案对我国的启示

  (一)“自然延伸消亡论”的悖论

  (二)比例方法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适用

  (三)关于领海基点的确定问题

四、结语

长期以来,乌克兰和罗马尼亚在黑海海域边界划分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2004年9月16日,罗马尼亚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两国黑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进行划分。2009年2月3日,国际法院15名法官一致作出终局裁决。按照该判决,双方存在争议的海域大约80%部分归属于罗马尼亚所有,同时界定蛇岛(Serpents’Island,乌克兰称为兹梅伊内岛)是礁石而非岛屿,不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它反映了海洋划界新的发展趋势,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厘定的问题。

一、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概述

(一)诉讼双方的争议事项

黑海是一个封闭海,大陆架蕴藏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其海域面积大约43.2万平方千米,位于北纬40°56'—46°33'和东经27°27'—41°42',通过黑海海峡与地中海相连。本案的划界海域位于黑海的西北部。其中,蛇岛位于多瑙河三角洲以东大约20海里,面积大约0.17平方千米,周长约2000米。根据1948年罗马尼亚和苏联所缔结的一项协定,蛇岛被并入苏联加盟共和国乌克兰,但并未解决两国在黑海上建立一条单一边界线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问题。

1997年6月2日,在经过复杂的谈判后,乌克兰和罗马尼亚签署了《睦邻友好与合作关系条约》,并以两国外交部长换文的形式缔结了一份《补充协议》,并均于1997年10月22日生效。根据这些协议规定,两国有义务就其国家边界制度缔结一项协议,划定在黑海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线。但是,从1998年1月至2004年9月,两国共举行了24轮谈判和10次专家级磋商后,没有取得任何实质进展。在此种情况下,罗马尼亚请求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以及《补充协议》第4条的规定,在黑海上确定单一海洋边界,以划定两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线。[2]

(二)国际法院的判决

1.既往条约的效力

国际法院指出,各方的分歧主要在于是否存在一条以蛇岛周围作为全部划界目的而商定的海上边界。这涉及1949年、1963年和1974年罗马尼亚和苏联缔结的《纪要》与1949年、1961年罗马尼亚和苏联缔结的条约,以及2003年罗马尼亚与乌克兰缔结的条约所涉及的边界效力问题。国际法院在审查以上协议后认为,1949年《纪要》及随后的条约涉及的仅是罗马尼亚与前苏联和乌克兰之间关于蛇岛享有12海里的边界限制问题,乌克兰并没有丧失在其他海域主张超过领海12海里的权利。因此,两国不存在一份划定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有效协议。[3]

2.相关的海岸

按照罗马尼亚的观点,其整个海岸都是相关的,长度是269.67千米,基线长度为204.90千米。然而,乌克兰认为,根据较普通的方法测算罗马尼亚的海岸长度为185千米,如果考虑到罗马尼亚海岸的曲折性,其总长度是258千米,基线长度为204千米。国际法院经过测算后判定,罗马尼亚相关海岸长度大约为248千米。[4]关于乌克兰相关海岸长度,罗马尼亚认为,乌克兰相关海岸长度为388.14千米,基线长度是292.63千米。而乌克兰测算的其相关海岸线长度达1058千米,基线长度为664千米。不过,国际法院指出,乌克兰将Karkinits'ka海湾、Yahorlyts'ka海湾、第聂伯河峡湾(Dnieper Firth)及蛇岛作为相关海岸的一部分是不适当的。按照国际法院的观点,乌克兰相关海岸长度是705千米,它与罗马尼亚的相关海岸长度之比大约1∶2.8。[5]但是,法院在最后判决中,将其调整为1∶2.1。

3.划界基点的确定

对于划界基点的确定问题,国际法院在经过分析后认为,赛克林半岛(Sacalin Peninsula)和马苏若湾(MusurABay)作为基点是合适的。至于苏林纳堤坝(SulinAdyke),法院认为虽然并没有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海洋法公约》第11条规定的“外部永久海港工程”,但是考虑到苏林纳堤向陆的末端与罗马尼亚大陆相连接,其可以作为基点。[6]在与罗马尼亚相邻的海岸,国际法院指出,提斯干卡岛(TsygankAIsland)可以作为划界基点,但位于库班斯基岛屿(island of Kubansky)上的基点与现在的划界目的无关。在相向海岸,法院认为,塔克罕库特海角(Cape Tarkhankut)和赫尔松海角(Cape Khersones)等可以作为基点。由于蛇岛属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符合《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限制条件,并非岛屿,因而不能作为划界的基点。[7]

