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商标的规范化与不正当竞争

商标的规范化与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的规范化与不正当竞争围绕着“贵州醇”这种酒名,十多年来贵州茅台酒厂与贵州醇酒厂一直在争论。如果要求把酒的别名转变为商标使用的,应当将别名作商标申请注册,同时注销原注册商标。1993年2月17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同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续展,再次核发了商标注册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商标的规范化与不正当竞争

围绕着“贵州醇”这种酒名,十多年来贵州茅台酒厂与贵州醇酒厂(原名兴义酒厂)一直在争论。“贵州”二字成为争论的焦点,“贵州”究竟为“牌子”还是“名字”?谁有权使用“贵州”二字?

所谓牌子,在法律上来说即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也就是按商标法规定通过注册合法使用并享有商标专用权。如青岛啤酒中的“青岛”二字为此种啤酒的商标,“跃进大曲”中的“跃进”为该酒的商标。

所谓名字,即商品名称,是指表示商品的原料、质量、用途、功能、酿造方法等,如葡萄酒、苹果酒等,葡萄、苹果就为商品的原料,大曲、窖酒为酒的酿造方法。凡是与上述无关的文字、与商品名称连成一体的就是酒的别名或特定名称。如“平泉八珍御酒”中“平泉”为商标,即“牌子”,则“八珍”为别名,“八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商品别名与特定名称。商品作为类别名称,任何人均有权使用。

1980年10月11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部、商业部《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中规定:“酒的商标应当同其特定名称统一起来。”1989年3月2日,国家工商局以工商标字(1989)第52号文发出《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中重申:“禁止使用酒的别名。在酒的瓶贴和包装上使用商标的同时使用酒的别名的,应当去掉别名,只使用商标。”因此,酒名就只能是已注册的商标加上商品名称了。如“平泉八珍御酒”应为“平泉酒”。如果要求把酒的别名转变为商标使用的,应当将别名作商标申请注册,同时注销原注册商标。上述“平泉八珍御酒”亦可改为“八珍酒”。据此,对于酒名就有了一个严格的使用规范。具体说到“贵州醇”,按照商标法及有关规定,“贵州”应为商标而“醇”应为商品名称。谁有权使用“贵州醇”这种酒名,显而易见是谁注册了“贵州”这个商标,谁就有权使用这种酒名。

贵州茅台酒厂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使用了“贵州”牌商标。1979年全国恢复统一注册商标后,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定为保留商标。1981年5月1日,国家工商局核发了“贵州”牌商标注册证。1993年2月17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同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续展,再次核发了商标注册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同时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87年商标字第37号规定“企业可以将一个商标注册并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区别其他企业生产的商品”,于1981年将“贵州”商标使用在“贵州”大曲上,又于1992年依法使用在“贵州醇”上。显然,贵州茅台酒厂1992年生产贵州醇是完全符合法律的。

“贵州醇”早在1983年已由贵州醇酒厂(原名兴义酒厂)生产至今,经营了十多年,且已成为驰名的产品。1992年贵州茅台酒厂生产“贵州醇”是否构成了对兴义酒厂的侵权?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贵州醇酒厂生产的“贵州醇”中的“贵州”二字如果为该厂的注册商标,显然是受法律保护的。遗憾的是,尽管兴义酒厂生产贵州醇已有十多年之久,且驰名海内外,但至今仍未取得“贵州”商标,其使用的仍为其注册商标“南盘江”,所以其“贵州醇”中使用的“贵州”二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贵州茅台酒厂也不存在侵权一说。

反过来说,既然早在1981年5月1日贵州茅台酒厂就注册了“贵州”商标,而1983年贵州醇酒厂生产“南盘江”牌“贵州醇”是否存在侵权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对注册商标“贵州”享有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商标一经注册,就享有专有权。茅台酒厂在三十六类白酒中使用“贵州”商标,无论高度或低度,均为企业的自主权。其他任何人在三十六类白酒商品上使用“贵州”二字,无论作为商标,商品名称或装潢,均属违反商标法的侵权行为。贵州醇酒厂生产销售“贵州醇”,使用“贵州”二字未经贵州茅台酒厂同意,因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没有与贵州醇酒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因此贵州醇酒厂无权使用“贵州”商标。使用了就是侵权。由此,贵州醇酒厂自始生产“贵州醇”就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厂注册的“贵州”牌商标专用权。而且,根据1980年8月11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部、商业部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酒的商标应当同其特定名统一起来。1983年,贵州醇酒厂生产“南盘江”牌“贵州醇”是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其生产的应为“南盘江醇”而非“贵州醇”。1989年3月2日的有关文件又规定“禁止使用别名,在酒的瓶贴和包装上使用商标的同时使用酒的别名的,应去掉酒的别名,只使用商标”。贵州醇酒厂并未按规定改正确用名“南盘江醇”。

