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十八 民事诉讼程序
一、实验目标
民事诉讼既要理清实体问题,也要遵循程序要求。本次实验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民事纠纷的立案条件和程序,独立完成立案工作;正确甄别起诉主体,确定诉讼当事人;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与性质,掌握举证的要求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法院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和调查取证的范围及程序,熟悉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与规则。掌握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基本诉讼流程的操作。
二、实验要求
(1)识别不符合民事立案条件的民事纠纷,并独立完成起诉必需材料的准备工作;(2)识别不同法院的管辖,独立完成管辖法院确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3)正确判断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与诉讼费用的计算;(4)能够正确识别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适用条件以及参加诉讼的方式;(5)掌握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与规则;(6)明确一审程序中各阶段的主要任务;(7)掌握提起二审程序的条件以及程序;(8)掌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以及程序。
三、实验原理
(一)立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们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合同纠纷;二是物权纠纷;三是侵权纠纷;四是债务纠纷;五是担保纠纷;六是知识产权纠纷;七是婚姻法调整的人身财产纠纷;八是劳动纠纷;九是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引起的海事纠纷;十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同时,立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确定管辖的规则
民事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管辖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二是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三是维护国家主权。因此在确定管辖时要符合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对需要移送管辖的必须移送管辖,对管辖异议成立的必须裁定驳回起诉。
(三)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到底将涉案当事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被告还是第三人直接关系到权利的实现。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3)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并审理,如果在起诉或者应诉时,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第三人诉讼,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案外人以该诉讼的原告、被告为被告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人。第三人诉讼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所以正确确定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
(四)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切权利主张都需要证据来支持,而且要达到证明的标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以下四项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将直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为了防止证据占有一方隐瞒证据,保护弱势一方,法律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五)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构成了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民事诉讼的诸多原则、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充分的体现。法院开庭审理要严格遵循程序要求,比如公开审理原则、辩论原则、回避原则、合议制度的贯彻等。唯有严格遵守法定的审理程序,才能够有效地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在诉讼进行中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还可能出现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等情形,恰当运用这些诉讼措施有助于正确裁判案件。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对于终审判决不服的,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可以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必须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所规定的提起再审的理由。对于提起再审的案件,审理法院可以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为了有效、和谐地解决纠纷,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都可以运用法院调解制度。调解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经调解之后,当事人各方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也不得提起上诉,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性。因此调解结案已成为各级法院追求的目标。
四、实验材料
(一)法条材料
1.《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24、25、27、28、29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由于所涉法条内容过多,请同学们自行查阅,此处只列出法条及司法解释名称,具体内容不一一列举。
(二)案例材料
案例1:
2007年6月24日,甲某在乙航空公司的售票中心购买了同年6月25日武汉飞往深圳的Z1167次航班机票一张,票价为1280元。6月25日甲某到机场办理了登机手续,领取了登机牌,在通过机场安检检查口时,因其向安检人员出示变造的个人居民身份证,致使其机票、航空人身保险单、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凭证、登机牌等被安检人员扣留,并被带到机场安检办公室查问。办公室工作人员收缴了甲某使用的变造身份证,不准其乘机。此时甲某才出示了其真实居民身份证,并称其到深圳有急事,请求准许其乘坐该次航班。经安检人员查明甲某真实身份后,视其有急事,为方便旅客,便未将甲某移送公安机关审查,而按民航旅客须知(国内运输)有关“误机系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其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的规定,以甲某证件不符合规定为由对甲某作误机处理,并退还其半价机票款和航空人身保险单等。甲某重新购买了该次航班机票,按时乘坐该次航班到达深圳。2007年8月15日,甲某以乙航空公司收缴其飞机票并对其作误机处理,罚收半价机票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与其交涉,双方协商处理未果,遂形成诉讼。
案例2:
河北某油脂公司与武汉某贸易公司在武汉签订一份成品食用油供货合同,约定:由该油脂公司向武汉贸易公司按照每壶30元的价格供应一批食用油,由该油脂公司负责发货到武汉,货到付款。后双方因货款结算发生纠纷,该油脂公司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3:
2005年9月16日,原告周某向被告某天然气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为“╳╳酒楼”安装使用非居民用天然气。原告周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天然气供用气协议”后,被告即为“╳╳酒楼”安装了天然气,并投入使用。使用中,原告之妻王甲每月按时缴纳了燃气费。2006年5月,原告之妻王甲缴费时,得知燃气价格上涨,双方为燃气价格问题争执不下,导致缴费未果。2006年7月8日,被告以原告逾期未缴纳燃气费为由,对“╳╳酒楼”拆表停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供气、价格按原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并赔偿损失。又查明,“╳╳酒楼”的登记业主是王乙,实际为王甲与其妹王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案例4:[1]
