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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困境与分析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困境与分析[1]有一则网络笑话。由此可见,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认同是影响中国律师执业心理健康的第一个症结所在。

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困境与分析[1]

有一则网络笑话。当事人在胜诉之后,对自己的代理律师说道:“啊,我该怎么感谢你呢?”他的代理律师微笑着回答:“我的当事人,自从钱被创造出来之后,这个问题难道还有其他的答案吗?”这则笑话略带尖刻地勾勒了律师唯利是图的形象,普通人看后笑笑也就过去了,但身为律师的我们从中体会到的却是辛酸和无奈。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律师意味着巨额的代理费、弹性的工作时间,但他们却没有看到律师为此所付出的艰辛以及在执业过程中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到目前为止,全国执业律师已经有11万多人,律师执业机构也由1979年的200多个发展到目前各类律师事务所9100多个,律师业已成为不可轻视的服务支柱产业之一。但律师依然面临着各种困境,我们主要从我国律师的执业心理问题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问题共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关于中国律师的心理问题

律师职业是一个维护法律权利的社会角色,其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对社会主体法律权利的维护,促进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因此,社会对律师的认同度以及律师对自身社会责任的认识都会影响律师执业心理的健康发展,我们将会针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多数律师目前还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认同

从心理学的角度,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人”,是复杂的社会系统的成员。所以,人不可能单纯地追求金钱收入,他们还有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即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友情、安全感、归属感和受人尊重等等。不可否认,律师这一职业可算得上是高收入职业(这也是当初大多数人选择这个职业的原因之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往往会发现这个职业不能满足他们对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大多数律师对其应有的社会地位明显感到不满,他们的悲哀不在于生存的艰辛,而是因为大多数的国人,甚至包括律师本身对律师职业所持的蔑视态度。由此可见,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认同是影响中国律师执业心理健康的第一个症结所在。

在中国,律师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认同是有其历史原因和制度原因的。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中国数千年的社会形态都是以“人治”为主,我们的法律传统只是“人治”文化的一部分,律师职业在中国现代政治和社会组织的形成时期基本没有发挥作用,并由此导致人们对律师职业的陌生。以下数据更加客观地论述了这个事实,北京市民了解律师行业的占10.3%,另有56%表示不太了解,了解群体相对于不了解群体更为年轻;文化程度越高,对律师行业的了解程度越高。可见,即使是在中国逐步迈入现代法治的今天,许多中国老百姓仍然不了解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意义,律师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仅仅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体户”,根本不可以和法官、检察官相提并论。这种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使得中国律师产生了很强的心理失落感,在寻找自身定位时常常会陷入迷茫,真有“不知何处是我家”的感觉。

我国法律对律师职业评价过低也是导致律师产生心理失落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律师业比较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会赋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律师根据法律的授权,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具有与司法机关相同的职能和职责。这种法律上赋予的平等身份,不仅保障了律师能够在维护市民权利时发挥最大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律师主动去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性和使命感,彰显了律师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从而增强了律师的社会认同感。但是,我国律师地位的卑微却首先体现在立法环节。现行《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这个定义中,除了在服务的内容上与一般的服务业有所不同之外,我们很难把中国的律师和其他从事服务业的人员区分开来,更别说赋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伪证罪,这一明显地歧视性条款有大量事实证明已对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刑诉法》第37条规定,“律师向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必须先征得同意”,该规定严重降低了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信任度,对律师执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由此可见,这些对于律师的歧视性法律规定使得中国律师的地位发生了下降性位移,以北京为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人身攻击的比例为33.4%,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产生心理失落感不可避免。

(二)多数律师还没有意识到自身的社会使命

律师对自身职业社会使命的认识程度也会直接影响律师执业心理的健康发展。马斯洛的超越性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阶段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本我是人生而有之的本能部分,比如人要吃饭;自我是人有意识的去采取行动追求满足,比如挣钱去吃饭;超我是人通过惩罚或者教育,形成一些行为内化,比如按职业道德挣钱吃饭。根据这个学说,支配人的行为分为两种基本模式,一个是自我动机,一个是超我动机。就目前而言,我国多数律师处于自我动机阶段,仍然将律师单纯的看作一个挣钱的行业,并没有明确的社会目标和社会责任感。我们将这些仍处于自我动机阶段的律师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律师职业社会使命根本没有认识;一种是认识到了,却不愿意去做。

