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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团购经营模式下的团购法律关系分析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6.2 当前团购经营模式下的团购法律关系分析在团购活动中,一般由团购网站在其网页上展示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对应此种事实特征,笔者认为相较于居间法律关系和代理法律关系,第三人履行义务观点下的法律关系更为贴切。

5.6.2 当前团购经营模式下的团购法律关系分析

在团购活动中,一般由团购网站在其网页上展示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买方想要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时,需要注册为团购网站的会员并且在网页上点击确认关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订单,然后由团购网站或者与团购网站合作的商家向买方发货。整个团购流程中涉及团购网站、商品或者服务销售者(下面简称商家)以及购买者三方,那么这三方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与买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团购网站还是商家?团购网站在团购活动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合同性质定位不清,直接导致合同的主体难以认定,当发生买方收到的货物或者接受的服务与网站承诺不一致时,或者买方付款之后卖方不发货等情况时,团购网站和商家均以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为由推诿法律责任,不仅不利于购买者法律权益的保护,也会影响到团购网站的信誉,甚至整个团购行业的诚信机制都会被破坏。

网络团购活动各方主体间究竟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目前,这一关系争议较大,在法律学术界及司法实践领域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居间法律关系说,该种观点认为团购网站经营者在网络团购活动中作为居间人,接受商家的委托为商家提供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居间服务,向商家收取居间报酬,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是传统的合同法律关系;二是代理法律关系,该种观点认为团购网站经营者接受商家的委托作为商家的代理人,向消费者销售团购商品(服务),订立的团购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商家实际享有和承担,合同双方的实际主体为消费者和商家;三是第三人履行义务说,该种观点认为团购网站经营者同消费者之间订立团购合同,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商家作为团购合同中约定的第三人向消费者履行提供团购商品(服务)的义务,商家履行此义务的依据是其与团购网站经营者订立的合同。

究竟哪种观点更接近现实呢?笔者认为,这还要从实践中网络团购活动的事实特征分析。目前实践中网络团购活动的通用作法为由团购网站经营者发起团购活动、发布团购信息、收取价款并向消费者发送团购券或直接通知商家向消费者发货,一旦发生前述主要团购纠纷,消费者也倾向于要求团购网站承担责任。对应此种事实特征,笔者认为相较于居间法律关系和代理法律关系,第三人履行义务观点下的法律关系更为贴切。因为一方面团购网站经营者在团购活动中从团购合同成立到具体履行主导地位都非常明显,某些团购活动中甚至并不披露具体商家,将团购网站经营者作为团购合同主体可避免因团购活动具体内容不同而适用不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利于确定统一的团购合同关系便于公众理解;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旦发生团购纠纷,消费者依据团购合同向团购网站经营者追究责任,团购网站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商家的合同追究商家责任,这也与当前实践中消费者主要向团购网站经营者主张责任的实际情况相符。因此,笔者认为第三人履行义务说更符合当前网络团购活动的实践。但这种实践现在受到了监管层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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