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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设计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设计相对于“三类案件”的类型化区分而言,“五种情形”侧重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的行为范式。同时,检察机关查出涉及“五种情形”问题时,应当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与此有关的会议,拓展人民监督员了解相关案情的路径。并规定“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或者研究处理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时,应当邀请本院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

二、“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设计

相对于“三类案件”的类型化区分而言,“五种情形”侧重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的行为范式。因此尽管在监督评议和提请复核的程序上有共性,但是在程序的设计上更应抓住两类案件的差异性。

(一)启动监督程序

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启动程序,也应采用对“三类案件”的做法,由人民监督员来启动。针对此,在启动阶段,应设计信息知悉程序,以保障人民监督员的询问权和知情权。首先是在立法策略上要明确检察机关的义务,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已立案、已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五种情形”的基本内容,公布人民监督员的联系方式,便于社会群众的检举。同时,检察机关查出涉及“五种情形”问题时,应当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与此有关的会议,拓展人民监督员了解相关案情的路径。

其次,要建立告知程序。设立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书面告知其如在后续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五种情形”的,可通过其近亲属、辩护人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如果没被羁押的,也可自行反映。

(二)实行分流程序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中,针对人民监督员提出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设定了分流处理程序[33]。此种程序相对“三类案件”直接进入评议表决程序的做法而言,在评议表决前先由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对人民监督员的提请的监督意见予以审核,对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被监督情形,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并在提请监督10日内将答复意见移送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此种分流处理程序,在于甄别一般违规情形与重大违规,有利于提高监督的效率,也是促进检察机关自我规制与自我完善效能的有力创新。但是,针对这种“简单案件”的处理决定,也会存在人民监督员不认同的情况。首先,“是否清楚”、“是否情节轻微”只是检察机关的判断而不是人民监督员的判断,由于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视角的不同,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其次,针对此类案件的异议,人民监督员是不能启动评议表决程序的,只能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也不能向上级院提起复核。因此,我们认为对分流处理程序的设计,应在借鉴最高检实施细则的基础之上,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与“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一样,进入到监督评议程序。

(三)监督评议与表决程序

在人民监督员的确认程序和相关案件参与人申请回避程序上,可以借鉴“三类案件”的相关程序。

在评议程序上,主持人的产生和主持人的工作程序也可以沿袭“三类案件”的相关程序。在意见听取程序上,主要是听取案件承办人员介绍调查情况以及拟处理的意见,并回答人民监督员的提问。相对“三类案件”而言,主要是就“五种情形”本身提问,不涉及相关联的案件情况和适用法律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是否有“五种情形”的问题出现。

在提出监督意见上,不存在简单“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结果,而是通过综合评议,形成集体的监督意见。就此监督意见,参与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应写明理由,签字后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存档。

(四)监督结果的处理和反馈程序

针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检察长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并应当在15日之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起监督和参与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并规定“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或者研究处理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时,应当邀请本院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

(五)复核程序

参加案件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应进一步规定人民监督员提出复核申请3天后,检察机关必须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相关材料以供审查,上级院必须在人民监督员提请复核意见15日之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其中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给予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的,经人民监督员监督后,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委会讨论拟作不予确认决定的,刑事赔偿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办理,直接将不予确认意见书、案卷材料和人民监督员意见一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无须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申请复核程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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