我们认为,很多律师没有认识到这一职业的特殊社会使命,固然和我国律师发展的历史、制度有一定的关系,但我国的律师再教育制度存在缺陷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一般来说,这些律师是非法律专业的,他们获得法律知识的第一途径是司法考试的内容,而在司法考试中有关律师社会使命的篇章几乎可以用微乎其微来形容,即使成为律师之后参加各种学习,但大部分学习更多的都是关注实务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几乎没有机会认识到律师职业制衡权力、维护民权的特殊使命,出现单纯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情况是无可厚非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我国现行的律师再教育制度,建立律师学院,提高这部分律师的职业素养。

除此之外,还有些律师是明知应该背负什么社会使命,却不愿意去承担,他们的观点是:任何权利与义务都应该成正比,律师的法律权利和其他社会服务者无异,但却要求律师同时承担起维护民权、制衡权力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是极不合理的。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着眼点却存在着误区,它忽略了实现律师社会使命是这个职业的生存之源。如前所述,制衡权力、维护民权是律师这个职业的社会使命所在。也就是说,律师社会使命的实现同时意味着构建法治社会,而只有构建出法治社会,我们律师才有钱可挣,所以说律师的个人经济利益和社会使命实际上是一种共同利益,是相符相承的。不仅如此,在律师制度成熟发达的国家,对律师群体的更高要求是在国家的制度创建、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例如在美国,律师在社会政治结构中占有着重要位置,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着国家民主制度的运作和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当然,按照人性的自然特点,只要存在谋求个人利益的地方,总会出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形,律师职业也是如此。因此,如何均衡个人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冲突将是这部分律师需要面对的新课题。

(三)如何调整律师的执业心理

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理论,社会认同和职业价值认同会给人们的行为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也是追求长远利益的内在动力。缺乏社会、职业认同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不仅会产生以自我为本位的思考方式,还会出现很多短期行为,从这个角度说,现在律师界出现的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缺乏诚信等现象都和这有关。试想一下,如果律师的社会地位一直得不到应有的认同,在公众和自我的双重否定下,律师的执业心理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行为极有可能会陷入这么一个怪圈:公众和制度对律师评级过低→律师缺乏必要的社会、自身价值认同→律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社会认为律师唯利是图→律师不认同自身职业→律师更加追求经济利益。为了避免出现上述状况,我们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首先,完善我国律师的教育制度,调整律师的执业心理。律师协会是行业协会,律师的再教育事关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应该由各地的律师协会督促完成。我们建议,由各地的律师协会建立律师学院,非法学专业毕业的律师应先到律师学院接受相应的法学教育,获得相应的法律素质认定后才能执业。在律师学院的课程设置上,除了各项律师实务之外,诚信和律师社会使命也应是再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学专业毕业的律师也应定期分批接受再教育,增强律师对自身职业的认同感和荣誉感。此外,律师协会还应该对律师广告、律师出入各种场合以及律师在媒体上露面进行限制,以避免经常与商业的客户打交道的律师们染上各种商业习气,危及法律行业本身应当具有的讲究学识与主持正义的形象。

其次,要提高律师业的准入门槛,在社会公众中逐渐树立律师的专业形象。虽然公众对律师的概念根深蒂固,但并非不可以扭转。我们不妨先做一个横向比较:在美国,获得律师职业资格的前提是在政府或者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取得规定的学位,而取得法学院入学资格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历,美国律师的社会地位非常高;在中国,获得律师职业资格的前提是具有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中国律师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在印度,获得律师职业资格的前提是具有法学学位,印度律师的社会地位非常低。可见,律师社会地位和职业资格的准入制度是有着一定联系的。当然,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差异,要我们马上做到和律师制度比较成熟的美国一样是不现实的,但这种严格的准入制度和高淘汰率的确是有利于在公众心目中塑造律师的专业形象,我们有必要将此作为一个发展的方向。