1997年6月,原告某H汉办经人介绍认识了卢某(原中国农业银行S区支行╳╳路办主任),并表示在╳╳路办开设账户并想转存高息存款。遂后,卢某为某H汉办开设了一般结算户,账号为8010***12。嗣后,某H汉办将自由资金550万元汇入该账户。其间,原告称在被告原主任卢某办公室联系该存款业务时,卢某向原告介绍黄某为被告单位负责业务工作的副主任。1998年6月18日,黄某以╳╳路办副主任身份与某H汉办订立“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某H汉办在╳╳路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整,存款年利率18%,其中存单利率为7.8435%,期限1年,到期连本带息一次支付,余下10.1565%部分,存款到账时付清;此笔存款不得提前支取等条款。该协议由某H汉办盖行政印章,黄某盖“农行武汉分行╳╳路储蓄所0707(1)储蓄专用章”。同日,黄某在某H汉办处要求其填写“转账支票”一张,该票由某H汉办填写载明:时间1997年6月18日,付款行名称农行╳╳路办,出票人账号8010***12,人民币大、小写550万元,用途转款。出票人签章与其开户预留印鉴相符。但该票收款人一栏,某H汉办在黄某的要求下未予以填写。某H汉办将以上“转账支票”交给黄某后,黄某随即交给某H汉办编号为0112956“农行武汉市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系手写,票面载明:户名为某H汉办,账号为8010***12,存入人民币550万元整,存入日1997年6月18日,到期日1998年6月18日,存期1年,利率7.8435%,到期利息431392.5元,该存单盖有“农行武汉分行╳╳路储蓄所0707(1)储蓄专用章”。1997年6月18日,黄某将某H汉办的转账支票交给卢某,卢某将某H汉办转账支票上的收款人亲自填写为湖北某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将该支票所载票款由科目801转至对方科目872。同日,黄某以湖北某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身份签出转账支票一张,该支票载明:时间1997年6月18日,付款行名称农行╳╳路办,收款人为某H汉办,人民币大小写558607.50元,用途还款,出票人由湖北某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黄某签章,该支票由╳╳路办从科目872转至对方科目622(活期账户)。由黄某将该转款活期存折交某H汉办作为支付550万元存款“存单”以外的10.1565%高息部分。该款项某H汉办已实际领取,该款领取后的活期存折已由╳╳路办储蓄柜收回。
1998年6月18日,原告某H汉办到╳╳路办去办理兑付到期“定期存单”时,卢某对某H汉办说,因黄某骗了银行的钱跑了,你们这笔钱银行认账。并要求某H汉办将到期的存款本息合计为本金再延期转存3个月,某H汉办同意后,卢某亲自安排打印出“农行武汉市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份,编号为0422127。该“存单”载明:户名某H汉办,存入日1998年6月18日,到期日1998年9月18日,到期利息42706.03元,存入人民币大小写5931392.50元,该“存单”到期后,某H汉办到╳╳路办兑付该“存单”遭拒。1998年10月上旬,卢某因多起涉嫌金融诈骗案被本单位报案,现已刑事拘留。
另查,湖北某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查无此公司。╳╳路办主任卢某为该公司设立银行结算账户系违规操作。黄某也非╳╳路办工作人员。
又查,武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0112956号存单上盖有印文“0707(1)╳╳路储蓄专用章”与“协议书”上所盖此章相同,但该章与送检所提供的单位公章样本进行比对,存在明显差异。对0422127号储蓄存单上盖有的四枚印文与相关样本进行比较,也存在明显差异。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0212956号“存单”、0422127号“存单”、某H汉办1997年6月18日的550万元转账支票及存根及进账单、“湖北某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997年6月18日的558607.50元转账支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北某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登记注册的证明、武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武汉市经侦三大队三次对卢某的询问笔录。
原审认为,原告某H汉办与农行╳╳路办不构成真实的存款关系,某H汉办依据“存单”要求按单兑付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路原主任卢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路办应对原告某H汉办资金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原告某H汉办以获高息为目的,不到╳╳路办储蓄柜台上办理正常存款事宜,而是将550万元转账支票收款人空栏交给黄某,并在╳╳路办储蓄营业场所以外先后接受黄、卢二人交付的存单,其对资金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S区支行作为╳╳路办的主管部门应对╳╳路办所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原告对资金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对资金损失承担70%的责任,S区支行对该70%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除“原告在被告原主任卢某办公室联系存款业务时,卢某向原告介绍黄某为被告单位负责业务工作的副主任”一节因无充分证据佐证而不应认定外,其余均属实。
二审法院认为:某H汉办以存单为重要证据起诉╳╳路办及S区支行,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付清人民币550万元存款的本金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且其在二审中将赔偿经济损失明确界定为“除本息外,不及时支付的占用资金的损失”。因此,本案应属存单纠纷。原审判决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资金损失赔偿纠纷,并作出实体判决系审非所诉,定性错误,应予纠正。某H汉办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路办、S区支行共同承担赔偿其存款损失的全部经济责任,变更了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仅以某H汉办原负责人的陈述及其经办存款事项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认定╳╳路办原主任卢某向某H汉办介绍黄某为╳╳路办的副主任,证据不充分。╳╳路办关于某H汉办一方证人的证言显属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刑事技术科学鉴定结论及本案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某H汉办作为提起诉讼的重要证据的存单系黄某伪造,并非╳╳路办临柜工作人员所交付。某H汉办在收到黄某交付伪造的存单的同时,交给黄某一张金额为550万元收款人为空白的转账支票,此时,黄某即该支票的持有人。根据《票据法》第82条和第87条的规定,应视为某H汉办已经授权作为持票人的黄某对空白收款人予以补记。其后,涉案资金550万元均进入湖北某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路办设立的账户。因此,某H汉办与╳╳路办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至于╳╳路办和S区支行对某H汉办的550万元资金的流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当事人可依法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某H汉办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其间,╳╳路办事处被注销。
证据清单:
1.某H汉办会计对案情经过的回忆;
2.某H汉办550万元转账支票,资金用途为“转款”收款人为“湖北某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某丁实业公司55.86075万元转账支票,资金用途为“还款”,收款人为“某H汉办”;
4.二审法院对某H汉办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主要证明当时办理存款的经过;
5.1998年经侦处对原某H汉办主任的调查笔录;
6.武汉中院对卢某犯罪案件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表明对本案并没有涉及。
五、实验过程
环节一:确定立案范围
步骤1:根据案件材料1分析此案的性质,是否属于民事管辖的范围。
步骤2:起草起诉书(原告必须亲笔签名,原告是法人的,起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盖章),民事起诉书至少应准备一式三份(一个被告),如果被告是多人的,每增加一个被告,诉状就要相应地增加一份。
步骤3:提供原告的相关证明:如果是自然人,应向法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法人,应向法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步骤4:提交被告的相关证明:如果是自然人,须提交其住所地;如果是法人,须提交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情况。
步骤5:提交诉讼代理人委托书,区分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
步骤6:立案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提示:必须保留,以备调查取证时使用)。
环节二:管辖确定与分辨
步骤1:识别与确定管辖相关的事实要素。
步骤2:确定是否存在专属管辖、级别管辖或者协议管辖的情况。
步骤3:确定是否满足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步骤4:起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环节三:起诉主体甄别
步骤1:仔细阅读案例材料3,确定案件性质。
步骤2:根据案件性质,确定诉讼当事人。
步骤3:分析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能力。
步骤4:分析确定本案是否存在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环节四:进入一审程序
步骤1:根据案例材料4,按前三个环节完成案件性质分析、管辖确定以及起诉主体的甄别工作。
步骤2:撰写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
步骤3:挑选出与案件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证据的特征加以初步识别与判断,识别民事证据的种类。
步骤4:分析争议案件的证明对象,判断有无免证事实。
步骤5: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等举证规则。
步骤6:运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的程序,完成证据的收集。
步骤7:完成证据性质分析并归类,制作证据目录。
步骤8: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质证。
步骤9: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环节五:进入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理流程