4.相关情况

(1)海岸长度的不成比例。乌克兰援引两国海岸长度的不成比例,要求调整临时等距离线。而罗马尼亚承认,尽管事实如此,但在以往的海域划界案中几乎没有将其作为相关情况加以考虑。而且,在本案中两国相关海岸并没有明显的不对称性。无论如何,比例只有在适用“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方法”(equitable principles/relevanTcircumstances approach)确定划界线以后才能涉及,不应将其作为一个相关情况考虑。国际法院指出,本案两国相关海岸并没有显著不成比例,因此,没有必要调整临时等距离线。

(2)黑海的封闭性和该区域已经生效的划界。罗马尼亚认为,黑海的封闭性以及该地区生效的1978年土耳其与苏联签署的大陆架划界协议和1997年土耳其与保加利亚签署的有关划界协议未定边界海域,应当作为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相关情况予以考虑。对此,乌克兰持不同看法。一方面,黑海的封闭性本身不能作为与划界目的有关的情况。另一方面,双边协议不影响第三方的权利,黑海已经存在的划界协议不影响目前的争议。尽管国际法院表示在确定两国单一边界终点时考虑上述两份协议,但在最后判决中支持了乌克兰的意见。[8]

(3)任何切断的效果。在该案初步意见中,乌克兰指出,罗马尼亚建议的等距离线方案从两个方面削弱了该国的海上权利,并且要求调整临时等距离线。其一,蛇岛能够维持人类自身经济生活的需要,而且岛上存在建筑可供个人居住并有蔬菜和充足的新鲜饮用水,因此它应当属于岛屿,但没有被赋予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其二,侵犯了乌克兰南方大陆沿海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和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然而,国际法院判定,蛇岛的存在并不需要调整临时等距离线,其在黑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中没有任何效力,且在本案中并没有显著的地质因素需要调整临时等距离线。[9]

(4)各方的行为。乌克兰认为,它于1993年、2001年和2003年在争议海域颁布的三份石油和天然气特许证,以及渔业活动和海军巡逻可以作为相关因素予以考虑。但罗马尼亚认为,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国家在相关区域的活动不应构成划界考虑的因素,且乌克兰的相关行为是在1997年两国签署补充协议的关键日以后作出的,这些均应与划界目的无关。[10]对于两国的这些争执,总体上,国际法院支持罗马尼亚的主张,并没有将其作为划界所需要考虑的相关情况。

(5)安全利益。罗马尼亚声称,并没有证据显示其所提出的建议方案危及乌克兰的安全利益。相反,乌克兰的不合理划界主张,由于靠近罗马尼亚的海岸,因而侵犯了其安全利益。国际法院将安全利益的考量限制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有关各方的正当安全利益考虑将对最终确定划界线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就本案而言,法院所确定的临时等距离线完全能够尊重各方的利益主张,没有必要对其调整。[11]

二、黑海划界案反映的海域划界趋势

国际法院对黑海划界案判决以后,罗马尼亚和乌克兰态度迥异。前者认为这是双赢的结果,后者则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且宣称国际法院在适用公平原则作出裁决时采用的是最普通的等距离方法,根本没有考虑相关情况,该裁决更多地反映了罗马尼亚的利益。从上述国际法院的判决情况来看,这种质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误解。

值得指出的是,在黑海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在适用公平原则时明确提出了“三阶段论”,且强调: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已经对其进行了广泛的解释,并在随后的有关个案中进一步予以阐述。具体而言,国际法院在该案中提出的“三阶段论”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在划界的初始阶段,法院应确定一条临时划界线,且不考虑任何相关情况。这种方法不仅从几何学上是客观的,而且对海域的划分也是适当的。对于相邻与相对海岸而言,等距离线和中间线将分别予以确定,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以证明该临时线并不可行。其次,法院认为,在第二阶段,海域划界必须取得《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所规定的“公平结果”。基于此,在该阶段应当考虑是否存在相关因素以调整或修改临时等距离线。同时,法院明确指出,当所确定的一条线穿过几个管辖区域时,所谓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方法可以有效适用,且这种方法能够取得公平的结果。最后,在第三阶段,以当事国相关海岸的比例作为证明工具,验证经过调整或修改的临时等距离线是否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12]

概言之,国际法院在黑海划界案中提出的“三阶段论”可以从其本身以及既往的司法判例对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所作的阐释及其适用方法等几个方面予以分析和评价。

(一)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

1.适用公平原则需考虑一切相关情况

以公平原则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将是确保划界公平结果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有关国家在具体的划界过程中势必从各自利益出发,甚至有时在违背国际法原则的情况下,主张对自己有利的解决方案,从而使得划界谈判陷入困境。不可否认,国际法院最初对于适用公平原则划界并没有规定可预期的划界规则,而这一直是反对者批评的焦点;而且,由于国际法院在有关的个案中一度所表现的过度灵活性更是激起了更多的批评。但实际上,国际法院一直强调公平原则是一般国际法,并努力使得公平原则向着确定性方向演进。从1969年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海洋划界应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之上,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直至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和1993年格陵兰/扬马延案等司法案例,国际法院不断地对公平原则的具体内涵尝试进行进一步阐释。