再次,修改现行《律师法》和其他歧视性法律,赋予律师与其社会使命相符的身份评价。律师职业有其特殊性,如果法律不赋予和律师社会使命相符的身份,将会很难获得其应有的生存空间,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律师有较高的评价。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人员”;加拿大出庭律师与初级律师法第3条和第17条分别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在这些国家,律师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具有与司法机关相同的职能和职责,有助于突出律师的社会地位,形成良性的权力制衡环境。概括国内外学术界对律师的表述,我们大概可以得出一个定义: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制衡政府权力、促进法制完善为使命的法律专业人员。我国法律对律师的评价过低是造成律师心理失衡的重要因素,除了对《律师法》的修改,我们应该促成对歧视性条款的修改工作,赋予律师与其社会使命相符的身份评价。

最后,构筑法律职业者一体化的制度,加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互通性。关于公检法机关对律师工作的支持,北京律师一般持不太满意态度,认为律师在诉讼中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占60%;表示很不满意的占16.3%;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受到司法机关不公平待遇的有21.3%;认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受到公检法影响的占77.3%;50%以上的律师完不成提前介入的工作。为此,我们建议尽快建立起法律执业者一体化的制度,以改变目前的状况。以美国为例,律师与作为司法官吏的法官、检察官在职业培训、职业资格的取得以及职位的流动上具有很强的互通性。除少数地区的小型法院之外,所有的法官都是其所在州律师协会的成员,大多数法官都有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所有的检察官同时也都具有律师资格。我们可以借鉴外国这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建立法律执业一体化制度,避免司法机关出于职业偏见或者出于职业优越感而对律师进行压制、打击,或者鄙视律师的行为而影响到律师开展正常工作。值得欣喜的是,我国的律师考试已经转变为司法考试,从这一模式的转变我们基本可以看出国家也在有意识的构筑法律执业者一体化的制度,我们应该进一步促成该项改革,以真正提高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顺便指出,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将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一个很重要的途径,我们同样有必要将此作为一个发展的方向。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问题

就目前而言,我国律师事务所单干的多,合作的少;作坊律师事务所多,名牌律师事务所少,多数律师事务所缺乏规模化的长期目标,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律师业发展格局。律师事务所与普通的企业不同,律师提供的服务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对象,这一特性决定了律师事务所比一般企业更需要标准化管理;律师事务所和一般企业又有着共同点,同样需要长远的发展目标、宽松的经营环境。为此,我们将会针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多数律师事务所缺乏标准化的内部管理机制

律师服务行业是以“人”为中心的行业,由于人类个性的存在,使得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很难有统一的价值。一方面,由于各个律师的专业知识、办案习惯不同,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上与效果上难免有不同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律师的自身因素(如心理状态)的影响,即使由同一位律师所提供的服务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水准。因此,对于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有些律师的客户确实会认为这家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很好,而其他律师的客户则可能对这家律师事务所的低劣服务予以投诉。这种服务的差异性将会使客户对律师事务所及其提供的服务产生缺乏一致性的印象,进而对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推广产生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影响。

要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单纯依靠改善律师的专业素养就能实现吗?我们认为,律师的专业知识、办案经验和法律意识固然对于客户服务满意度的提升十分关键,但如果把提高服务质量、提升顾客满意度的保证完全建立在服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者自身的素质上,管理风险可谓巨大!因此,我们需要标准化的服务制度,保证律师每提供一项服务都有一套相应的标准化体系进行控制,客户请这位律师是获得这样的服务,请那位律师还是获得同样价值的服务。标准化服务制度的建立,将会在程序上保证所有律师给客户提供统一的服务,从根本上避免服务差异性的出现,为律师事务所的壮大与发展铺平道路。