1.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2.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1)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2)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3)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3.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就座。
4.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5.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6.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7.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8.核对当事人身份。
(1)审判长宣布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2)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诉讼代表人需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需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3)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9.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1)原告(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2)被告(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3)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4)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0.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应宣布: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经本院╳╳年╳╳月╳╳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判决。
11.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参加合议,书记员╳╳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
12.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3.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者上诉人)、被告(或者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勘验员、翻译人)╳╳提出回避申请,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14.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15.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旨在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者说明理由。
16.当事人陈述。
17.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原告(上诉人)提出╳╳(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庭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要求在答辩期限内答辩,本案将延期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
18.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一审案件的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1)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2)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3)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
(4)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者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者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9.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1)传证人出庭。
(2)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3)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情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4)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5)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
(6)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
(7)证人退庭。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20.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
21.宣读或者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1)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材料。
(2)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22.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23.审判长询问合议庭成员有无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当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24.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如果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后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25.恢复庭审,法庭认证。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
26.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者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者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27.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相互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入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29.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30.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31.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32.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4.审判长应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35.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
36.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布判决。
37.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评议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38.恢复庭审。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39.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40.审判长宣读判决。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41.审判长宣布闭庭。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环节六:一审判决
步骤1:制作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步骤2:下达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环节七:进入二审程序
步骤1:确定提起二审的事实与理由。
步骤2:起草上诉状。
步骤3:提交答辩状。
步骤4:撰写证据调查申请书。
步骤5:提交新证据。
步骤6:开庭审理。
步骤7:主持调解。
步骤8:调解失败下达判决书。
环节八:审判监督程序
步骤1:提起再审申请或者向检察院提出请求要求提起抗诉。
步骤2: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
步骤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步骤4: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驳回起诉、调解结案。
六、拓展思考
1.审判监督程序的价值如何体现?
2.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有何意义?
3.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新增了哪些规定?
七、课后训练
请根据上述程序画一个民事诉讼过程的示意图,形式不限。
【注释】
[1]案例来源于吴家友主编:《湖北法院要案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83~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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