尤其在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国际法院正式提出了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equitable principles/relevanTcircumstances rule)。[13]随后,2002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14]2007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15]以及2009年黑海划界案相继确认了这一具体规则及其适用方法。显然,公平原则经历了由抽象原则到具体规则的嬗变,成为崭新的一般习惯法。同时,国际法院始终强调,在划界过程中应当考虑一切相关情况。它主要包括两类因素:一类是自然因素,如岛屿、自然延伸的原则、地理因素;另一类为人文因素,如人口、经济因素、历史性权利、以前的国家实践、国家安全、航行利益等。因此,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与考虑一切相关情况相结合才具有实际意义,否则,抽象地提及无助于划界问题的公平解决。

2.公平程序的应用是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程序的公平能够确保公平结果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优于权利。在划界程序上,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独特的划界模式也确保了公平结果的实现。一般而言,等距离及特殊情况规则的划界模式为:等距离线→特殊情况→最终边界线。由于这种模式具有某种不合理性,而合理性往往又是习惯法的有效要件之一,因此,国际法院在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否认了其习惯法的地位。国际法院认为,等距离线不是划界的唯一出发点,在具体的划界案中,必须在以公平原则为出发点,考虑一切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划界方法。国际法院的划界程序大致可以归纳为:以公平原则为出发点→相关情况→划界方法→划界结果→比例校验或其他校验→公平结果。在此阶段,国际法院先后采用了等距离线(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海岸垂直线与夹角平分线(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夹角平分线、修改的等距离线和湾口垂直线(1984年缅因湾案)等不同划界方法。

然而,由于这种划界方法的过于灵活,使得公平原则的适用存在争议。自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开始,国际法院的态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即重新采用等距离线作为划界的临时起点,然后考虑相关情况予以调整。特别在新近的几个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强调,在划界程序上首先应决定临时等距离线作为划界初始步骤。国际法院的划界程序可以归纳为:以公平原则为出发点→等距离线→相关情况→划界结果→比例校验或其他校验→公平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似乎改变了先前的划界模式,使得等距离方法具有优先性。而且,国际法院在2007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划界案中,特别强调了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与等距离及特殊情况规则的划界程序相似,即都是首先划一条中间线,然后考虑相关情况予以调整。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实际上已经消失,等距离及特殊情况规则取得了胜利。[16]但是,随后国际法院说明了其调整的原因主要在于:这种模式可以使得适用公平原则划界更具有可操作性和便利性,然而这并不能说明等距离方法自动优先于其他划界方法。在特殊情况下,有的因素可以使得等距离方法的采用并非是适当的。[17]

在黑海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再次强调,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临时等距离线将不能首先适用。[18]这说明了虽然在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一案中国际法院认为“适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与适用领海划界的等距离及特殊情况规则密切相关”,④两者出现了一定的融合趋势;但是,这两种适用不同划界海域的具体规则,与其适用等距离线的前提有着本质的区别。

3.以成比例标准验证划界结果

无论是公平原则还是公平程序、公平的划界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达到公平结果。然而,如果孤立地看,每个原则都可能是公平的,但这并不必然就会导致公平的结果。公平原则不能抽象地去解释,为了取得公平的结果,必须要遵循那些适当的原则与规则。正因如此,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虽然没有支持联邦德国关于“公平合理份额”的主张,但接受了其提出的“成比例”的概念,并把它作为确保划界取得公平结果的一个因素。

在随后的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1984年美国/加拿大缅因湾案和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等案中,国际法院一直把当事国相关海岸线长度的比例视为一种可以事后检验划界线公平的方法或辅助标准。同样,在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及1999年厄立特里亚/也门等案中,仲裁庭也始终强调成比例因素的重要性,认为它是评价某些地理情况公平性的有关因素。

尤其在黑海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强调,作为划界的第三阶段,应当考虑在相关

④See Qatar v.Bahrain case,I.C.J.Reports 2001,p.111.情况下经过调整的等距离线是否符合成比例的要求,从而避免导致不公平的结果。[19]因此,通过以往的这些司法判例来看,成比例方法确实从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有关国家之间适用公平原则以达到划界公平解决的要求。

总之,基于以上国际司法机构在适用公平原则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日益确定性;同时,由于目前尚未解决的海洋边界比已经解决的边界要多得多,而且这种状况又不能因为相关国家各自坚持不同立场而长期拖延下去,因此在有关国家间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等距离集团”的国家愿意通过国际司法机构适用“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以解决彼此划界争端。到目前为止,这类国家已经超过20个。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国家实践的逐渐增多,无疑该规则作为一般习惯法的地位将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确认。

