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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为底线的虚拟物保护体系之构建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实中玩家虚拟物丢失、毁损等问题,其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自己缺乏必要小心与注意的情况,玩家若要保护自己的虚拟物必须从自身做起。因此,有必要以人道主义为基础,慎重地而且谦虚地适用刑法。

第四节 以刑法为底线的虚拟物保护体系之构建

一、虚拟物保护体系

对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保护,应该是一个多种调整方法共同作用的问题,而非仅凭刑法这一单一手段能够完全解决,应该注重全方位虚拟物保护体系的构建:以刑法调整为底线,法律适度调整为基准,建立综合治理的虚拟物保护体系。其中具体包括:

(一)玩家个人应尽注意义务

作为网络游戏中虚拟物的所有者,玩家首先在使用与处理自己的虚拟物时,应尽到必要的谨慎与注意义务。

无疑,各个网络游戏的玩家在使用或交易自己的虚拟物时,疏忽大意或由于自己的过错,一旦出现问题遭受损害是难以归咎他人的。这里的“必要”指的是普通玩家水平,指已经接触计算机、网络及网络游戏相当时间,对网络环境及网络游戏内容、规则、游戏中相关装备物品价值作用等有一定认识,对各种骗术、盗术、木马程序等侵害手段有所了解,能对自己的行为与后果做出最基本的判断与预测。

现实中玩家虚拟物丢失、毁损等问题,其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自己缺乏必要小心与注意的情况,玩家若要保护自己的虚拟物必须从自身做起。

(二)运营商的自律与监管、积极协调至关重要

如前文所指,各大网络游戏的运营商是玩家们虚拟物的直接管理与保存者,他们夜以继日地为游戏服务器的正常工作提供技术维护与支持,同时还要不断评测调查以保证游戏的稳定与平衡,维护游戏安全环境与公平,解决玩家各类问题。无论从其自身行业发展要求还是其与玩家利益紧密联系的关系而言,他们都肩负着保护玩家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义务与责任。

运营商应该更加明确自身的定位,积极行使管理者的权利与履行必要的义务,将工作完善化;从玩家角度考虑,不断出台与适当修改相关规定与措施,将玩家虚拟物受到侵害的可能减小到最小限度,并提供适当救济机制以给予玩家法律救济与私立救济之外的权益保障可能途径;积极与玩家保持联系,尝试各种途径的沟通,争取达到双方最大程度的相互理解;认真对待并不断聆听玩家的问题与反馈,及时适当地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与补救等。

随着各大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逐渐重视与投入,无疑玩家们的游戏中的虚拟物会得到越来越切实的保障。

(三)政府与舆论的积极引导配合

全社会、尤其是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思想引导;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合作,各大网站、相关企业的大力支持,净化网络环境;公众自觉守法与积极配合、揭发参与等都是网络游戏虚拟物保护必不可少的一环。

事实表明,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其相关诸多行业的共同繁荣,对电信、IT、媒体与出版、网吧、零售渠道等贡献巨大。而有关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保护也需要政府重视与其相关一些部门的监管。比如说对网吧运营的管理规范上,各类相关管理部门的举措成效可谓显著:以往各类充满木马程序、黑客陷阱的网吧正在各部门的大力监管之下呈现规范化、有序化特点;各种监管、保护软件的设置虽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玩家的自由,但其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不法玩家通过网吧设置木马、陷阱来盗取玩家虚拟物的可能;网吧上网实名制的逐渐实施,使每位用户在固定时段上网所造成的结果都可以通过查阅其登记的身份证来具体追责等,无疑网吧这一“虚拟物事故多发地”正被改良为合法、健康、规范的娱乐场所,减少了各种虚拟物侵害的发生几率。

(四)法律适度调整,各部门法协调作用

1.法律应定位于适度调整

与现阶段各大媒体及各种观点所大力呼吁的要求迅速立法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物不同,笔者更认为法律应该慎入游戏行业。当然这里并不是说排斥法律调整的介入,而是笔者认为作为社会救济最后途径的法律在针对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保护上,更应注意适度的问题。其原因为:

首先,游戏行业具有特殊性。

这里主要指的是网络环境与游戏架构本身的虚拟性。某些游戏中的规则设计可能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但同时它又是此游戏吸引玩家的卖点所在。这点同电影中经常运用的血腥、恐怖场面描写颇为相似,仅是应剧情需要对情节进行渲染的一个艺术手段。其中PK行为、盗贼职业、国战系统都可算得上典型代表。