事实上,自1984年起,就侵权问题,贵州茅台酒厂数十次向省工商局、省轻工厅、省政府写出维护商标专用权的报告,并要求省工商局依法裁决。贵州省工商局多次明确表示并下文给予制止。1984年4月30日省工商局答复:“‘贵州’系茅台酒厂注册的商标,兴义酒厂不能使用,应即停止。”1986年12月又明确指出:“‘贵州’是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兴义酒厂未经许可使用,属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但贵州醇酒厂藐视法律,一意孤行。为此,贵州省政府、省轻工厅、省工商局及两个所在地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约请两厂协商解决,由于贵州醇酒厂没有诚意,无法达成协议。

综上所述,“贵州醇”这种酒名只有贵州茅台酒厂可以合法使用,而贵州醇酒厂采用“贵州醇”为其产品名称是不合法的行为。

改革大潮中的商品经济飞速发展,各种商海大战让人眼花缭乱。人们的生活消费水平日益提高,面对缤纷的商品世界,消费市场开始崇尚“名牌”,从“力派”到“皮尔·卡丹”,从“绿丹兰”到“丝丽花宝”,名牌效应风靡一时。一方面名牌消费可能失之偏颇,但另一方面又说明人们对于产品质量、信誉严格要求的心理。对于美国微软公司企业来说,创造自己的牌子对于打开市场是最有力的竞争。因为“牌子”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关于质量、信誉信息沟通的桥梁。一个好的牌子,对于生产者来说就等于拥有众多的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拥有某种程度的质量和信誉的保证。商海之战,不能说“尔虞我诈”,但“真真假假”、“虚虚实实”总是混淆视听的。生产厂家为了尽快取得成功,有的不惜挖空心思假冒、仿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比较“高明”一点的也有可能造出一个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以引起混淆,以达成功的目的。这些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用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和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经济行为。一个企业要创造出一个代表自己企业特性的产品且为消费者所普遍接受是很不容易的。但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假冒、仿造,或是假借他企业的“牌子”都是不合法的。

商标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对于烟酒行业来说,“牌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无形财产。“牌子”要打出去,是要经过长期的努力的,贵州茅台酒厂是全国白酒行业唯一的国家一级企业,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信誉和知名度。贵州茅台酒是我国的国酒,曾荣获九次国际金奖,蝉联国家名酒金奖五连冠,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特别是酒文化的瑰宝。“贵州”是“贵州茅台酒厂”注册使用了十多年的白酒专用商标,“贵州”牌不仅涉及“贵州醇”的问题,更主要涉及“贵州茅台酒”的声誉问题。近年来,在消费者的意识中,已将“贵州”视为“贵州茅台酒”的一个分支组成,它的存在与否,已关系到国酒的声誉,关系到贵州省的酒类生产是否能活而不乱的发展。保护“贵州”商标专用权,也增强了对国酒的保护。由于有了“贵州茅台酒”才有了“贵州”作为白酒商标在人们心目中的深刻印象,“贵州茅台酒”以其质量与信誉为贵州茅台酒厂打开了白酒行业的市场。“贵州”作为贵州茅台酒厂经过注册的商标,已经成为一项无可估量的无形财产,对贵州茅台酒厂的产品在海内外受到接受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这也是贵州茅台酒厂靠质量与信誉辛辛苦苦创造的知识产权,是不容别的企业和个人侵犯的。

国酒的声誉极富魅力,事实上也是先有“贵州茅台”后有“贵州醇”的,贵州醇酒厂(当时的兴义酒厂)生产“南盘江”牌“贵州醇”不可能没有想到这一点。贵州醇酒厂厂长写给贵州省轻工厅的报告说:“我厂于1982年应外贸要求生产低度浓香型酒,试销成功后,由外贸取名‘贵州醇’,在国内外市场批量销售‘贵州醇’。”外贸部门何以取名“贵州醇”,不是因为缺乏商标知识,只是想借“贵州”二字之“东风”之力而已。至于以后多次交涉仍不愿更改酒名,更可见其用意之明显。这种假借他企业已出名商标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在认定商标侵权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为商标侵权”。[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对此条解释如下:“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不仅会造成商品来源的误认,还包括使消费者产生当事人与注册人之间存在的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在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就是让消费者产生误认。”贵州醇酒厂在同一商品——酒上,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已经给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已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也就是说,很难说贵州醇酒厂生产在其注册的“南盘江”商标后使用“贵州”二字没有使消费者产生兴义酒厂与贵州茅台酒厂有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而且有事实也能证明消费者有此种误解。如曾有人建议将“贵州醇”当作“低度茅台”到国外销售,并改名为“莱特茅台”。因该消费者误把“贵州醇”与“贵州茅台”当作同一厂家的姐妹产品。由此可见,误认是可能的。兴义酒厂十多年来无视法律规定不将其产品改为“南盘江醇”其用意也很难说清楚。一个企业的牌子打响了,这本身就是一笔财富,而贵州醇酒厂生产的“贵州醇”的牌子是响了,但其“巧妙”地利用“贵州”这个已出了名的商标作为其商品名称,不管其产品的质量与信誉如何,其手段也是不正当与不合法的。所以其行为的合法性并不能因其生产了十多年而改变,它借用“贵州”二字长期以来都是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利的,也损害了“贵州茅台酒”的利益。

