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电子商务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借助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得以快速发展起来,其交易平台的虚拟性一方面带来了交易的便捷性,另一方也使得商务环境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借助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如网络作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新型智力成果。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控制力被大大弱化了,这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最为突出,网络作品往往被非法复制或者转载,或者制作成盗版书籍通过电子商务网站予以售出,不仅导致著作权人无法实现基于作品著作权的各项人身和财产性权利,也导致一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频发。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将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扩展至网络空间,并且确立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保护和鼓励知识创新,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或者智慧财产权,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1],一般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发明、商标、外观设计等。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范,可以将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内容划为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个部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三项权利的保护,并且由于网络平台的特殊性,互联网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具有特殊性。除了这三种传统的知识产权外,域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具备的经济价值使其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域名所带来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
电子商务是借助于互联网实现的商业活动,因此谈及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不得不提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网络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区别在于电子商务侧重于商事交易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交集,如域名保护问题,由于电子商务企业一般都是通过注册网站来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以网站域名就涉及到企业的商誉、商业价值,所以域名所带来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既是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课题,也是电子商务下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关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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