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监督员权利保障机制的构想
(一)知情权保障机制
如前所述,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要么靠检察机关通知,要么靠自己去“发现”,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出现了信息掌握的有限性和需要监督意见的正确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对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活动的知情权保障成为保障机制必须关注的首要问题。我们认为,构建知情权保障机制,可从构建定期通报机制、监督权利告知机制、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官联系机制以及强化和规范监督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介绍和回答问题的程序等方面着手。
构建定期通报机制。在各地的实践中,有的地方采用书面简报的形式,每月送达人民监督员《工作简报》,有的采用的是在相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相关部门查阅职务案件犯罪侦查中的相关材料和卷宗[44]。我们认为,在中央层面的立法中,考虑到中央立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的特点,不宜对定期通报制度的具体方式作出限定,关键在于设定定期通报机制的相关内容。具体而言,可考虑规定必须通报被监督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的数量、类型、所处阶段、拟处理的意见等内容),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的基本信息,处理过程的证据材料,处理的程序记录材料,处理结论作出的分析材料等,并同时规定通报的具体方式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根据自身条件灵活设定。
构建监督权利告知机制。告知机制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知晓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二是保障人民监督员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告知有知情权。如江苏省南通市的各基层检察院通过安排人民监督员即时旁听观看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全过程,或者将告知笔录复印件提供给人民监督员随时查阅均是一种有意义的尝试。[45]同构建定期通报机制一样,中央立法也不宜对具体告知方式作出规定,只需要在立法中明确“把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作为办案人员的应尽义务确定下来,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告知,并应制作相应的告知文书”。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要设定让人民监督员知晓权利被告知的相关机制。
构建旁听列席机制和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官联系机制。一是对人民监督员列席会议的不明确规定,可考虑对相关会议具体化。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长审查意见的而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情形,可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对案件承办部门对案件作出处理的相关会议,也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并可发表意见。二是可以规定凡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中,人民监督员都有权要求旁听(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还可在立法中原则性规定检察机关要针对人民监督员进一步公开检察业务,建立起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沟通的长效机制,具体联系办法由各人民检察院自行规定。
(二)监督权保障机制
监督权是指人民监督员为实现监督目的所必须具备的权限。从监督过程来讲,监督权是建立在人民监督员对受监督案件的知情基础之上的,是关系到监督结果的关键。完整的监督权保障机制既包括对监督权行使的外部条件保障,也包括对干涉与阻扰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行为的规制与惩戒。
构建监督权时间保障机制。在目前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过程中,往往出现有些人民监督员无法正常保证参与监督的时间,导致监督权虚置的情况。如有的人民监督员在任期内没有参加一次案件的监督,有的人民监督员因为自身的工作性质,难以保证完整地对一件案件予以监督。前种情形属于解职机制调整的内容,后种情形属于监督保障机制的范畴。因此,可在立法中规定应保障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时间,建立起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的协调机制。在立法策略上可模糊处理每位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时间,而是可考虑反向规定人民监督员所属单位应支持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将监督工作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并合理安排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
构建独立监督机制。一是沿袭现行规定关于独立监督的内容,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得控制、诱导、规避人民监督员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二是强化惩戒机制,规定干涉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工作的,根据情形分别处以行政处分和法律惩戒。
(三)人身权保障机制
一是沿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31条规定,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可参照对人大代表人身保障的相关规定,赋予人民监督员言论豁免权。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论发表的观点如何,都不受法律追究。由于人民监督员产生的人民性特点,在监督过程中,可能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出现言论上的侵权行为,如出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侵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人民监督员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是刑事责任,势必影响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可考虑在立法中赋予人民监督员享有在监督案件时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限定仅指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的相关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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