要避免服务差异性,首先要建立标准化办案流程。众所周知,不管在北京还是在上海,甚至在国外,你走进麦当劳享受的都是一样的氛围,吃的是一种味道的巨无霸。而我们的川、鲁、湘等几大菜系,在北京吃的味道跟上海、四川吃的味道好像差不多,但绝对不一样。就是在一家饭店,同一道菜今天的味道跟昨天的也不会一样,甚至同一个厨师第一盘菜和第二盘菜也不一样,虽然我们也有菜谱。为什么?因为麦当劳一个炸著条的制作标准就有整整600多页!从选料、运输、保存到制作,详细而繁琐的标准保证了各地的薯条就那么一个味道。不管你是美国人、中国人还是法国人,你做出来的就是一个味道。现在麦当劳的分店遍及全世界,研究其生命力的核心,服务经营的标准化建设无疑占据了重要地位。因此,要真正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化服务制度,首先要建立一系列标准化的办案流程,要求所有律师接受相应的培训,使他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化的办案流程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服务,这样下来,所有律师给客户提供的服务就基本上可以保证是统一的和一流的了。

在建立标准化办案流程的过程中,应注意到不同的法律服务,客户的需求是不同的。同是房地产法律服务,建设工程领域与商品房买卖领域的客户需求是不同的;同是商品房的法律服务,在诉讼服务领域与非诉讼服务领域客户的需求是不同的;同是商品房非诉讼法律服务,在商品房预售阶段与商品房买卖阶段的客户需求也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建议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建立不同的办案流程表。以商品房非诉讼法律服务为例,我们既要建立商品房预售阶段的办案流程表,又要建立商品房买卖阶段的办案流程表。通过这一系列不同的办案流程表,我们将不同类案件的委派、开展、特殊问题的识别与确认、办案流程的进行、对客户提交证据的保管等标准一一列出,确保律师在提供各项法律服务时不会有所遗漏,既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又对每一位律师提供的服务的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保证了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其次,我们应该意识到ISO9002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是标准化内部管理机制的关键。在人们日益依赖于飞机带来便利的同时,对飞行的安全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这时如果你只向乘客保证:当故障发生时,你可以迅速地排除故障。这样的说法一定会让乘客失去安全感。作为航空公司,你必须有一套系统的“制度”来保证飞机的安全飞行,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未雨绸缪要胜过亡羊补牢”。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ISO9002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就是这么一套可以未雨绸缪的制度。

如何围绕顾客的服务需求和办案流程,参考先进的服务管理经验,结合国际标准建立一套“文件化”的管理体系,是建立律师事务所标准化内部管理机制的关键。ISO9002国际标准建立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对法律服务的每一个过程做出详细的标准化要求,还对质量保证做出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法律服务过程的检验、对不合格服务的控制、为确保执业律师持续具有适应法律服务工作要求的能力而进行的培训。ISO9002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能够满足客户的需要,客户得到的都是具有同样标准的国际化产品。我国很多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方式仍然停留在“小作坊”阶段,案件的操作流程、档案管理十分混乱,这既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更是法律服务规模化进程的一大障碍,参照ISO9002国际标准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十分有必要。

随着律师业竞争程度的日益加剧,建立标准化的内部管理机制是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新课题,仍然需要长期的探索。当然,对于法律服务而言,标准化的含义并不是简单地追求“统一”,要为一定的法律服务设立一系列的标准,必须结合顾客的满意度、律师的专业化知识、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能力、以及不同时期的社会环境等因素。简单地说,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标准应当是在这个律师事务所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进行服务的最好流程,按照这个标准进行服务就能产生理想的、一致的效果。

(二)多数律师事务所缺乏专业化的定位方向

国外的专业化品牌律师事务所具有极高的美誉度,受众对此表现出相当的忠诚度。同时,这种专业化的品牌也标志着一种超越了时空的品位和变化。但是,建设品牌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成功的,要建设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首先要找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方向,从一点出发,进而带动整个律师业务的发展。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压强原理。举例说明,一根针平着放在手上不会产生刺痛的感觉,扎在手上就会让人惊叫起来,这个压强原理表现在律师业务上,可以称之为相对影响力原理,也叫做“小市场大影响”原理。试想,一个律师什么业务都做,无异于一杯水泼向大操场,如果全部集中在某一领域,就相当于同样的一杯水倒向桌面,立刻能看到水的存在和水的影响力。建设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实际上是建立其在公众中的影响力,因此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就是品牌化的前提。