其次,法律介入应兼顾效率与公平。

罗尔斯曾指出“一个社会无论效率多高,如果它缺乏公平,则我们不能认为它就比效率低但比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123]。效率与公平都是社会主义所崇尚的价值与美德,不能无视社会公平的要求,为了效率而舍弃公平;也不能忽略效率,为了公平而牺牲效率。

同样,对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保护也同样需要注重效率与公平之兼顾。尤其是在着重保护某些玩家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维护其他玩家的合法权益、维护运营商的合法权益与正常经营活动,以及避免对相关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2.各部门法应协调作用

(1)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作用最大化。与游戏行业相关的各部门可依其职权范围处理存在的问题,规范市场、维护运营商与玩家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与发展,制定各类相关部门规章来规制运营商行为、管理网吧安全、限定线上与线下交易内容与手段、解决玩家与运营商争议等,使虚拟物保护体系不但呈现全面性、规范性,同时具有灵活性。

(2)民法调整,侵权、违约之诉作为主流救济途径。正如我国首例“虚拟网财失窃案”已展示出以民法调整手段保护玩家利益的不凡效果,对虚拟物保护的开创性作用一样,今后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与调解手段解决虚拟物有关的纠纷是主要趋势。

(3)刑法应当作为虚拟物保护体系的最后底线,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定罪处罚。

二、虚拟物保护体系中的刑法定位

(一)刑法调整的定位

刑法作为虚拟物保护体系的最后底线,有两个特点:

(1)谦抑性。需要明确,刑法现实地能够发挥的机能绝不是无限的,因为刑法虽然是针对犯罪的极有力的有效手段,但却不能说是绝对的决定性手段。为了使犯罪从根本上消灭,必须进而考虑除去其原因本身,正如冯·李斯特所说的“好的社会政策是最优的刑事政策”。因此,有必要以人道主义为基础,慎重地而且谦虚地适用刑法。刑法不应该以所有的违法行为,所有的有责行为为当然的对象,只限于在必要的不得已的范围内才应该适用刑罚,这种原则被称为谦抑主义原则。谦抑主义应该总是在刑法的立法和运用中都被加以考虑的基本原则。而在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保护问题上,刑法调整更不能忽视谦抑主义的要求。

(2)不可替代性。要认识到,刑法作为虚拟物保护的最后底线,处于不可替代的位置。但其保护应有度,在罪刑法定原则与谦抑主义原则指导下,严格以社会危害性,以已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为介入先决条件,避免“泛罪化”、刑罚过剩情况出现,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个体权利遭受侵害情况出现,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二)网络游戏虚拟物侵害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1)以我国现行刑法为准。虽然我国台湾地区、美国等作法值得我们借鉴,但处理虚拟物侵害行为还应立足我国国情,以我国刑法为准,严格以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处理。

(2)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应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严格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严重程度为准来确定虚拟物犯罪。

(3)以刑法谦抑性作为刑法介入程度与范围参照标准。重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在适用刑法之前,充分考虑其他调整手段,防止刑罚过剩现象出现,确保刑法调整的最后社会防御底线地位。

(4)兼顾效率与公平。结合功利主义原则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因素与游戏产业特殊性,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用,尤其是科技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尽量避免在条件不成熟情况下为片面保护一方利益而牺牲他方利益,争取兼顾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实现综合调整下的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三)司法实践中的三层次处理标准

1.对传统犯罪类侵害行为的处理方法

对以虚拟物为侵害对象进行现实诈骗、胁迫抢劫以及演变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可以在通过扩张解释将虚拟物纳入我国刑法的财产概念后,依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定罪处罚,以恢复社会秩序实现公正。

2.对网络犯罪类侵害行为的处理方法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使用下载陷阱、木马病毒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侵害行为,目前也可以在通过扩张解释将虚拟物纳入我国刑法的财产概念后,依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将来通过增订特别刑法“妨害计算机使用罪”将虚拟物正式纳入其保护范围后,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3.对虚拟犯罪类侵害行为的处理方法

完全意义上的“虚拟犯罪”,其性质仅是游戏行为,是科技领域可以解决的问题。虚拟犯罪类侵害行为并未具备程度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刑罚当罚性,应被排除在我国刑法调整范围之外。

