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构成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破坏或者干扰国防活动,严重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本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防利益。根据《宪法》和《国防法》的规定,我国的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我国的国防利益,是指国防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正常状态及其所产生的国家安全效益。国防事关国家生死存亡,国防利益直接影响国家安全,因此,国防活动和国防利益体现着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刑法中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有重大意义。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破坏或者干扰国防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军事人员、军事设施、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品。这类犯罪行为有的表现为作为,也有的表现为不作为。例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等表现为作为;而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等则表现为不作为。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无须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构成,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战时扰乱军心罪等;也有的犯罪要求危害结果发生才能成立,如阻碍军事行动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等。此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以“战时”这一时间因素作为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条件。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此外,大多数本类犯罪的主体仅限于非军人,少数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非军人也可以是军人。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但也有的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列于刑法分则第七章,共14个条文,含有22个罪名。对于这类犯罪,可以根据成立犯罪是否要求特定的时间,将其分为无论平时还是战时均能实施的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和战时才能实施的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两大类型。
平时与战时均能实施的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以下简称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的具体罪名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战时才能实施的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以下简称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的罪名具体有: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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