在国外,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是很普遍的,虽然我国也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但和国外的比较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以房地产为例,国内也有一批专业化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但他们为开发商和承包商都提供法律服务,而事务所又不能同时接受双方相对人的委托,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之间往往会出现冲突,也会间接地影响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感。比较起国内的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虽然英国的梅森斯律师事务所只做承包商的业务,专业更狭窄,但名声却更响,国际律师业内人士也都认为梅森斯所提供建筑工程专业的服务是最好的。可见,我国律师事务所对市场的划分还是不够细,专业化程度还是与国外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存在较大的差距。

要实现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方向改变,首先要扭转陈旧的市场观念。我国很多律师事务所之所以在专业化的道路上停滞不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观念问题。他们只要谈到竞争优势就想到服务规模的大小,似乎服务规模越多越全才越能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竞争优势,而忽视了市场的扩展和专业化水平之间的必然联系,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很多律师事务所把太多的精力投入到服务规模的扩展上(房地产、金融、证券、海事、专利一个都不能少),而忽视了对律师事务所专业化水平的发展。结果是什么都“擅长”,却什么都不精通,白白浪费了市场。有些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专业化进程中本来有很好的发展前景,由于认为自己的领域不足以满足律师事务所日后发展的空间,从而过早地进入其他领域,放弃或削弱其专业化的战略。相信他们在走这一步时都会经过深思熟虑。但从专业化的角度和世界上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经验来看,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怀疑的做法。实际上,专业化越细,律师事务所生存的空间反而更大,市场问题根本就不是障碍,因此,要学会放弃大市场,专做一点,越做越精,将空间越做越大。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梅森斯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很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制的扩展,而专业化水平低下的律师事务所却不得不将自己拥有的国内市场让给别人。一个律师事务所希望成功的拓展市场,就必须在标准化的基础上实现专业化。

其次,寻找独特的细分市场是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方向改变的关键。市场切入点选取的好,这个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道路就已经成功了一半,反之,将会事倍功半。随着社会化大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变成了一个综合性市场,可分成若干个小市场,细分的话更是不胜枚举。但不管怎么划分,有需求才会有市场是市场法则中不变的定律。市场是由市场主体、客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构成,其存在的关键还是在于客户的需求,这就决定了律师们必须研究客户需要我做什么?我能为客户做什么。把这个问题研究透了,细分市场也就有了,专业化的切入点也就出现了。因此,研究客户的需求是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进程的首要程序。完成了市场分析后,你可能会发现同时存在好几个切入点,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考虑各个切入点的独特性。这个市场有没有人在做;有人在做,做的领域是否与我们一样;与我们一样,我们是否还能提供他们没有的服务;不能提供,这个领域剩余的空间还有多大,是否还能细化?这样一步一步的筛选,最后剩下的就是我们需要的切入点。独特性服务是律师专业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成功选取市场切入点的关键。

最后,高质量的专业化复合型律师是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方向改变的基础。由于律师事务所与普通的企业不同,他们最大的资源是人。因此,人才的培养是实现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的基础。所谓专业化复合型人才,是和传统的律师服务相比较而言,复合型律师除了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重要的是对经济、贸易等方面知识的掌握,他们能以超越传统律师的眼光发现问题,从而迅捷而高效地展开作业行动。专业化律师个人的专业定位,应根据其知识结构、业务素质和专长兴趣与律师事务所开拓的业务领域相结合,做到发挥律师的专长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融为一体,从而使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分工成为一个有机的、有实力的、有竞争的整体,自然会产生优秀的专业品牌。

(三)多数律师事务所缺乏规模化的长期目标

2002年度北京律师事务所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1家,3000万到5000万元之间的5家,但美国一个大型律师事务所一年作软件更换的费用就是400万美元(3600万人民币),几乎相当于北京大型律师事务所一年的营业收入!一个美国律师事务所在香港的收入为10亿美元,是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收入的7倍,相当于全中国律师事务所收入的总和!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案件资源和律师素质都是比较高的,但和国际上的律师事务所仍然无法比较,窥一斑见全豹,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总体状况令人堪忧。