(四)建议与设想

协调科技与法律的关系,为科技手段解决问题留下足够空间,留给游戏生产商、运营商、服务商足够调整空间。

虚拟物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本身便来源于科学技术高速发展所导致的科技对法律的冲击,在不断加深研究的基础上不难认识到,法律的单一调整并不一定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作为唯一的、最佳的解决之道,而反映于虚拟物保护领域时,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即在法律调整的辅助作用下,不断用科技手段来解决科技带来的社会问题不失为一条值得尝试的途径。

【注释】

[1]虚拟物,有人将其称之为虚拟财产。笔者认为,虚拟物与虚拟财产两个称谓本身并不矛盾,可看作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区别主要在于两者范围稍有不同。广义的虚拟物概念,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为标准,其范围较广,甚至包括游戏中的天地万物、NPC等各类玩家无法控制的设计内容;而相对的虚拟财产这一称谓,更接近于狭义上的虚拟物概念,范围与内容更为限定。因此笔者下文更倾向于使用“虚拟物”这一称谓。

[2]高富平:《虚拟财产保护若干问题》,载www.chinacyberlaw.com,2003/12/25。

[3]陆开存:《虚拟物应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载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7990&k_title=网络&k_content=网络&k_author=,2004/04/01。

[4]贺鸣:《虚拟物权立法保护初探》,载www.netlawcn.com,2004/03/30。

[5]赵福军:《虚拟财产论》,载http://www.netlawcn.com/second/content.asp?no=863,2004/03/31。

[6]寿步、徐彦冰、王秀梅:《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财产权定位》,http://www.law-star.com/pshowtxt?keywords=&dbn=lwk&fn=003-2005-5-12.txt&upd=75,2005/12/12。

[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访问时间2005-12-1),http://www.netlaw.com.cn/data/2004/0615/article_803.htm。

[8]参见《深度解析网络游戏运营所遇的几个法律问题》,(访问时间2005-12-1),http://game.people.com.cn/GB/42296/42300/3446547.html。

[9]小号,指玩家在游戏中的主要人物之外的另一角色,通常不经常使用,但能起到存放多余装备、道具的作用。

[10]PK即Player Killer,最早见于MUD游戏,它的含义是指因抢劫等原因(后已拓展)恶意杀害其他玩家的人。后来,这个名词经历了从名词到动词的转化,成为专指玩家之间的杀戮行为——这种行为在经过双方认可进而被称为PVP(意即玩家对玩家,Player VS Player),而单方进行杀戮,则会被称为PK。现阶段存在于各大网络游戏中的PK多指一种Player Killing行为。

[11]如《传奇世界》、《传奇3》、《奇迹》等。参见http://www.wydcn.com/active/wyd_article/story0602.asp。

[12]如《安徽团伙诈售网游装备骗得人民币50万》,(访问日期2005年6月5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4/06/062126645.shtml;《包头特大网络游戏装备诈骗案水落石出》,(访问日期2005年6月5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3/11/11279020.shtml;《广西北海警方破获,〈传奇〉网络游戏装备诈骗案》,(访问日期2005年6月5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4/06/061124594.shtml。

[13]《网络骗局:游戏“代练公司”悄然蒸发》,(访问日期2005年12月10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4/07/072134407.shtml。

[14]参见王丽霞:《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山西大学2005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15]转引自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06期。

[16]参见《炫耀招灾 传奇玩家遭群殴还被抢装备》,(访问日期2005年6月5日),http://games.sina.com.cn/y/n/2005-02-06/82391.shtml。

[17]参见《判决首起“网络杀人案”》,(访问日期2005年6月5日),http://msn.ynet.com/view.jsp?oid=5510152。

[18]于志刚著:《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73—74页。

[19]参见赵秉志、卢建军:《中国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点》,http://www.jcrb.com/zyw/n155/ca85541.html。

[20]参见《网络游戏遭遇网上李鬼 专骗玩家账号与密码》,(访问日期2005年6月5日),http://games.sina.com.cn/y/n/2005-04-04/93880.shtml。

[21]《包头特大网络游戏装备诈骗案水落石出》,(访问日期2005年6月5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4/06/062126645.shtml。

[22]于志刚著《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38页。

[23]F.Gregory Lastowka &Dan Hunter,《VIRTUAL CRIMES》,《New York Law School Law Review》,2004-2005。