至于说到贵州茅台酒厂的贵州商标注册不当及“贵州”商标续展不当的问题,贵州醇酒厂在申请撤销贵州茅台酒厂“贵州”商标中称:“贵州商标使用地理名称,且使用省级行政区划名称。……不应当认为具有商标意义的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种说法是对法律的不了解。1979年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定“贵州”商标时依据的是1963年4月14日公布施行的《商标管理条例》,此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其中并不包括地名。也就是说,依据《商标管理条例》,地名是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的。1988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同时规定:“使用前款规定名称已经核准注册的继续有效。”1993年,经过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可见,关于“贵州”商标注册不当的说法是荒谬的。法律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它保护到其完善过程中的正当的权利。不正当竞争者以种种借口,也是无济于事的。随着商标的规范化,只有越来越不利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关于“贵州”商标的续展合法性,在专家座谈会上有很完整的答案。与会的专家一致认为“贵州”商标的续展,从地方局到商标局,都是严格执行商标法,认真按商标局1992年编印的《商标续展注册指南》进行审查的。贵州醇酒厂提出的“原101902号注册证包括‘贵州大曲’在内的一个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续展后变成了单一的‘贵州’二字的文字商标”。政法大学的董勤南教授认为原注册证上是贵州大曲的金瓶贴只是因为商标法的不健全,商标局工作的不规范而造成的,与申请人无关。人大的沈致和副教授也认为金瓶贴只对荣获金奖的白酒才可作为注册商标,是一种特殊保护,贵州大曲并不是驰名白酒,视其为金瓶贴商标无法律依据。80年代初,商标注册工作恢复不久,许多工作尚未走上正轨,企业报送的图样也不规范,出现了部分图案中有不属于商标保护范围的文字和图形,但仍只保护商标。商标局只承认“贵州”的文字注册,国家商标局1989年曾以商标字批14号《关于清理酒类〈商标注册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收回这部分不规范的注册证,更换新证。这次续展,商标局对此项工作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续展指南》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标图样中不得带有商品称……”“如原注册证上的商标带有与商标无关的文字和图形的,申请人提供商标图时,应将非专用部分删除,由商标局更换注册证。”“贵州”文字商标就是严格按这个规定续展的,其字体与原注册证上的文字完全一样。因此,整个续展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专家教授一致认为,商标法有一个逐步健全的过程,商标管理工作亦是如此,“贵州”商标的注册、续展就是对这一进程的具体体现。既然“贵州”商标的注册、续展从实体到程序均合法,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能为了解决矛盾而将已规范化的法律退回到原来不规范的做法上去,这是有悖法律的严肃性的,也必然引起商标管理工作的混乱,使逐步走入正轨的商标管理工作重又回到起点。

在“贵州醇”与“贵州茅台酒”商标侵权一案中,贵州醇酒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1982年开始生产“贵州醇”时即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厂的“贵州”商标权。

(2)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同时通过诉讼和行政仲裁两种途径解决同一纠纷。

对造成诸如贵州醇酒厂长期侵权这一类事件的原因也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商标规范一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应对市场上的不合法的商标进行查处,尤其是像贵州醇这种明显的侵犯国酒的商标权的行为并不是不易觉察,而贵州醇酒厂长期如愿以偿,与工商局的措施不及时有很大关系。

(2)行政的干预。贵州茅台酒厂曾多次提起贵州醇的侵权事实,有关部门只是答复其为侵权并无具体制裁措施,甚至进行调解,还说什么“从大局出发,准许贵州醇酒厂长期无偿使用‘贵州’商标”,造成贵州醇酒厂长期以来无视商标法的规定,无压力地进行侵权。

(3)商标法的不完善。随着商标的规范化,类似事件将不可能产生。比如“贵州”大曲的商标,有商标知识的人一看便知“贵州”为商标,“大曲”不可能为商标的一部分,也就不会出现类似纠纷,给不正当竞争者带来可乘之机。

(4)消费者的消费素质。消费者不但要会消费,还要通过自身的消费素质,学会从缤纷的世界中分辨出真与假、优与劣,不要一味地迷信名牌,凡是与名牌沾上点边的东西就凑上去,这就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极大的便利,略施计谋,便获大利。

(5)被侵权者应该变被动为主动,坚决捍卫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向主管机关报告反映情况,在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中发表申明等手段不足以维护权益时则应该提起诉讼。同时也尽量使自己的行为走在法律的轨道上。贵州茅台酒厂如能对贵州醇酒厂提起诉讼,就不会出现长期被侵权,在诉讼中又很被动的局面。

市场经济永远是一个活跃的大舞台,市场的规范化、市场管理的有序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商标的规范化这一个小窗口,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经济在各方各面都会得到规范与调整,从而减少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发展。人类既要善于创造一个世界,也要善于治理这个世界。

(本文写于1995年8月30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