毋庸置疑,形成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但是这个大方向是不能变的。从国际环境上来说,在国际经济日益发达,交易规则日趋复杂的今天,无法想像一个作坊式的律师事务所能胜任纷繁复杂的、技术性极强的法律服务工作。欧美发达国家的有国际影响的律师事务所无一不是规模庞大、分工精细的。中国律师要参与国际竞争,在国际竞争中争取更大份额,为中国政府和企业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不走规模化发展之路是不行的。

要实现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方向改变,首先要扭转对管理成本的观念。产权经济学家科斯曾深刻地揭示了企业的本质,即企业是市场的替代,由此也提出了企业的边界在于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的比较。如果交易成本大于管理成本,则企业的规模就会扩大。反之,企业的规模扩张将会受到限制。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对象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因此律师事务所降低管理成本的重点并不是在于减少物质消耗,而是在于降低律师的培训成本以及减少律师服务的风险赔偿。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方法就是创造良好的沟通机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甲律师将在此案件中受到的教训告知乙律师,则乙律师对同类案件的研究成本就会大大降低,乙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成本就会降低,当管理成本低于交易成本,该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就会扩大。可见,增加沟通机会、行业合作是促进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发展的关键。

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这一段时间里,我们发现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缺乏对管理成本的敏感性,律师大多数都是在“孤军作战”,双向、多向交流的机会非常的少,这种局面极不利于形成规模性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为此,我们建议各地律师协会促成行业交流、合作。就目前而言,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陆,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与边远地区之间,律师业发展的差距较大。这种差距的存在,不仅制约了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发育,同时对较发达地区律师业的发展也构成了一定的牵制。从这一现实出发,应该通过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律师行业组织间互相交流信息与资讯,律师的培训教育等方式,在明确各地区的发展战略,突出区域重点,合理市场定位与分工的同时,加强较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与帮助,缩小相互间的发展差距。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境外的同行有其成熟而系统化的执业经验,是中国律师业共同享有的宝贵资源。因此,应当藉此丰富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实际内涵,形成中国律师业发展的独特道路和独特风格。

其次,构筑完善的网上平台是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重要途径。在当今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年代,许多国际化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已开始尝试利用先进的电子技术实现虚拟化办公,这对于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很好的经验借鉴。我们认为,随着网络经济的纵深化发展,律师事务所完全可以利用国际互联网来放大自己的服务产品规模。例如现在很流行的虚拟化律师就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利用国际互联网络、电子邮件等网络技术向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举行网上法律讲座,然后再通过网络银行收取费用,既便利,效率又高。此外,对于一些希望开发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而言,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整合国际法律资源,形成一个“变大”了的虚拟团队,共同为跨国业务提供法律服务。由此可见,通过虚拟空间提供法律服务,放大服务产品规模有助于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增加与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机会,不失为一条实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好路子。

再次,要发展商业化的律师事务所。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事务所面临的市场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不断在更新经营管理观念,务求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在众多的新观念中,商业化律师事务所的提出最为引人注目。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化就是指将律师业作为一种产业,向商业化的经营管理型发展。就目前而言,律师事务所的非法律化因素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外同行的重视,许多著名的国际化律师事务所开设了公关部、市场营销部,为自身塑造形象,巩固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概念。此外,为了弥补知识结构上的缺陷,这些大型的律师事务所还招聘诸如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电脑专家、金融专家、医师等其他专业领域内的人员,以充实和扩大自己的服务领域。借鉴外国的经验,允许中国律师事务所向商业化非法律化发展,以运作公司的方式去经营律师事务所,这也许是律师事务所实现规模化的一条捷径。

希望我们的设想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进而有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士能够从服务方式现代化的角度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服务,使我国的律师服务业在外国法律界纷纷进驻的将来能够站得更稳,从容迎接挑战。

【注释】

[1]本文合作者为陈炜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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