[24]参见http://www.sa20.com/inews/html/zhuanqu_1/woool_1202/exp_1205/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7月24日。

[25][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26]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三版,第19页。

[27]高铭暄等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5页。

[28]参见《网上装备被盗网下刀劈无辜》,(访问日期2005年12月10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4/01/011211746.shtml;《盗取账号惹纠纷,玩家怒打盗号黑客》,(访问时间2005年12月10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3/10/10287362.shtml。

[29]参见《安徽团伙诈售网游装备骗得人民币50万》,(访问日期2005年6月5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4/06/062126645.shtml。

[30]参见《浅析网络游戏装备被盗的途径与线索追踪》,(访问日期2005年10月16日),http://www.easynow.cn/content.php?deptid=1&action=pic&typeid=2&id=205。

[31]参见①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网络游戏产业法律问题研究》;②2004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信息政策法规调研项目《网络游戏法律政策问题研究》;③2005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信息政策法规调研项目《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规范研究》。

[3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

[3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三版,第24页。

[34]Herbert L.Packer:《the limits of criminal sanction》,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June,1968).

[35]参见《QQ号盗窃案凸显法律空白,虚拟世界须保护》,(访问日期2005年12月10日),http://soft.yesky.com/security/aqzxx/394/2217394.shtml。

[36]参见《市政协委员提议“为网游立法”》,(访问日期2005年10月16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4/02/022815143.shtml。

[37]参见《业内人士: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亟待立法保护》,(访问日期2005年12月10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4/04/042920077.shtml。

[38]参见《19名律师建议全国人大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访问日期2005年12月10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4/01/010911619.shtml。

[39]参见《抢劫游戏装备无法处理 公安机关盼法律解释出台》,(访问日期2005年12月10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4/03/032617126.shtml。

[40]参见《网络游戏〈传奇〉账号被盗事件全调查》,访问日期2005-6-20,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3/09/09165619.shtml。

[4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2版。

[42]转引自王卓宇、罗柯:《浅谈网络游戏账号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访问时间2005-11-20,http://www.courtwind.org/xsyd/fxyj_view.asp?id=159。

[43]参见台湾地区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电脑使用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告诉乃论”。

[44]如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虚拟网财失窃案”。

[45]2003年10月上海徐汇区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对网络游戏数据库进行非法入侵案。涉案3人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制定并销售虚拟世界中的装备,得到了12万余元的非法收入。据了解,该类型案件在上海尚属首例。徐汇区公安局对三名涉案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参见网络游戏:《上海首例非法入侵网游数据库案告破》访问时间(2004年12月10日),http://www.wangluofa.com。

[46]参见庄舒仲:《虚拟货币问题,业者不宜置身事外》,载于台湾地区《自由电子新闻网》,2002年8月26日。

[47]参见《虚拟财产保护立法建议书(草案)》,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3952。

[48]参见《Police Say Game Sites Hotbed of Cyber Crime》,http://times.hankooki.com/lpage/nation/200308/kt2003080718330611980.htm。

[49]参见《Police Say Game Sites Hotbed of Cyber Crime》,http://times.hankooki.com/lpage/nation/200308/kt2003080718330611980.htm。

[50]参见李茂生:《日本不法连线行为禁止法简介》,载《资讯安全通讯》2003年第8卷1号,第54~61页。

[51]参见[日]園田寿,北岡鸿章:《不正アクセスと刑法》,载《法学论集》(関西大学)1998年第47卷6号,第31~49页。

[52]参见[日]加藤敏幸:《不正アクセス》,载《刑法杂志》2003年第41卷1号,第82~83页(2003年)。

[53]参见[日]金泽正和:《不正アクセス行为等の取缔り状况及び今后の课题》,载《警察学论集》2000年53卷8号第28~34页。

[54]参见[日]園田寿:《不正アクセス》,载《法学教室》1999年第228号,第43~45页。

[55]参见《High School Boys Commit Cyber Theft(高校生、仮想財窃盗で書類送検)》,http://hyamaguti.cocolog-nifty.com/virtualworlds/2004/04/high_school_boy.html。

[56]此处“抢劫”指利用非法外挂带来的技术优势打破运营商设定的游戏规则,利用加速、无敌、加强攻击、瞬间自动拾取等手段获取本应属于他人的网络游戏虚拟装备、物品、货币等。

[57]参见《Computer characters mugged in virtual crime spree》,http://www.newscientist.com/article.ns?id=dn7865。