(二)涉及相关情况规则中实际控制的效力的新趋势

在黑海划界案中,罗马尼亚指出,蛇岛在1948年以前为罗马尼亚的一部分,但在此后,苏联通过协议强迫其移交给当时属苏联加盟共和国的乌克兰,而这一移交当时并没有得到罗马尼亚和苏联立法机构的批准。1991年苏联解体后,乌克兰实际控制了蛇岛,并在该岛附近进行海军巡逻和渔业活动,罗马尼亚一直对此表示抗议,要求重新讨论该岛的主权问题。虽然两国于2003年签署边界条约,确认蛇岛属于乌克兰,不过,罗马尼亚要求国际法院在勘定边界时应将有关历史因素考量其中,并且要求法院在裁决时不应考虑乌克兰在蛇岛附近海域实际控制的效力。

其实,这也涉及国际法院在解决有关领土主权归属案件所确立的一般规则和程序问题。首先,国际法院分析有关领土在争议发生以前是否存有证据证明,可其主权的归属。如果经证明存在确定的主权所有者,则不论实际控制权在任何一方。如在2002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一案中,尽管尼日利亚实际控制位于乍得湖地区的一些村庄,且主张享有历史性主权,但在最后判决书中,国际法院根据占领地保有法律(Uti possidetis juris)判定,[20]它们过去的殖民地宗主国英国和法国已经通过1931年亨德森-弗勒瑞尔换文(the Henderson-Fleuriau Exchange of Notes of 1931)确定该区域主权归于喀麦隆,从而驳回了对争议地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尼日利亚的主张。[21]

实际上,国际法院在以往的判例中存在以殖民地时期边界条约作为依据进行判案的例证。甚至,国际法院将一些未经批准的条约赋予宪法性功能。如在1982年利比亚/突尼斯案中,国际法院就承认了法国和意大利间所谓默许的临时协议(modus vivendi)以法律价值。当时它们分别统治突尼斯和利比亚。法院认为,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两国缺乏明确一致的海上界线,而且任何一方对临时协议都没有提出正式的异议,因此遵守该协议可以确保为两国间大陆架的划界方式的选择作为历史性理由而被接受。[22]

与此同时,在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中,国际法院在判决卡塔尔对祖巴拉拥有领土所有权时强调,条约已经签署,虽未经批准,仍构成当事方在签署时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卡塔尔酋长当年在祖巴拉的行为可以视为其在自己的领域内权力的行使。[23]显然,由于对未经批准的条约效力的认定,法院才有可能避免一个棘手的问题,即在《联合国宪章》生效以前,以武力方式占有领土所引发的国际法上的领土所有权。

由此可见,国际法院在有关个案中,赋予殖民条约或未经批准的条约以法律效力,其意义在于明确涉及领土主权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是稳定原则,从而不去破坏长期以来当事国所形成的领土的处置格局。这在占领地保有法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然而,这种判案的依据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这使得国际法院的权威受到一定的质疑。

其次,如果国际法院对所涉领土在争议发生前未能通过审查的有关国际协议进行判定,则应对当事国所提供的对争议领土有效行使国家权力的证据进行比较,以确定最后主权归属。例如,在1953年英国诉法国明基埃和埃克荷斯群岛案中,由于国际法院难以通过有关的国际文件判断其主权归属,因此,将重点转到双方过去有效行使国家主权行为的层面。不过,与法国提供的大部分是历史证据相比,英国除了提供中世纪的历史证据外,特别举证自19世纪以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它对这两个岛屿所进行的有效管理行为,包括行政管理、司法管辖等。最后,国际法院一致判决,明基埃和埃克荷斯群岛的主权属于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英国。[24]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际法院以争议领土的有效控制作为判案依据,且将争议领土判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当事方的趋势日益明显。如在2002年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利吉丹岛和西巴坦岛案中,国际法院在比较双方提交的有效控制证据以后,将岛屿划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马来西亚。[25]在2007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划界案中,对位于该争端区的博贝尔礁、萨凡纳礁、罗亚尔礁和南礁等岛屿的主权问题,国际法院首先得出的结论是:无论是洪都拉斯还是尼加拉瓜,都未能证明此前自己依照占领地保有法律而拥有对这些岛屿的所有权。法院进而通过查明在其独立后行使有效管辖情况,认定这些岛屿的主权属于洪都拉斯。[26]因为有证据显示,洪都拉斯已在这些岛屿上适用并实施了其刑法和民法,管理了移民事务、渔业活动和建筑活动,并行使了其在公共工程方面的权威。同样,在2008年的马来西亚诉新加坡案中,国际法院根据新加坡在白礁岛有效控制活动,包括插上军旗、大兴土木、在附近海域巡逻等,宣示新加坡对该岛的主权;相反,尽管马来西亚首先“发现”该岛屿而享有初始权利,但其在过去100年并没有行使相应的主权活动,因而判决主权归新加坡所有。[27]

