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六节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制度运行的效果。因此,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中,构建完整科学的保障体系,使制度设计的初衷能与制度运行的实际效能相吻合也是一个重要而又艰巨的命题。因此,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保障机制在后续的立法活动中有必要进一步予以细化和完善。
第六节 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
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制度运行的效果。[42]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诞生以来,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促进司法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制约了制度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其中关键的缘由在于在现行的各种制度规程中,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和监督方式宣扬性的表述多,而保障性的规定较少。使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限、监督力度和监督目的还停留在一种理想化的应然状态,缺乏系统地向实然状态转化的保障机制。因此,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中,构建完整科学的保障体系,使制度设计的初衷能与制度运行的实际效能相吻合也是一个重要而又艰巨的命题。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和各地制定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中,一般都设立了专门的章节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作出了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涉及监督条件的保障、独立监督的保障、人身保障和经费保障[43]。但总体而言,保障的线条较粗,缺乏可操作性,诸如很多人民监督员可以被邀请参加“有关活动”、“有关会议”的规定,还存在“依法处理”等不确定的概念;宣扬性规定多,惩戒性规定少;“体制内”的保障方式多,“体制外”的保障方式少。因此,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保障机制在后续的立法活动中有必要进一步予以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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