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监督员物质条件保障机制
就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人民监督员的活动经费大都列入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并由检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协调,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此种做法只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支持,往往得不到当地财政部门的认可,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难以得到经费保障。因此,在立法中必须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物质条件保障机制。
设立办公条件保障机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细致而又繁琐,在监督过程中涉及获取案件信息、评议、表决等诸多环节,而在实践中却往往没有固定的监督场所,比较常见的是监督活动在有关业务部门的办公地点进行。因此,为了保障监督效果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应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专项活动场所,为履职需要配备专门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用品。
设立监督经费保障机制。在立法中要绕开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列入检察机关业务经费并由检察机关申报的模式,明确规定将各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当地政府部门统筹规划并确保经费保障落到实处,由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设立监督人员工作补助机制。一是实际支出补助。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33条规定,对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给予补助,标准参照本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补助标准。二是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的,由人民检察院参照本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当地日平均工资计算发给[46]。三是针对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应与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建立沟通机制,要求有关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注释】
[1]刘清生:《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2]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
[3]王昕:《人民监督员制度初论》,http://www.scdujiangyan.jcy.gov.cn/xuestantao/rmjdy.htm,2009年7月3日访问。
[4]刘清生:《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5]参见周士敏:《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和功能》,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姚强、梅屹松:《人民监督员制度争议问题探讨》,载《法学》2005年第3期。
[6]参见戴中祥:《人民监督员制度探讨》,载《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8期;张浪:《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讨》,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3期;吴卫东:《试论构建大众化与专业化二元结构的人民监督员选任模式》,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6月第3期。
[7]吴卫东:《试论构建大众化与专业化二元结构的人民监督员选任模式》,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6月第3期。
[8]参见刘清生:《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9]张怀顺、吴明磊:《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问题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0期。
[10]刘清生:《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1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6条。
[12]邱景辉:《人民监督员的权责及其保障制约机制》,http://www.dffy.com/faxuejieti/zh/200406/20040624212829.htm,2009年6月15日访问。
[13]参见周永年:《人民监督员制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49页。
[14]应仅限于基于对案情了解之目的。
[15]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页。
[16]左卫民、吴卫军:《人民监督员:理念与制度的深化和发展》,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下)。
[17]一般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
[18]周永年:《人民监督员制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
[19]刘梅湘:《犯罪嫌疑人义务探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20]左卫民、吴卫军:《人民监督员:理念与制度的深化和发展》,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
[21]袁志:《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日本检察审查会比较研究》,http://review.jcrb.com/zyw/n98/ca179602.htm,2009年5月5日访问。
[22]但伟:《正确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切实推进检察改革》,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5期。
[23]参见程德文、王洪男:《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探析》,载《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专刊》2006年第2期。
[24]徐前权:《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若干问题》,载《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9年2月第29卷第2期。
[25]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的基点:程序正义抑或实体正义》,载《法制日报》2001年4月16日。
[26]徐汉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概念与特征的经济学分析》,载《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专刊》2005年第12期。
[27]由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具有普遍性,因此设计此种附条件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监督的盲目性,提高监督的效率。
[28]但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程序存在技术性的难题,即具体由哪些人民监督员来启动还是任何一名人民监督员都可以启动。我们认为,应赋予任何一名人民监督员依职权主动启动监督机制的权利以实现制度的效能,同时对人民监督员没有启动监督程序的,以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主动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移交材料并接受监督作为补充。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检察机关不切实履行义务以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人民监督员启动程序的设定也变得毫无意义。
[29]相关时间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周永年主编:《人民监督员制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10页。
[30]该条规定,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案件监督职责的。
[31]程为钢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程序之设想》,载《法学》2006年第6期。
[32]参见李卫东:《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思考》,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2期。
[33]在该实施规则第5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统一收转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材料,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按照本规则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下列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1)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
(2)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在办案中超期羁押的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
(3)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在办案中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由侦查监督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承办,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4)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提出监督意见的,由刑事赔偿工作部门承办。
(5)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提出监督意见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6)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情况不属于“五种情形”的,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根据业务分工情况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承办部门收到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结果通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规定期限内不能调查清楚的,应当在期满前报经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期限,同时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及调查进展情况。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督办。
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及时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情形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承办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并在10日内将答复意见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情形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及时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提出拟处理意见,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工作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情形是否启动评议程序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34]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第8条。
[35][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36]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2页。
[37]薛盘霖:《宪政视野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载《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3期。
[38]李建明:《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效力探讨》,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8期。
[39]陈桂明:《让人民监督员成为人民的眼睛》,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0/49153/5465358.html,2009年6月10日访问。
[40]崔桂英:《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及效力》,http://www.js.jcy.gov.cn/readnews.asp?nid=9958,2009年6月10日访问。
[41]有学者认为,对于人民监督员以2/3以上绝对多数票通过的第一次表决意见,检察长应当确认,并指令有关部门执行,无须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参见谢鹏程:《论强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效的措施》,http://www.hxjcy.gov.cn/Read-News.asp?NewsID=217,2009年6月15日访问。但这种确认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效力是一种实质上的权力判断,而不是程序上的效力,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相违背的。
[42]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力保障机制已在前文“人民监督员的效力机制”中有涉及,本章节主要是针对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保障机制和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保障机制而展开。
[43]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29~34条。
[44]参见李进军:《关于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思考》,http://www.hajcy.gov.cn/disp.asp?id=416&rulasp=llyj.asp&rulname=%E7%90%86%E8% AE%BA%E7%A0%94%E7%A9%B6,2009年6月15日访问。
[45]参见何启明等:《畅通信息渠道确保监督实效——南通市检察机关从四个环节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载《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专刊》2006年第3期。
[4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参照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发放的,但考虑到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性质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的一致性,我们建议参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日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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