综上所述,国际法院在包括黑海划界案在内的诸多个案中,将实际控制的效力视为适用公平原则的一种“相关情况”,在涉及解决争议领土主权时,其采取的大致步骤如下:首先,通过考察争议领土在该争议发生以前,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已有主权归属;如果存在确切证据,则不管现在领土由任一当事方实际控制,争议领土应当归属于合法所有人;反之,国际法院依据有效控制的证据比较规则界定争议领土主权的归属。

(三)关于相关情况规则中的其他各种因素的新趋势

1.地质、地貌因素的衡平考量

地质、地貌因素与大陆架自然延伸有关,在划界中考察它的目的主要在于证明大陆架的连续性或划界当事国领土自然延伸的根本中断。在黑海划界案中,虽然乌克兰强调了罗马尼亚所建议的等距离线,侵犯了乌克兰南方大陆沿海大陆架的自然延伸。然而,国际法院否决了乌克兰的主张。这反映了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重要性受到距离标准的限制。

不可否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法院自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以来的有关判例中,已渐离了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所确立的自然延伸权利基础的惟一性,从而受到了距离标准的限制。尤其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国际法院提出了距离标准替代论,即在大陆架没有扩展到从海岸基线起始200海里所在时,距离标准起着决定作用,而与海床和底土的自然性质无关。[28]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和人士见仁见智,如提出自然延伸优位论、两者对抗论、权利平等论等不同主张。[29]

其实,对于这些不同的观点,可以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至第33条所确立基本的条约解释规则,从《海洋法公约》第76条(1)款本身含义解释和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等不同层面进行分析。[30]

(1)从《海洋法公约》第76条(1)款字面含义来看,自然延伸和距离标准之间没有层次结构(hiberarchy),它们都是沿海国大陆架主张的权利基础。即两者权利的基础是平等的,且不能仅从该条款文字表述顺序的先后而导出两者存在主次之分。如在1985年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仲裁案中,仲裁庭对此曾强调,两种规则没有优劣之分。[31]

这一阐释在《海洋法公约》起草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佐证。如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初期,关于大陆架的问题,曾经有8种不同提案,其焦点主要在于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以200海里距离为限,抑或根据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超过200海里以外的界限问题。最后,在第8期和第9期会议上,协商组主席综合苏联方案和爱尔兰提案并经过同各方协商,同时兼顾宽大陆架和窄大陆架国家的不同利益,拟定《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32]无疑,距离标准的出现使得那些以前由于存在大陆架自然延伸中断而不需要划界的区域出现了权利的重叠,即距离标准和自然延伸原则所引发的权利重叠。

(2)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国际法院提出在大陆边没有扩展到200海里的范围内,距离为大陆架惟一共同的权利基础。但是,国际法院这种非此即彼的观点是存在一定异议的。如韩国学者金荪杓认为,尽管我们能够理解法院对距离标准的强调,但拒绝给予作为取得公平结果考量的一个相关地理因素在划界中的任何作用,显然做法太过了。[33]

实际上,无论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1)款抑或第83条的规定,均难以得出将自然延伸在划界中的作用限制在200海里以外;且不论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换言之,即使国际法院在黑海划界案等有关个案中可能出于谨慎地考虑而故意忽略一些并不明显的地质和地貌因素,其目的在于划界的公平解决,但这不能成为有悖于《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理由。显然,如果一沿海国有确切证据表明其与争端另一方无论在200海里内外存在大陆架自然延伸的根本中断,它对大陆架主张的权利基础当然是自然延伸,而不是距离标准。由于在黑海划界案中,乌克兰南方大陆沿海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并不存在任何切断的效果,因此,国际法院没有将其作为一种相关情况对等距离线进行相应的调整。

2.岛屿在划界中的效力

一般来说,无论在双边的划界协议抑或国际法院司法判例中,通常有选择地将一部分不重要的岛屿不予顾及。如1958年巴林与沙特阿拉伯的划界协议中,在决定边界线的端点或转折点等情况下,一些小岛的划界效力被忽略不计。在黑海划界案中,乌克兰的蛇岛即属于这种情况。

类似问题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也曾引起代表间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倘若一块面积很小的无法维持人类居住的岩石享有大面积海域,是否会造成不公平结果的情况。最后,妥协的结果就是,《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所作的限制性的规定,即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的岩石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是,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具体效力,《海洋法公约》则没有规定。

