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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域名冲突及其解决对策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商标抢注行为商标抢注与域名抢注相反,指把别人已有的域名注册为商标。这属于商标与在先域名的冲突。笔者认为,商标法中虽未规定上述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至少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与域名冲突及其解决对策

一、商标与域名概述

商标作为现行知识产权中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区别自己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而使用的一种特殊标志。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那域名是什么呢?在网络这一前所未有的虚拟世界中,每个网络用户都被分配一个独一无二的、便于计算机识别的IP地址,以确定其在网络世界的位置。IP地址用二进制数来表示,由4个小于256的数字组成,数字之间用点隔开,例如187.53.9.16就表示一个IP地址。显然,IP地址这种数字标识使用起来难以记忆,极不方便。于是,旨在解决这一问题,与特定IP地址一一对应的域名出现了。从技术角度看,域名是用户在互联网中确定其位置,并与IP地址相对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从这种意义上说,域名与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电话号码、门牌号等并无本质区别。

但这只是网络与域名产生与发展之初的情况。随着网络技术与电子商务的不断深入发展,特别是媒介将域名当作“网络商标”、“第二商标”来宣传并树立其形象,致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域名的重要性,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域名抢注”现象泛滥开来,一发不可收拾。目前,域名在经济市场上已发挥出超出“网址”的识别作用,在相当程度上已成为网络世界的“商标”,或者说是商标在网络世界的替身。这就使得存在于现实世界的商标和存在于虚拟世界的域名——表面看似毫无关系的两者有了联系。人们不禁要问:域名真是网络世界的“商标”吗?它与商标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是否能延伸到网络世界?一旦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该如何解决?

二、商标与域名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应当说,商标与域名之间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商标与域名权利的冲突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商标与域名冲突的经济原因——网络世界存在的巨大经济利益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广泛商业化,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相继出现,任何想在网络上从事商业活动的用户必须首先确定其在网络世界中的位置,这就需要域名来定位。域名是用户在因特网上的唯一地址,通过这个地址才能找到充满无限商机的公司主页和网站。因此商家都尽量选择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作为域名,并且在广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域名,于是,域名就如网络世界的“商标”,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同时,域名作为一种巨大的经济资源,也是有限的。商家为了在竞争中获取有利的地位抢注域名,以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吸引消费者;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抱着“奇货可居”、“待价而沽”的心态肆意“囤积”域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已不可能避免。

(二)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自身原因——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差异性

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两者的冲突,它们的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域名主体的唯一性与商标主体的多元性上。

除驰名商标外的商标注册和保护都是按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的,同一商标可能被不同的企业使用,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而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域名在全球范围内是绝对唯一的,这就决定了绝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得以注册。正是由于这一矛盾,致使拥有相同商标的主体不可能同时各自拥有以该商标命名的同一域名,从而引起商标与域名的冲突。

(三)商标与域名冲突的制度原因——法律环境及域名注册规则存在缺陷

目前世界各国负责域名注册管理的机构多为民间组织,例如美国的ICANN、中国的CNNIC,他们普遍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一般不进行商标检索,对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不做审查。这样就容易导致域名注册申请人使用他人的在先商标,引起商标与域名权利冲突。

我国为规范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先后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但事实上域名法律制度仍然不完善,像有关域名注册机构的责任、域名争议的解决机制等的规定仍存在缺陷,为域名和商标发生冲突提供了条件。

三、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表现形式

有人认为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冲突就是域名抢注的问题。其实,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表现形式远不止这一种形式,而是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域名抢注行为

域名抢注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表现形式,指将已有的他人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对于域名抢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其中持域名抢注构成侵权的观点居多。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商标法是按照商品与服务的类别对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的,域名的注册则没有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因此,商标法律制度不能必然地延伸到网络域名。对于那些不以损害他人权益为目的,非商业性使用域名,不可能造成用户和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单纯域名抢注行为,我们不应当视为违法;如果抢注他人商标是为了进行网络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借以谋取利益,即平常所称的“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应认定为侵权。因为它掠夺了商标权的无形资产,势必将给商标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二)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抢注与域名抢注相反,指把别人已有的域名注册为商标。这属于商标与在先域名的冲突。这类争议的数量目前还不多,而且并未造成具有全社会意义的影响,因而还未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三)网上反向假冒行为

反向假冒是商标法中的概念,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其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出售的行为。我国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规定了反向假冒行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此概念运用到网络上,就是指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引起消费者对双方的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笔者认为,商标法中虽未规定上述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至少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域名与驰名商标淡化

驰名商标淡化,是指通过在商业活动中采取模糊、失色和贬低等手段,削弱驰名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能力的行为。根据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已提高到跨类别和跨范围的水平。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规定:“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获得禁令救济,阻止他人在其商标或商号驰名以后商业性地使用这些标记,并导致这些标记所具有的特殊区别性质产生淡化效果。”我国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体现了强化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价值趋向。因此,笔者认为,注册的域名与某人拥有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能证明域名注册者是在“商业性地使用”域名,并且因其使用存在使驰名商标被淡化或有被淡化的可能,就应该禁止该域名的使用。

