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内涵
从法理学意义上讲,任何法律部门或者法律规范都是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比如民法即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则是以网络交易为特征的新型商事关系。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通信技术的广泛运用,商事贸易形式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面对面洽谈、签约以及实体店面的买卖,而是不断变得多样化、复杂化。从最初以莫尔斯码电线传输的方式进行意见交换到EDI(电子数据交换)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直至今天遍及全球范围的广域网和局域网的Internet互联网络的兴起与运用,商事贸易体现出无纸化贸易形态,并且电子商务不断创造着贸易奇迹。如Amazon是美国最早开展经营电子商务的公司之一,它从一个网上售书的点子开始,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迅速发展成为全球商品品种最多的网上零售商和世界财富500强公司,其零售范围覆盖到几乎所有的日常用品,包括图书、影视、音乐和游戏、数码下载、电子和电脑、家居园艺用品、玩具、婴幼儿用品、食品、服饰、鞋类和珠宝、健康和个人护理用品、体育及户外用品、玩具、汽车及工业产品等。财务报告显示,亚马逊2010年销售额增长至342亿美元,比2009年的245.1亿美元增长近40%。电子商务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在商事领域所取得的骄人成绩,使得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化商事交易成为21世纪商事活动的大趋势,而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自动化所带来的法律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则予以调整,这也是电子商务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目前关于电子商务法并无明确的定义,有关电子商务法的书籍多是将电子商务法分为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和狭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即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内容的两大类规范。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则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1]
笔者认为无论是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法还是狭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均只是学理上的探讨,电子商务法的目的在于解决互联网环境下商事活动中的新型法律问题,而电子商务中一些贸易行为仍有一部分可以通过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得以调整,只是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法律问题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规则,因此电子商务法不可能脱离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体系自成一体,而是与之共同调整电子商务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讲,严格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应指的是调整以数据电讯、数据电文、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等有关法律问题的法律规范总和。
此外,电子商务是依托于互联网产生的新型商事活动,那么电子商务法与互联网有关法律规范是什么关系呢?“电子商务法律”与“互联网法律”有一定的区别,互联网法律关注网络民事侵权、网络安全、网站准入等方面,而电子商务法律关注的是商事交易。但是两者又有一定的交集,如网络民事侵权中如果商事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则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围。有关网络安全、网站准入等,如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是关于网络支付安全、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市场准入问题就属于电子商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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