根据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判例,岛屿在划界中具有完全效力、部分效力或零效力,一般均视其地理位置和性质而定。那些位于一国领海之内且靠近一国大陆的岛屿、当事国双方条件相类似的岛屿、群岛国家的岛屿及面积大、人口多、地理位置重要的岛屿,通常在划界中都可能获得全效力,如日韩之间的对马岛。有时一国基于政治、经济和发展两国关系的考虑,也会给岛屿以完全效力。对于一些不重要的岛屿,如在1984年美国/加拿大缅因湾案中加拿大的海豹岛被赋予一半效力;或远离其本土大陆而接近于两国间的假定中间线的岛屿,划界双方通常给予其部分效力或不将此类岛屿作为划界基点,仅允许其享有适当海域。当岛屿远离其本土大陆而接近于他国领土时,常常给予其部分效力或零效力,如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中英属海峡岛等。而对于主权有争议或面积很小,或对本国不重要且远离本土大陆的岛屿,一般给予零效力。

但不可否认,由于目前国际法规则的缺失,出现一些国家将远离海岸的岛屿确定为领海基点而划出直线基线情况。例如,越南将距海岸161.8海里的小岛作为基点划定直线基线。甚至,朝鲜划出了245海里世界上最长的直线基线。显然,这些确定领海基线的标准的不统一,无疑将加大划界问题解决的难度。不过,无论是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还是1982年《海洋法公约》都没有对沿海国直线基线最大长度作出任何限制,[34]仅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7条第3、6款作出了要求或原则。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此前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说明,从而使得各沿海国根据各自的释义和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追求最大的海洋管辖区域。

就黑海划界案而言,尽管乌克兰在蛇岛上采取建造人工建筑,种植蔬菜以及开凿井以汲取饮用水等措施,但国际法院明确指出,它属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符合《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但书”规定,因而不是岛屿,不能作为划界的基点,且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无疑,这反映了岛屿在海域划界中效力的新的发展趋势。

3.比例的限制作用

“比例”的概念是建立在当事国相关海岸线长度的关系基础之上的。[35]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接受了联邦德国提出的“成比例”的概念,并把它作为确保划界取得公平结果的一个因素。在随后的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1984年美国/加拿大缅因湾案和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等案中,国际法院一直把当事国相关海岸线长度的比例视为一种可以事后检验划界线公平的方法或辅助标准。不过,尽管比例方法被视为公平原则的“试金石”,在海洋划界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终究只是验证划界结果是否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和证明工具,不可本末倒置。

在黑海划界案中,乌克兰曾主张将两国相关海岸线的长度之比,应当作为一个重要因素或者决定性因素加以考虑而对等距离线进行调整。但国际法院认为,相关海岸线的各自长度在确定临时等距离线时没有任何作用,划界的功能有别于资源或海域的分配。因此,在最初确定临时等距离线时不存在所谓成比例原则。然而,国际法院承认,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理由,但如果在个案中当事国相关海岸线长度显著不成比例,则可以将其作为一种相关情况的因素予以考虑。[36]

此外,比例远非像其表面显示的那样具有确定性和客观性,亦不意味着各自取得的海域比率精确地成比例附属于相关海岸线的长度之比,相反却存在着缺乏可操作性和不可避免地含有一定的武断性因素。甚至,国际法院指出,由于鉴别方法过于灵活,以至于导致差异相当大的结果,如在黑海划界案中,乌克兰所测算其相关海岸线长度与国际法院的计算结果相比差距达353海里。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比例的作用正处于下降趋势,而且其确定的主观性正日益变得明显。[37]

综上所述,成比例因素只不过是国际法院在可能情况下作为一种相关情况以调整临时等距离线,以及表明其所确定的界线符合公平要求的一种证明工具而已,并非在确定临时等距离线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且法院无需在个案中都应当适用“比例”标准。如在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国际法院并没有实际计算双方海岸的长度及比率,而是认定这种差别不足以调整临时等距离线。[38]

当然,除了前述一些重要因素外,相关情况还包括历史利益、自然资源的保护、经济的依赖性与相对财力、国防安全利益、国家的行为,等等。[39]由于目前对于“相关情况”中的一些因素还缺乏普遍一致的认同,而且,国际法院在有关的判例中对其考量存在一定的任意性,如在黑海划界案中,国际法院虽然考虑了自然延伸、各方的行为、安全利益等相关情况因素,但最后并没有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由此乌克兰认为该裁决更多地反映了罗马尼亚的利益。况且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很多新的因素亦会不断地出现,因此进一步研究“相关情况”因素在解决海域划界争端中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三、黑海划界案对我国的启示