四、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解决途径

关于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解决,可以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也可以通过仲裁、司法途径解决。

(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1.ICANN的解决方案

1999年8月26日,ICANN公布“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同年10月24日,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范实施细则”,为域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统一的规则。ICANN本身并不裁决域名纠纷,而是由其选择的纠纷处理服务者来裁决。所以,ICANN在公布以上两个文件之后不久,又公布了其选任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的标准。根据该标准,同年11月29日,ICANN指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为“WIPO”)为第一个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WIPO从1999年12月1日开始受理有关域名纠纷的投诉,同时,它制定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补充规则”也开始生效。至此,由这三个规则共同构成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

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是建立在域名注册合同的基础上的,域名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域名注册的时候,要接受ICANN制定的格式化合同条款,即接受“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作为解决其与域名注册组织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之间因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纠纷的规则和条件,才能获得域名注册。

2.CNNIC的解决方案

ICANN公布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在三年多的运行中,对域名纠纷的解决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基于这个原因,在2001年和2002年我国先后出台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CNNIC参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的做法,借鉴了这套制度。根据其中的有关规定,CNNIC不参与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且不承担法律责任。域名争议机制是强制性的,域名持有者必须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域名争议,其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裁决的法律效力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二)仲裁、诉讼解决

当事人除了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的方式来处理商标与域名的冲突,还可以寻求仲裁、诉讼来解决。提起仲裁解决的前提是争议双方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诉讼是当事人的最终选择,也是最有确定力的救济程序。为解决域名争议,一些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我国也于2001年7月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解释充分借鉴、吸收了《WIPO最终报告》及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中的相关内容,对于促进我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及有效地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在法律中尚无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解释的出台及实施,标志着我国在网络领域中已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和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司法调整机制,并为日后的域名立法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五、商标与域名冲突带来的思考

商标与域名的冲突是网络经济必然导致的问题,笔者在研究相关问题的时候对域名和商标现有的保护机制深有感触:要真正解决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冲突,仅仅依靠事后解决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域名和商标保护机制才是根本之道。在此,笔者大胆地提出以下建议,以求教于同仁。

(一)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

在互联网上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确立有效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即域名注册人向CNNIC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后,CNNIC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不存在与所申请注册的域名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则予以注册;如果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则申请人负有证明其域名注册不存在引发商标与域名权利冲突的可能的举证责任,否则,驳回其注册申请。

(二)规范域名行政管理机制

根据现行的域名注册管理规则,域名一旦获得注册,除非注册人主动放弃或被有权机关撤销,否则该域名将一直有效。这种制度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它会直接导致域名囤积、注而不用的现象——有的是为了牟取赎金,有的是为了打击对手,这明显损害了相应权利人的利益。在行政处理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他们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取回域名,但这对善意权利人的保护是很不利的。因此,应当规范域名管理机制,赋予域名管理机构直接审查、撤销囤积和长期不用的域名的权利。

(三)完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虽然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等规范,但是对商标与域名权利冲突的解决还不全面、不完善,况且这些规范的立法层次低,只是一般的行业规范,其法律效力还有待商榷。尽管最高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相对错综复杂的域名纠纷来说,是完全不够的。因此,应当根据现实中存在的商标与域名冲突问题,完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提高其立法层次,让其具有更高的法律强制力,使其既能成为行政机关处理这类案件的依据,也能为法院解决这类案件所适用。

(四)制定域名特别法,加强域名保护

目前国内没有关于域名的专门立法,现行立法侧重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而对域名的性质、域名的权利、商标与域名权的关系、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等几乎是空白,这对域名保护是相对不利的,而学界对此也有较大分歧。因此,应当加强域名保护方面的立法,制定域名特别法,对域名给予适当的保护,赋予域名注册人相应的权利,平衡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的利益,或者是在商标法中,加入解决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规定。

(五)给予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时空距离不断缩小,网络的广泛性、普遍性、快捷性在带给我们便利之际,也悄悄地缩小了驰名商标淡化产生的时空界限。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即使该域名的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但也会干扰驰名商标在网络的使用,从而降低了其广告价值和针对特定商品的知识性。因此,我国有必要参照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赋予驰名商标权人以反商标淡化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大普通知名商标、商号的保护力度

知名商标、商号以及未注册的公众熟知的商标、商号,其知名度虽不及驰名商标,但其在一定范围内的知名,使得其被误认、被混淆、被侵权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普通商标。在我国大力推行名牌战略的今天,只有在网络空间上给这些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商标、商号更有力的保护,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加有力地推动民族工业的名牌进程。否则,即使是知名商标、商号最终发展成驰名商标,其作为驰名商标而享有的扩大保护范围,恐怕也早已损失殆尽了。

(七)合理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禁止域名的反向劫持

域名的反向劫持实质上是商标权人滥用其商标专有权而夺取域名注册人域名的行为。禁止域名的反向劫持是对域名权的一种保护。在网上贸易迅猛发展的时代,域名的反向劫持危害性绝不亚于域名抢注,只是受损的是域名注册人而非商标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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