[58]转引自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06期。

[59]转引自于志刚著:《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115~116页。

[60]转引自于志刚著:《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116~117页。

[61]参见台湾2003年6月3日“立法院审查会”通过之三项条文第323条立法理由说明。

[62]如对虚拟财产的“动产论”或“文书论”以及是否应该以原刑法第323条处理的争论,虚拟财产为“电磁记录”与“电脑数据资讯”的定性争论。参见郑逸哲:《吹口哨壮胆——评刑法第三十六章增订》,月旦法学杂志102期108~109页(2003年)。

[63]参阅柯耀程:《刑法新增“计算机网络犯罪规范”立法评论》,载于《月旦法学教室》,第11期,2003年9月,第117~129页。

[64]参见《法源法律网相关法条》,(访问日期2005年6月5日),http://db.lawbank.com.tw/FINT/FINTQRY05.asp?qcode=B&qdate=20041021&qno=001&tbl=Fqrela&lsid=FL001424&ldate=20030625&nh=H。

[65]转引自于志刚著:《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115~116页。

[66]分别是:第320条“普通窃盗罪、窃占罪”,第323条“动产论”,第339条“普通诈欺罪”,第358条“入侵电脑或相关设备罪”,第359条“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电磁记录之罪”。

[67]参见《窃取游戏虚拟宝物之刑法问题研究》,高点法律网《新闻评释—刑事法篇》,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news/cm113.shtml。

[68]参见《“金庸群侠传Online”虚拟宝物大错乱,官方澄清》,《金羊网—新快报》报道,(访问日期2004年12月10日),http://www.pconline.com.cn/games/netgames/netnews/news/10301/128226.html。

[69]于志刚著:《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133~136页。

[70]Robert V.Hale II:《WI-FI LIABILITY:POTENTIAL LEGAL RISKS IN ACCESSING AND OPERATINGWIRELESS INTERNET》,《Santa Clara Computer and High Technology Law Journal》,March,2005.

[71]Michael Lee,Sean Pak,Tae Kim,David Lee,Aaron Schapiro,and Tamer Francis:《ELECTRONICCOMMERCE,HACKERS,AND THE SEARCH FOR LEGITIMACY:A REGULATORY PROPOSAL》,《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Spring》,1999.

[72]United States v.Morris,928F.2d506(2nd Cir.1991);&United States v.Sablan,92F.3d 865,865(9th Cir.1996).

[73]参见http://www.blackhat.com/html/bh-usa-03/bh-usa-03-schedule.html。

[74]F.Gregory Lastowka &Dan Hunter,《VIRTUAL CRIMES》,《New York Law School Law Review》,2004-2005.

[75]Edward Castronova:《THE RIGHT TO PLAY》,《New York Law School Law Review》,2004-2005.

[76]James Grimmelmann:《VIRTUAL WORLDS AS COMPARATIVE LAW》,《New York Law School Law Review》,2004-2005.

[77]参见http://cybercrimes.net/ba.html。

[78]The article cautions,however,against taking hasty action in this regard,suggesting that we wait to see how crime in cyberspace evolves before committing ourselves to the adoption of cybercrime laws.

[79]F.Gregory Lastowka &Dan Hunter:《The Laws of the Virtual Worlds》;Dan Hunter:《Walled Gardens》;Raph Koster:《Declaring the Rights of Players》;Caroline Bradley &Michael Froomkin:《virtual worlds,real rules》;T.L.Taylor:《“Whose Game Is This Anyway?”:Negotiating Corporate Ownership In A Virtual World》.

[80]Richard Posner,Back to the Matrix,Weblog posting to the Lessig blog,August 26,2004,available at http://lessig.org/cgi-bin/mt/mt-tb.cgi/411.