(一)“自然延伸消亡论”的悖论

国际法院对黑海划界问题的判决,对于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如前文所述,在具体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规则取向上,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这与我国的一贯主张是一致的。不过,晚近以来,它与适用于领海的等距离及特殊情况规则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尽管国际法院强调等距离方法并不具有自动优先的地位,但在具体的个案中,适用等距离方法将是国际法院的首先考虑步骤,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正因如此,有的学者认为,“严格”等距离和等距离及特殊情况规则被包括在公平原则的范畴之内。但是,他承认国际法院对此并没有明确地予以表述。[40]

近年来,国外有的学者宣称:中国已经认识到了自然延伸解决东海大陆架的困难性,开始考虑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比例原则。[41]尽管国内多数学者认为,自然延伸原则仍然是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但部分学者从国际司法判例角度出发,认为自然延伸原则理论已经消亡,我国应适用比例原则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有的学者则从权利与划界规则关系角度出发,论证了“先权利,后划界”的关系,认为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不应颠倒。[42]显然,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大陆架划界规则缺乏统一的认识。

实际上,这关涉到自然延伸的功能性问题。埃文斯(Evans)认为,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只是界定了自然延伸在划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作用。而且,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在划界过程中满足公平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地理状况适当时,自然延伸才能赋予一定的作用。因此,不应将自然延伸作为法律权利基础和作为划界手段的不同的功能相混淆。[43]显然,按照埃文斯的观点,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是毫无疑义的。但在划界过程中,只有确切证据证明当事国存在分离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才能适用,否则将为距离标准替代,而且此时将无视公平原则。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不可否认,在大陆架确权过程中,公平原则的确不能与作为大陆架原权功能的自然延伸原则相提并论。然而,在划界过程中,两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不应将其完全对立。一则,公平原则强调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分中的重要性,甚至把它视为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二则,自然延伸原则是国际法中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基础以及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根据,同时由于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所引申出来的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表现,因而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也是大陆架公平原则的权利基础。因此,两者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不仅并不矛盾,而且能够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大陆架划界的指导原则。

(二)比例方法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适用

至于比例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国际法院从未认为它是一个划界原则。对于东海大陆架适用成比例方法问题,有的学者甚至测算了中日两国的海岸线长度,并认为这与我国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主张的区域大致相等。然而,一方面当事国海岸线与划界的相关海岸线是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正如国际法院在黑海划界案中强调,比例只是在当事国相关海岸线长度显著不成比例,则“可能”而不是“应当”将其作为一个相关情况的因素予以考虑,而且法院在适用比例方法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例如,在1993年格陵兰/扬马延案中,虽然丹麦与挪威相关海岸线长度之比为9.2∶1,但最终划归双方的海域面积的比例为3∶1,且在该案中法院并没有使用比例方法进行校验。

与此同时,即使按照相关海岸线的长度之比划分东海大陆架,但也可能因为中日划界规则主张不同而产生相当大的差异。例如,赵理海先生认为,如果将成比例原则适用于北纬30度以南地区,中日两国大陆架的比率为64.3%∶35.7%。[44]而根据国外学者的计算,中日相关海岸长度比率为2.1∶1.2。这和我国学者的估算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如果按照日本主张的中间线方法且以两国公布的岛礁作为基点而言,所获海域面积比率为3.3∶3.6;排除一些岛礁作为基点其比率为2.2∶2.3。[45]由此可见,采用等距离方法划分东海对日本来说,所获得海域面积比我国还要多。无疑,这是日本一直主张采用等距离方法划分东海的原因所在,也反映了其意图混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实际上,尽管由于一些实践原因,如渔业管理、污染控制和油气开发等原因,单一海上边界线反映了划界发展趋势,但这并不是各国的法律义务。[46]

当然,即使中国愿意将相关海岸线比例作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但其前提必须是日本放弃中间线主张。显然,这存在着一定的现实困难性。而且,通过以往国际法院的判例来看,对于显著的不成比例并没有客观的标准。至于2.1∶1.2的比率能否构成显著的不成比例,尚难以定论。因此,我国应始终坚持《海洋法公约》第76条(1)款所赋予自然延伸原则的权利基础。为此,今后我国的主要任务为,应从地理地质结构等方面,论证和说明冲绳海槽的成分和结构与附近的大陆架不同,中日在东海属非共大陆架,确立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作用,以支撑其应当作为国际法院在黑海划界案中所提出的不适用中间线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三)关于领海基点的确定

关于岛屿作为领海基点的问题,从国际法院在黑海划界案中对蛇岛的效力的判决来看,岛屿抑或礁石的认定对两国最终判决所界定的海域有着很大的影响。

目前,国内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把一些远离海岸的岛屿确定为基点而划出直线基线,一方面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第7条(1)款关于直线基线确定的精神,因而遭到了邻国的批评;另一方面,坚持此种立场也必将使得我国付出沉重和高昂的代价。笔者认为,这种主张个别部分有待商榷。

实际上,关于岛屿和礁石的界定,《海洋法公约》第121条(3)款存在模糊之处。尤其随着科技的发展,部分原来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岩礁在有关国家的努力下可能维持了人类居住。在国际层面,无论是各国实践还是国际法学界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尽管在黑海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将蛇岛界定为礁石,但并非没有争议。不过,通过国际法院否定蛇岛作为基点的判决,无疑对我国钓鱼岛列屿在中日东海划界中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启示。鉴于目前钓鱼岛列屿实际情况,且为了减轻中日东海划界的难度,我国可以适当考虑将其仅赋予12海里的领海,不作为划界的基点。

然而,公平来自于博弈。在当前与我国存在划界争端的邻国如日本、韩国和越南等国家采用远离海岸的岛屿作为领海基点划定直线基线的情况下,我国片面放弃自己的主张只能是缘木求鱼,且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主权权利的维护。而且,国际法是不断发展的,《海洋法公约》第7条(1)款关于直线基线标准的含义“本身必定在某种程度上转而受随后国家实践的影响”。[47]正因如此,蒂莫西·希利尔认为,任何部分测算直线基线是可能的,同时援引一个既存的直线基线作为先例也是可能的。[48]因此,我国在解决与周边国家划界争端时,对于确定基线长度的正确做法应是与有关国家加强技术磋商以协调彼此立场。当然,这种协商既要有利于划界的公平解决,也需要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切不可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代价换取解决划界问题的“快车道”。

此外,鉴于在国际司法判例中,适用相关情况规则与实际控制的效力已有密切关联,而我国钓鱼岛列屿、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正遭到日本和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邻国的竭力蚕食,尽管中国台湾地区1999年2月19日在公布的第一批“领海”基线表中确认南沙群岛全部岛礁为中国固有领土,而且确定其“领海”基线采直线基线和正常基线混合基线法划定,但是至今有关基点名称、地理坐标及海图仍没有公布。因此,我国除了在外交层面积极交涉以外,可以借鉴国际法院在适用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的司法实践中采纳的“有效控制理论”,加大对这些岛礁的宣示主权行为,采取某些必要的体现实际控制的措施,如加大海洋开发、科研活动的力度,经常派遣公务船只巡弋,以及促进海峡两岸的共同合作等,以切实维护我国主权及海洋权益。

四、结语

终上所述,研究国际法院黑海海域划界判例,可以得出以下五点结论:

第一,在解决纷繁复杂的海域划界进程中,正在形成一整套新的规则,其名为“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然而,从本质上说,该规则是综合平衡了公平原则和等距离原则,使得原先分别坚持此两类原则的国家都能予以接受,并对其灵活、合理地适用。

第二,国际法院成为“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的倡立者、解释者和适用者,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准国际立法机关的角色。同时,该规则细化了《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内容,使之具有确定性和可执行性,似可类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适用有关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可以预见的是,该规则经过实践的检验,可望由习惯法再转化为条约法规则,从而对当代海洋法的发展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

第三,国际法院之所以能够胜任这一使命,与其自1969年以后多次审理海域划界案例积淀的经验有关,也与其法庭成员为国际法学专家型法官有关。而且,国际法院在适用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方面逐渐趋于一致,出现了极为少见的2002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和2009年罗马尼亚诉乌克兰案全票通过划界裁决的现象。

第四,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中的“相关情况”是一个内涵广泛的组合式的大概念,它虽然谈不上包罗万象,但已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部分涉及方方面面,而且其还在不断添加许多新的因素。

第五,作为相关情况规则的确定内容之一的实际控制的效力问题,其在处理海域划界与岛屿归属争端案中的功能正越发受到重视。这种趋势值得包括中国在内的有关国家密切关注并对其作出审慎和必要的反应。

Trends towards Maritime Delimitation:AReview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ZHANG Weibin

Abstract:February 3,2009,the International CourTof Justice issued its judgmenTin the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 lack Sea(RomaniAv.Ukraine).According to the judgment,Adisputed areAof approximately 80% belonged to Romania,and thaTICJ concluded thaTSerpents'Island is Arock,rather than an island,and iThas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In this case,the CourTapplied the principle of equity.Moreover,iTpuTforward“three-stage theory”in process of demarcation.ITreflects thaTthe equitable principles/relevanTcircumstances rule is regarded as AneWrule of general customary law.ATthe same time,the International CourTof Justice increasingly attaches importance to effective control on disputed areas.ChinAshould always adhere to related provisions of the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of the Sea,which provide the basis of title for maritime delimitation,and should also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tendency towards the rules of maritime delimitation.

K eywords:maritime delimitation equitable principles/relevanTcircumstances rule actual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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