[81]参见《抢劫游戏装备无法处理,公安机关盼法律解释出台》,(访问日期2005年6月5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4/03/032617126.shtml。

[82]参见玉文:《偷盗ID号出售虚拟装备犯不犯法》,人间网2002年11月04日文章。

[83]转引自于志刚著:《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140页。

[84]参见玉文:《偷盗ID号出售虚拟装备犯不犯法》,人间网2002年11月04日文章。

[85]转引自《龙光剑月光刀,网络虚拟物屡被窃》,载《千山万宝》,2002年11月4日。

[86]参见《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装备被盗难立案》,(访问日期2005年6月5日),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4/06/061024233.shtml。

[87]参见《上海首例非法入侵网游数据库案告破》,(访问日期2003年12月30日),http://www.wangluofa.com。

[88]彭清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载于《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89]于志刚著:《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142~143页。

[90]2003年度民盟《关于电子游戏与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的调研报告》。

[91]这里“网游”即“网络游戏”的简称。

[92]《网络游戏的新纪元——第三代网游大作要览》,载自《大众软件》2003年第8期。

[93]赵占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载自中国网络律师网站相关文集。

[94]ID交易,即不同的ID之间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的过程,交易物品可以是装备或账号,也可以是游戏点卡等在网络游戏中有价值的实际物品。由于双方采用虚拟货币交易,可以在服务器上留下交易记录以备查询,但对于交易双方的实际身份难以确定,所以常常成为盗号者转移盗窃的装备物品的手段。

[95]如Sony娱乐公司对其运营《Ever quest》便持此态度。

[96]《怒了——网络游戏七宗罪》,载自《大众软件》2003年第8期。

[97]怒了——网络游戏七宗罪》,载自《大众软件》2003年第8期。

[98]关于外挂,有关文章、学说颇丰。笔者这里指的仅是针对一些恶性外挂——即严重破坏游戏公平性、影响恶劣的,起替代性或修改性等作用的外挂,如自动杀怪练级的挂机程序、修改数据的程序等;而另外一些对网络游戏平衡性不加影响、各种起辅助作用的甚至弥补游戏本身不足的良性外挂,如在复杂的迷宫中显示地图路线等的程序,不应被划入禁止之列。

[99]参见《央视聚焦:虚拟财产正名 谁偷了屠龙刀?》,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003/11/11148346.shtml。

[100]参见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2卷第6期;李霞、狄琼:《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6月。

[101]参见寿步、徐彦冰、王秀梅:《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财产权定位》,《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5期;邓张伟、戴斌、谢美山:《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5061,2004/3/25;贾珺:《网络虚拟财产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载《中国消费者报》,2003年12月23日。

[102]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

[103]参见张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http://timeslaw.363.net/newpage-450.htm;王卓宇、罗柯:《浅谈网络游戏账号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http://www.courtwind.org/xsyd/fxyj_view.asp?id=159。

[104]王卓宇、罗柯著:《浅谈网络游戏账号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http://www.courtwind.org/xsyd/fxyj_view.asp?id=159。

[105]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44页。

[106]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249页。

[107]参见方堃:《虚拟财产 福兮?祸兮?》,(访问时间2005年12月10日),http://home.donews.com/donews/article/8/86842.html;黄龙:《“虚拟财产”并非财产——析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载于中国法学网,(访问时间2005年12月10日),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7050。

[108][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29页。

[109]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57页。

[110]转引自于志刚著:《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91~102页。

[111]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112]房清侠等著:《侵犯财产罪疑难问题研究:侵犯财产罪的认定》,载《刑法理论问题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1~272页。

[113]参见张绍谦:《盗窃罪诸问题初步探索》,载《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14]参见《刑法学家:盗窃虚拟财产构成网络犯罪》,(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12月2日),http://www.jxgdw.com/game/yxzx/2005-02-23/3000032038.html;参见陈然、黄敏峰:《数字化时代盗窃犯罪对象的演变及对策》,载于《人民检察》,2004年05期。

[115]卢健星:《谈偷盗网络游戏角色及物品行为的定性》,《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学刊》),2003年2月;彭清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载于《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116]朱铁军:《虚拟财产失窃案所引发的刑法思考——盗窃网络游戏账号及其虚拟物品行为之定性》,载于《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4年03期。

[117]转引自康泽洲:《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载于《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4年01期。

[118]参见《学术历程:赵秉志教授与刑法改革及刑法理论的发展》,http://www.jcrb.com/zyw/n6/ca12273.htm,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3月3日。

[119]参见林亚刚、贾宇:《论特别刑法的立法特点及在分则修改中的吸收》,(访问日期2005年12月10日),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3_12%5C5%5C1004209614.htm。

[120]参见林亚刚、贾宇:《论特别刑法的立法特点及在分则修改中的吸收》,(访问日期2005年12月10日),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3_12%5C5%5C1004209614.htm。

[121]尹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罪的认定与思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06-28。

[122]王丽霞:《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山西大学2005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5-10-11。

[123][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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